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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治教育状况与特征 加拿大的特点

来源:银行演讲稿 时间:2019-11-13 08:21:19 点击:

加拿大法治教育状况与特征

加拿大法治教育状况与特征 加拿大法治教育状况与特征范文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经济改革同时起步,从1978年算起, 已过而立之年,但仍然被许多基本问题阻挡在起步阶段,缺 乏准入标准、质量不高、教育性质不明确、发展方向难确定 [1],引发学者们“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追问”[2]。在司法考 试和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冲击下,法学教育应是实用型的职业 教育,还是精英化的法学家教育,尤其引发学界的激烈争论。

大洋彼岸的加拿大的法律教育和职业准入,也许能给处于十 字路口的中国法学教育,以相当的借鉴和启迪。

一、两大法系法律教育独立并存 加拿大是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存的国家。魁北克省 因原为法国殖民地,实行大陆法系;
而加拿大联邦一级以及 魁北克省外其他九个省和三个自治地区,实行英美法系。加 拿大目前一共有24所大学设有法学院,与此相对应,其颁授 的法律职业学位也有两种:英美法系法律学士学位和大陆法 系法律学士学位。英美法系法律学士学位,名义上的招收对 象为攻读非法学学位两至三年以上的本科生。实际上,招进 来的学生绝大多数有一个以上的非法学学位,为数不少的人 还有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因此,该学位实为第二学位教育。

2001年,多伦多大学法学院首先将法律学士学位(LL.B., Bachelor of Laws)改名为法律博士(J.D.)后,现已得到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温莎大学等近一半大学的响应。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学士为文科最热学位,招收的是其他专业 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且在难度远超托福的“法学院入学考试 (LSAT)”中拿到很好成绩方可,起点较高,应属研究生教 育阶段。同时其邻邦美国也给他们起了示范作用,自哈佛大 学率先将法律学士改名为法律博士,渐成风尚。自1971年耶 鲁大学也改其法律学位名称后,美国已不存在法律学士之名。

尽管两个学位实为同一学位,但给许多不熟悉美国加拿大法 学教育体系的客户、特别是国际客户的印象却有天壤之别 [3]。另外,改名也便于对外交流。魁北克省的学制与加拿 大其他地方不同。大学学习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两年制大 专,拿到大专毕业证,再攻读学位。所有专业都是如此,其 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大专毕业生皆可报考,为第 一学位教育,学制三年。目前颁授大陆法系学士学位的大学 有麦吉尔大学、蒙特利尔大学、魁北克大学蒙特利尔分校、 拉瓦尔大学、谢布克大学和渥太华大学。改名后,现在加拿 大的J.D.(Doctor of Laws)指定不一,既可能是职业性的 法律博士JurisDoctor,也就是原来法律学士Bachelor of Laws(LL.B.),也可能是学术性的法学博士LegumDoctor (LL.D.)或者Doctor of Jurisdical Science(S.J.D.)。

在魁北克以外的加拿大法学院,第一年课程包括公法、宪法、 国家法、侵权法、合同法、刑法等必修课,以及一些“专业 实践”课。之后可按毕业的最低要求,在商业法、国际法、 自然资源法、刑法、原住民法等方向予以有针对性的选修。二、两大法系法律教育局部混融 为适应两种法系混存的国情,一些加拿大大学颁授两种 法系的联合学位或双学位。麦吉尔大学法学院实行两种法系 混合式统一教学,学制四年,颁发两种法系都认可的法律学 士学位。在魁北克省招收大专毕业生,在其他省招收往往已 有第一学位的学生。渥太华大学则实行各自独立的双法系教 育,其英美法系部颁授三年制的英语或法语的英美法系学士 学位,大陆法系部则颁授三年制的法语大陆法系学士学位。

除了颁发三年制的第一英美法系学士学位外,一些加拿大大 学对那些已经取得大陆法系学士学位的学生,再经过两至三 个学期的学习,还为其颁授第二英美法系学士学位。同样, 渥太华大学,除颁授三年制的大陆法系第一学士学位外,对 那些已经获得英美法系学士学位的人,经过一年的再学习之 后,也给他们颁发大陆法系的第二法律学士学位。此外,一 些英美法系加拿大法学院与魁北克法学院签有交换培养协 议,当学生三年后已在原来法学院取得相应法系的学位后, 可以交换到另一法系的法学院,再经过一年培养,取得另一 法系的学位[4]。

三、法律学士学位是职业准入的基本要求 加拿大的律师准入是以省为单位单独进行的,但各省要 求大同小异。首先,拥有相应法系法律学士学位。其次,到 希望执业地的省或者自治地区实习一年,通常是在律师事务 所,也可以在政府的法律部门、公司法律部门、社区法律诊所、或者其他类型的非营利性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有极少 部分有特殊学术成绩的法律毕业生,是在特定法庭进行书记 官的实习,这种人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而不是在更象律师环境 下的由名叫师傅的律师指导下实习。无论是在何种环境下实 习,目标都在于让法律毕业生通过让其接触法学院学术氛围 之中所没有的真实的法律实践,从而让其能够在不同法律领 域内顺利工作。另外,参加律师协会自己讲授的、拓展法律 课堂知识的课程,并参加通常与该课程相关的一系列的书面 考试,即所谓的司法考试[5]。另外,加拿大律师没有如英 国那样严格区分出庭大律师和普通事务律师,原则上所有律 师可以自行决定自己单独为出庭大律师或者普通事务律师, 或者同时为出庭大律师和普通事务律师。在安大略省,掌管 安大略省律师行业的上加拿大律师协会的律师执照的程序 由三个部分组成:专业技能和职业责任的分配和评估,包括 出庭大律师及普通事务律师的两个资格考试,以及为期10个 月实习[6]。在律师执照即将颁发之时,法律毕业生要到安 大略的上诉法院罗尔斯法庭和最高法院参加一个非常正式 的仪式,面对着一个完整的大律师的长袍,向当地最高法院 的法官和颁发律师执照的主管人鞠躬并在其见证下,郑重进 行律师口头宣誓。之后,他/她便授予律师“出庭大律师或 者普通事务律师”资格,从而有权在律师执照发放地从事律 师业务[7]。在安大略省和其他省,执业律师也可以行使监 誓员的权力。虽然律师执照颁发程序未作要求,许多一年级和二年级的法学院学生会在暑假不上学的时候到律师事务 所工作,既赚外快也保证他们自己将来一旦从法学院毕业后 能到相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毕竟实习名额的竞争非常 激烈,尤其是具有良好威望提供极富吸引力报酬的大型律师 事务所。没有经过实习,加拿大的法律毕业生无法成为执业 律师。法官选拔的程序更为严格,原则上只有十年以上有丰 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才有资格入选。通常以省为单位进行,当 该省需要补充新的法官时,该省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将名额报 送该省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通知当地所有律师事务所推荐 合适人选。之后由省律师协会和法官遴选委员会联合进行候 选法官的资历、业务能力、品德声望的综合考查,形成基本 名单,由省行政首长报省议会表决和任命。法官的法定退休 年龄为75周岁。检察官属于公共律师的范围,准入与私人律 师要求基本相同。公证人准入程序各省要求不一。在不列颠 哥伦比亚省,执业律师自动获准从事公证人的资格。而在安 大略等其他省则不同,执业律师必须提交申请表,并向该省 的总检察长缴纳一次性费用后,才会被委任为公证人。有志 成为法学教授的法学毕业生,通常会去攻读更高级的学术性 学位,如法学硕士MasterofLaws(LL.M.)或者法学博士(LL.D、 S.J.D、D.C.L或者PHD)①。法学硕士一般需要15-18个月, 法学博士一般要三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加拿大法学硕士 和法学博士入学时不需要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 但毕业后如无法律学士学位则不能取得加拿大律师资格,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于外国留学生。如想执业,留学生只有再经 过三年法学本科课程的学习,进行1年的工作实习后,通过 培训和司法考试,才有资格申请。

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尽管加拿大的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执业律师为主,基本上 是一种职业教育,但并不意味其轻视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

首先,教学目标多元化。一般来说,加拿大的法学院都十分 重视理论方面的教学。如笔者现在访学的不列颠哥伦比亚大 学法学院,绝大多数的法律课程,都会安排三种风格的教师 上课,分别是侧重以法典法条讲授的、侧重案例判例讲授的、 以及侧重各种法律思想和理论的。当然,此种排课风格也颇 受争议。如法律本科一年级开放的《财产法》课,学生们并 不清楚三种课的差别,往往误选自己不喜欢风格的课。从调 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的学生,都较欢迎案例判例为主的教 学方式,其次是法典法条的讲授,因为对学生通过律师考试 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立竿见影。执业五年以内的律师也有同 样看法。但法官和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则意见相左,认为理 论教学有利于深化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正因为如此,现在的 加拿大的大部分法学院都固执地保证学生的法律理论学习, 认为唯有如此,才能引导加拿大法律发展方向,保证未来法 官和律师不会只遵循判例而固步自封。聘请教师的多样化。

在教师选择上,加拿大法学院既聘任有丰富律师执业经验的 人,也聘任没有律师执照甚至从未有实务经验的人。无论是选择何种类型的人,一般更注重该教师的研究方向及研究成 果,其科研能力是法学院的主要聘任依据。保障教师适当的 兼职实践活动。有律师执照的法学院教师,可以适度从事兼 职工作,如笔者访学的法学院即是如此。但有三个限制:一 限时间,一年总计不得多于52天;
二是必须与本专业相关, 能为法律教学积累经验或者提供素材
三是不得与法学院和 本大学发生利益冲突。这样就充分平衡了教学和实践的互动 关系。

五、法律从业人数的平衡控制 法学院招生人数的平衡控制。本省法学院未来招生人数, 一般省级政府会与本省的律师协会综合法律市场状况协商 确定出一个指导性方案,作为各大学法学院的招生参考。尽 管招生本身完全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每个大学有权根据自 己的教授数量、图书馆资源等情况自主决定招生人数。但是, 一般而言,每个大学都会充分尊重和考虑政府和律师协会的 意见,因为对其尊重也意味着大学办学经费和学生就业的保 障。跨省执业的平衡控制。加拿大任何一所被当地政府认可 的法学院毕业生,都可以到其他相同法系的省或者自治地区 从事律师执业,但需满足申领该地律师执照同样的条件和程 序,包括在新的执业地实习一年并通过当地的司法考试。这 无形之中就加大了已有丰富执业经验律师跨省执业的门槛, 因为为了取得新执照,其必须再实习一年并通过新的考试。

跨国执业的平衡控制。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学士学位获得者,也可以在加拿大执业,但所经过程序要更严格一些。首 先,必须补修一些具有加拿大特色的课程,如加拿大宪法 等;
其次,和加拿大国内跨省执业一样,必须在执业地先实 习满一年,通过当地的司法考试。这也有效减缓了外国法律 毕业者对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冲击。六、结语加拿大的法律 行业以律师为起点,所有希望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都必须拥 有法律学士学位。但以培养未来的执业律师为主的定位,并 未影响其对理论教学的坚持和投入。简单的实用型职业教育 或者精英化法学家教育在加拿大没有大行其道,也许在中国 也同样不合时宜。根据市场适时调整法律学士的招生规模, 只有法律学士才有职业准入基础,这直接维护着加拿大法学 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避免了诸如招生泛滥、 职业准入不清、“就业难”等诸多问题。而两大法系独立并 存又局部混融,跨省或跨国执业以执行理性程序规制以保障 开放和保护的动态平衡。这些经验简单移植也许可能导致 “南桔北枳”现象,但其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消化吸收后 有望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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