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思西藏基层司法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 村,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的 生活。”同理,在西藏农牧民占西藏总人口的比例也很大,要发展西藏法治进程, 就必须关注西藏基层司法制度。
风雨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 著的成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积极推行科学立法、严 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相比旧西藏,今天的西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西藏的政治、经济、 社会生活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与此同时西藏司法制度建设也已取得了可 喜的成绩。虽然比起过去的旧西藏,西藏的司法建设制度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但 是相比其他地区,西藏地方司法建设还急需有待提高。此外,由于地域环境和经 济发展水平不同,西藏内部不同地区的司法建设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尤其是, 相比城镇,农牧民地区的基层司法制度建设显得“脆弱不堪”。
(一)农牧民法治意识淡薄 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 一定的法律知识,开始有了依法办事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 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想当大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 低水平。生活在农牧区的大多数藏族人们,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很多 农牧民,由于所受的教育程度不高或没有受过教育,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 伤害、侵犯他人权益或邻里间发生纠纷时,大多数都表现出盲目的争执和莽撞的 过激行为,而不会寻求司法帮助。
农牧民法律意识薄弱,归根结底,主要是由于他们没知识没文化,无法准确的描述表达所遇到的整个事件。但凡有一点点法律意识的人,想寻求司法 帮助时,显得有苦说不清。
(二)习惯的弥散和广泛的认同 在中国几千多年的法制史中,习惯一直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在历 代国家法中,存在着大量由伦理道德升级而成的立法。西藏地广人稀,再加上交 通不便,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农牧民,往往处于国家法律无力干预的时空中,天高 皇帝远。农牧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很多纠纷,往往借助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 习惯来解决而不是国家的制定法。对于习惯的无形强大作用,苏力先生在《送法 下乡》这本书中举了发生在农村的“婚外性关系”、“第三者”的案例,以此来说明 习惯在广大农村司法中的弥散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三)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 习惯规则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且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深深影响着现实司法实践。基层群众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也穿梭在制定法与习惯 之间。在西藏,很多时候村民间的纠纷矛盾是通过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或喇嘛那 里进行私了。当然人们也可以借助国家制定法,到法院诉讼。但是相比制定法, 长期形成的习惯的作用可能更明显、效率更高。因为到法院诉讼所需的成本相对 较高,需要的程序较为复杂,相比之下人们更愿意借助习惯的力量就地按时解决 纠纷矛盾。“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人们之间的大量纠纷,由于种种原因,法官 无法及时解决纠纷,甚至根本无法解决纠纷,这时,法官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急 案急办,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乡 土社会中最令人担心的矛盾其实不是那种可见的,能进入法院审理的争议,而是 矛盾激化酿成的恶性事件,如杀人、自杀或大规模的冲突和械斗。”遇到这种情 况或发现潜在的苗头,农牧区又缺乏强大的警力资源及其治安资源,借助当地现 有的各种资源(习惯、长老、村干部)来缓和矛盾往往是法官的第一选择。当然, 随着西藏基层法治建设日益发展,现人民法院推出“车载流动法庭”、“帐篷法庭” 方便农牧民群众诉讼,让国家制定法的作用惠及到广大农牧民。使以往处于国家 权力边缘地带的小地方人们也能够感受到制定法给他们生活带来的“温馨”和便 捷。
(四)基层法官与村干部 “基层法官有个巨大的制约,现代化发展以及现代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要求的规则治理。法官的职责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解决纠纷,国家并没有赋予法 官以一切个人认为便利和必要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权利,而是要求他、她作为现 代治理机器中的一员以立法认为合法的规则化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违反了这些 现代化治理的根本原则,作为法官的权力就会被剥夺。”而日常生活中,人们总 会自觉不自觉地寻找那些能办事、能解决问题的人或机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如 果法院或法官不顶事,人们会主动放弃甚至有意规避他们。因此“法院或法官都 非常注意甚至全力争取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调动一切可以运 用的资源来解决问题。” 同样,在西藏广大农牧民地区,法官想在村里办案,首先要找村长, 了解相关当事人的情况。在村干部的帮助下,再找当事人。如此一来,法院办案 质量和效率会提高许多。为了保证法律和司法的有效运作,法官也总是需要更多 更为具体的地方知识。这种地方性知识的载体往往要借助“村干部。”村干部作为 当地熟人社会一员,对当地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和每个村民的情况更为具体和 更为真实。村干部在村民中拥有某种权威,这决定了人民法庭下乡工作时首先要 找村干部。在广大农牧民地区,无论是家庭内部矛盾还是邻里间的矛盾还是其他 涉及利害关系更大的矛盾,村民更倾向于找村干部来解决矛盾。
为何大部分农牧民当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愿意向法院提诉讼而倾 向于寻找村干部来私下解决呢很大程度上这也许与藏民族内敛的性格有关,因为 上法庭需要“露脸”。法律讲证据,讲证据当然避免不了证人的上台。熟人社会里, 村民都不愿意“露脸”作证,或者证人庭上和庭下的证词不一,造成法官审判思维 的混乱。当然村干部不是万能的,“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村干部拥有的知识也是 一种危险,即弱化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村干部可以借助国家的权利对乡 民行使权权力,借助国家的权力强化自己在乡间的地位,在群众中树立威信;另 一方面村干部也可以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在特定的乡村环境中,村干部经常运 用自己所掌握的本土知识来对付国家。当人民法庭下乡时,村干部只要略施小计, 甚至仅仅是消极、不配合,法院的权力就很难进入村庄。” 法官深入基层,动员各种资源包括上文讲的村干部,来保证司法得以 落实,这很容易使法院变得像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之一,不仅为地方各类机关干 预法院开通了渠道,而且会使法院从一个一句规则解决纠纷的机构蜕变为纯粹的 纠纷解决机构,从而增加了法官的非专业化活动,有可能制约了法官专业化知识 的积累,使法官跟不太可能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
(五)司法过程的行政化“一个必须注意的是中国以行政为主导的官僚政治文化对法院系统的 渗透。中国各级法院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说是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尽管如 今各级法院都比该级政府其他下属部门定级普遍“高半级”。但这种高半级恰恰证 明了它的行政性,而不是相反。即使从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来看在司法系统中,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二审)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势必有官僚科层制的一面,即最 后还是上级法院说了算。中国初审法院的法官很难摆脱官僚等级制的影响,他们 常常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希望自己的案子发回重申率很低)力求同上级法院或上 级法院的法官个人保持良好关系。上级法院的法官也不时不恰当运用、又是甚至 是利用了这种等级制的影响”。同样,西藏基层法院在审判方式、人事管理、后 勤保障和内设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这种行政化色彩,在司法体系中形成了“唯 上”的风气。司法的行政化导致官官相护,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
另外现代由于传媒的迅速发展,信息交流更为畅通了。利益驱使下的 媒体,爆料他们不太理解的司法现象,给观众造成一种到处司法不公和腐败的印 象。在媒体的导向下,观众喜欢把许多未必是腐败或司法不公的问题甚至是法院 工作中难免的失误,以添油加醋或以讹传讹的形式来评论。面对这种现象,政府 应借助主流媒体,积极的引导群众,挽回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形象。
(六)缺乏本土化的法学家或法学研究工作人员 苏力先生在书中讲到“许多法学家在允诺司法之正义时也确实有许多 乌托邦的色彩,神话了法治。”即使法学家的很多理念存在乌托邦的色彩,但他 们确实推动了中国司法的建设。正因为法学家的努力,中国人对法治的预期也大 大提升了,对未来法治社会也充满了信心。西藏目前也缺乏研究本土化的法学工 作人员,这严重阻碍了地方司法法治的发展。如果没有基于本土实际情况的研究, 总是随波大流,没有考虑地方的特殊性,以普世观的 (七)基层法官的素质和专业化 “基层法官与中高级法院的法官相比,可选择的各种机会较少,能有 这样一份工作,及时收入不高,但在当地已经是不错了,基层法官不像中高级法 院的法官有较大的职业回旋余地。基层法官所在地方较小,是熟人社会,丢不起 脸,一旦丢了饭碗,在本地是没有出路的。因此,就总体来说,基层法院法官搞 司法不公的机会成本要比中高级法院法官的成本大得多。在这种社会的制约下, 我不敢说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伦理素质提高了。”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得知,基层法官在特有的社会环境中即小地方的熟人社会,司法不公的几率是很少的,在 这样一个乡土社会背景的制约下,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伦理素质还是可以的。
二、对西藏基层司法的展望 以上内容,是我读完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之后的切实感受和反思, 文中很多观点和和评述也都直接引用了苏力先生书中的内容。《送法下乡》这本 书,作者用通俗易懂还带点幽默方式描述了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书中所描述 的很多内容以及作者所举的例子都与目前西藏基层司法现象非常相似。因此这本 书都看完之后,觉得对自己的触动也比较深刻。我在细心琢磨领会作者想表达的 思想内容同时也在不断地反思西藏基层司法。
目前西藏司法制度特别是农牧区的基层司法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但 我相信西藏基层司法制度的未来是值得我们期待的,会以崭新的向上的面貌出现 在世人面前,为西藏人民的安居乐业的生活带来强有力的秩序保障。因为法律的 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西藏司法制度的建设,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西藏的发展,为 了西藏人民过上幸福的生活。
西藏基层司法制度的建设需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的所有资源,在西藏各族人民 共同团结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法律工作人员,把西藏建设成法治、文明、富裕的 美丽的西藏。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西藏,我们也不能光停留在宣传口号的阶段。不能 做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苏力先生也强调“仅仅依靠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靠几位法学家或编几本外国人的书,不可能指望法治的 形成。法治是一种实践的而不是玄思的事业。”总之,西藏基层司法的建设,需 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
作者:普仓决 来源:小说月刊·下半月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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