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鉴定评定细则
一、学生考评鉴定每学年一次,统一安排在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以后进行。
二、考评鉴定分为写实性鉴定和量化考评两部分。写实性鉴定即将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活动成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详细填写在“考评鉴定表”中的“奖惩记载”和“记实鉴定”栏内。量化考评即将写实鉴定内容按照“考评鉴定记分办法”的规定,换算成分数填写在相应的表格中。
三、评定前,各班需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应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由三名班团干部、三名普通同学共六人担任。
四、考评鉴定的原则和记分办法:
1.考评鉴定坚持过程考评和结果考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
2.考评总分=学业分(含附加分)*60 操行分*40。考评总分满分不超过100分。
3.学业分(满分100分)=全部科目成绩平均分 学业附加分
学业附加分:
(1)本学年获校级学习优秀奖计4分;获校级实践创新奖、学术科研奖、外语全能奖,一等奖记4分、二等奖计2分;获院级上述奖项减半计分。
(2)本学年获国家奖学金一等奖者,在其学业附加分中计 5分,二等奖计 2.5分。
(3)二年级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俄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计4分,二年级以上通过上述考试计2分。
(4)本学年参加国家计算机考试并获得等级证书者计1分。
(5)本学年考试未通过,成绩列入本学年学业平均分的计算。有重修科目者,其成绩列入本学期学业平均分的计算。
(6)学年成绩计算应包含所有选读科目的成绩。
(7)学业分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以满分计。
4.操行分(满分100分)=基本分(60分) 附加分(40分)
操行附加分:
(1)本学年获校级优秀品德奖计10分,模范学生干部奖计8分;获文体优胜奖、未来园丁全能奖,一等奖分别计5分,二等奖分别计3分。获院级上述奖励减半计分。
(2)本学年获得团干部标兵和团员标兵者,计8分,获得模范团干部和优秀团员者,计4分,院级减半计分。
(3)本学年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团活动等全勤者计4分,有请假手续,无旷勤现象者计2分。(同时参考课堂出勤情况)
(4)本学年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标兵”和“文明宿舍”者,宿舍成员分别计6分、4分。被学院《团学周报》通报表扬者,每次每人计1分;被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计-0.5分。获得“优秀楼层长”、“优秀舍长”称号者,如本宿舍已获得荣誉称号,不另行加分。
(5)从事学生干部工作但未获学校、学院奖励,工作认真负责者计3分,不履行职责者计-1分。在院外担任学生干部的,需持原组织单位的证明材料,方可参照加分。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足一学年,各班测评小组可在综合测评根据其工作情况量化加分,以1-2分为宜。
(6)院级“青年志愿者服务奖”等类奖项获得者按照院级文体优胜二等奖加分项计算,其它校、院级奖项(或荣誉称号)亦作相同处理。
(7)获勤工助学自立成材奖,校级计4分,院级计2分。
(8)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计3分,一般者计1分,从未参加者计-1分。(以大学生活动手册中分团委确认的活动为基准。)
(9)早操出勤基础分为1分。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全勤者计3分(参照学生会统计材料);有旷勤现象但未被通报者计1分;被通报批评者,每次计-0.5分。
(10)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团活动等集体活动和无故不接受各级组织分配的工作者每次计-2分。
(1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计-5分,学院通报批评计-3分。
(12)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计-10分,严重警告处分计-12分,记过处分计-15分,留校察看处分计-20分,勒令退学处分计-25分。
(13)各班思政调研员在没有获校、院级模范干部奖的情况,测评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加分。建议0-2分为宜
(14)本学年内全班被《团学周报》表扬,该班级成员在操行评比中不予加分。
(15)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基准予以加分,不重复加分。
(16)操行分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以满分计。
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分团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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