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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对“事实婚”的不同规制|刑法民法

来源:竞职演讲稿 时间:2019-11-27 07:48:57 点击:

民法刑法对“事实婚”的不同规制

民法刑法对“事实婚”的不同规制 事实婚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事实婚"逐渐由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 的婚姻。几经辗转,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修订,新婚姻法对事实婚的效力又采取有条件的承认。因此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 事实婚的态度究竟是怎样,民法和刑法对事实婚的规制又有何不同,我们该如何 正确认识事实婚现象,就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一、事实婚概述 事实婚,即事实婚姻。从广义上看,是形式婚的对称,即在实行宗教 婚的国家里而没有举行正式宗教仪式的婚姻。从狭义上看,是法定婚的对称,即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 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事实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 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可其夫妻关系。[2] 二、事实婚现象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占婚姻总 数的大部分。造成事实婚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很多:一是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 婚姻登记意识淡薄。受"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仪式, 亲朋好友都认可,婚姻关系便成立。二是婚姻登记不方便。1994年《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3]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的一些偏远落后地区, 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当地居民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相当不便。三是有的婚姻 登记机关有乱收费、办公效率低的现象。[4]因此,许多人放弃婚姻登记,事实 婚现象便产生。

三、我国民法对"事实婚"的法律规制 民法体系中,对事实婚的规制主要属于婚姻法的范畴。总体来说,我 国婚姻法对事实婚的规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可谓曲折。当然这种演变是以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水平逐渐提高为基础,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 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总体来说,这三个阶段分别是:承认事实婚姻的 效力;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阶段 建国以后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我 国民法总体来说是承认事实婚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 姻处理,但这种承认也是有限制的承认。如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及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有体 现。

(二)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阶段 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我国民法对事实婚 的态度逐渐由承认变为不承认。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 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三)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阶段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第51号令,公布并施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 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其中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后,1994年《结婚登记管理条 例》被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废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2001年12月27日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后,以前未 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 姻关系可以合法化,即被追溯为有效,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所以,我们说这 一阶段我国民法对事实婚的态度是相对承认的,事实婚在经过合法化程序后可以 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四、我国刑法对"事实婚"的法律规制我国刑法对事实婚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重婚罪"这一罪名构成中。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5]《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80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重婚罪的构 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有配偶而与他 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一是有配偶而在其婚 姻存续期间内又与他人结婚的,二是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本 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详细来说,本罪的客观方面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前后两次婚 姻都为法定婚,这是典型的重婚罪;二是行为人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 婚,按照刑法的规定,也构成重婚罪;三是行为人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或者行 为人前一次是事实婚,而后一次是法定婚,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但 是,若前一次的事实婚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构 成重婚罪。

五、民法刑法对事实婚规制不同的原因及我们的应对措施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民法对事实婚的态度是不承认、不保护。《婚 姻法》总则中规定了"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等基本原则,由婚姻法总则我们可 以看出,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婚姻关系,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是婚姻方面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主要地位,财产关系占从属地位。[6]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民法对事实婚的规制主要是从规范婚姻形式的角度 出发。

从刑法角度看,《刑法》第2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简单来说, 刑法的机能就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刑法上认定事实婚可构成对之前法定婚的 侵害,是出于保护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而非真正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也就 是说,当前我国民法刑法之所以对事实婚有不同的规制,是因为二者的立法目的 有区别,二者关注同一问题的角度也是不同的。

了解了我国法律体系对事实婚态度的变化,以及现阶段我国民法、刑法对 事实婚的不同规制,我们对事实婚究竟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笔者认为,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也不断完善。事实婚作 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产物,逐渐显现出不适应我国当前法律体系的弊端。所以,尽管事实婚在婚姻家庭的发展中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为了 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 充分肯定事实婚历史作用的前提下,我们应当依照现行婚姻法,合法登记结婚, 这样才可有效地规避风险。

作者:柏能 来源:青年科学·教师版 2013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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