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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训 [法律人才培训的反思]

来源:银行演讲稿 时间:2019-12-01 07:51:24 点击:

法律人才培训的反思

法律人才培训的反思 2011年初,教育部着手部署“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 划”的制定、实施工作。这一计划自提出以来,许多高校纷 纷响应,总结以往经验,积极创新法学教育,探索卓越法律 人才培养机制。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 标和要求是什么?其与现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文中简 称法硕教育)的关系如何?在该计划下如何看待目前的法硕 教育?今后应如何完善?本文结合湖南省高校的实践予以探 讨。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 要明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 必须弄清两者在培养目标和要求上的异同。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卓 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来的[1];
同时,该计划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 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教 育随着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类别的增加,法律人才培养 工作中的问题日趋明显,如法律人才培养与实际工作的联系 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2];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 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适应国际化要求、能 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奇缺[3];
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1]。基于这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 才教育培养计划”将[1]: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 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 “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 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从 该计划的这些内容、背景和相关资料来看,其主要目标应在 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谓 “高层次”指本科以上层次;“高素质”强调德才兼备、综 合能力强;“复合型”强调多学科背景和适应特定行业需要 的能力,如从事医事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学科背景,从 事专利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工科背景,从事涉外法务的应当 具有很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应用型”强调实践能力。对卓 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要求 一般应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高层次”,教育部虽未明确 提出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 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 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 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 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能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中国 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 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1]等,都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 士层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定位 关于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 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 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 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 务型法律人才”[5];在职法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 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6]。比 较这些规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 不难看出,两者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 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7],只不过后者更加明确强 调分类培养,即强调根据不同实际部门的需要培养各类卓越 法律人才[2]。

总之,笔者认为,法硕教育应该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 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当然,这一计划也 应当将本科阶段的教育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培养的 实践审视既然法硕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 划”目标与要求的主要载体,那么目前高校法硕教育离该计 划的目标与要求有多远?下文将结合湖南省几所高校近年来法硕教育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硕教育的状况第一,办学已具规模。迄今,湖南 省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学、 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2008-2010年各法学 院法硕招生总数分别是:湘潭大学504人、湖南大学590人、 湖南师范大学383人、中南大学379人[8]。根据各法学院 网站公布的师资队伍情况,具有指导法律硕士生资格的高级 职称教师(限全职,下同)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5名[9],湘 潭大学54名[10],湖南师范大学43名[11],中南大学29 名[12]。2008-2010年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 法硕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4个,湘潭大学3.1个,湖南师 范大学3个,中南大学4.3个。如果算上每个导师每年指导的 法学硕士生,这些比例将会发生变化。仅从2010年各法学院 招收的法学硕士生来看,招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60人,湘 潭大学171人,湖南师范大学91人,中南大学59人;高级职称 教师与该年法学硕士生的比例分别是:湖南大学1∶1.3,湘 潭大学1∶3.2,湖南师范大学1∶2.1,中南大学1∶2。这样 总体来算,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硕士 生数均在6人左右。三个年级的硕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学院 高级职称教师人均指导的硕士生在18人左右,考虑到每个教 师每年还要指导本科毕业生或博士生,应该说,指导数量已 基本达到教师精力的极限。如果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各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第二,分类培养模式初显[13]。目前,各法学院除了针对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 法硕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课程外,尚 未制定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 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14],中南大学 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15]和“医疗卫生 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学开办“IT法律与知识产权” 培养项目[17],推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整合 校内学科资源,以期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三类法硕 生的培养上,中南大学和湘潭大学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类型 设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 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 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湘潭大 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 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 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 务等四个方向。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 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 选修相应课程。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则在选修课中提供 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 建设已具雏形。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 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 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 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 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选派教师到检 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 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

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 [18],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 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 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 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 等享用教育资源。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目前,各 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 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 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 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 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 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全日制 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 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 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 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 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 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 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 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 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 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 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 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19]。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 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类培 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 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 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 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 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 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 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 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 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 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 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 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 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 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二是校内教师 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目 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 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0], 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 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 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1]。

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 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 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 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 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 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 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 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三是实践教学 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 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 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 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 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 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 学生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 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 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

四是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 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 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 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 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 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 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 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 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 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 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 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 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 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 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 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 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 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 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 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 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 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 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各 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 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 双重挤压下,法律本科教育难以继续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 位,法硕教育地位凸显应是大势所趋。有专家也曾指出,应 逐步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扩张法律硕士教育,使 其成为我国今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2]。截至 2010年,我国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已从1996 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间法硕教育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为争夺有限优质生源,各法学院应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高 度重视法硕教育,将这一教育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 途径考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二)明确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 我国三种类型的法硕教育即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 硕教育将同时存在,考虑到这三类法硕生的知识背景不同, 各法学院校可以在加强与实践部门、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培养 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同时,应 结合各校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在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 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对于非法本法硕,建议进一步借鉴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经验,在三年基础学制 的前提下,前两年半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压缩毕业 论文的写作时间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将三 年时间全部用于法律课程的学习,这样可以促使他们花更多 的时间夯实法学功底。同时,结合他们的本科专业尽可能多 地开设不同选修课程供他们选择,使他们向专业化的卓越法 律人才发展,如对本科学金融的,设置金融法、证券法、银 行法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计算机的,开设网络知识 产权、网络犯罪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医的,开设卫 生法、医疗事故鉴定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于法本法硕,在 两年基础学制的基础上,建议第一年时间用于在本校其他学 院如医学院、软件学院、金融学院等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再 花一年时间选修相关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即可,不必写毕业论 文。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更有利 于培养适应各类实际部门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与法 学硕士培养模式混同。对于在职法硕,应重在法学理论素养 的提升。

(四)完善教学方法,促成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我国 法硕教育是借鉴美国J.D.教育的做法开展起来的,但我们 主要借鉴了他们的学制,对他们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关注 不够。美国法学院无论课堂教学(courses)、研讨式专题学 习(semi-nars),还是法律诊所教学(clinics),都充分尊重 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比如课堂教学,学生课堂发言讨论的时间往往占到三分之一以上。研 讨式专题学习则是在学生已有一定基础的前提下,围绕某一 方面的问题进行小班式的专题研讨、主题发言,教师只起引 导作用。法律诊所教育则是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为真 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考虑到法硕生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我们可以借鉴上述教学模式与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保证法硕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有用的 知识和技能。不过,我们还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采 取小班授课以确保学生有较多参与讨论的机会;采用科学的 成绩评定体系以促使学生课前充分预习、课堂积极发言。

(五)加强实践教学,确保实践教学途径多元化、实效化 目前高校实践的当务之急是如何进一步加以规范与完善,使 之更好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方面,要从政策上鼓 励教师愿意多花时间去收集、选择、加工案例,确保教学过 程中法学理论与实际案例的紧密结合。模拟法庭教学方面, 应严格模拟法庭教学的时间、指导教师的任务和学生应达到 的学习目的。司法认知实习方面,应注意与实习单位协调好 关系,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学生实习的内容与目标,落实实 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责权利,保证充分利用实习单位条件提高 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对于法本法硕,鉴于他们本科阶段已 进行过校外实习,可以考虑取消。更需要加强的是法律诊所 教育,这方面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值得借鉴,如华盛顿大学法 学院开设破产客户代理项目诊所、联邦税法诊所、环境法诊所、移民法诊所、失业赔偿法诊所等15个诊所供学生选修, 计入学分;它们70%以上的学生都选修了至少一门法律诊所 课程[24]。我们可以在现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增设 不同类型的法律诊所,如行政法诊所、劳动法诊所、婚姻法 诊所、知识产权法诊所、医疗纠纷诊所等,要求学生必须至 少选修一门诊所课程;同时,应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法律诊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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