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想的国民法律素质是对法律的“知意信行” 严复经过多年苦心探索,提出了“知意信行”的法律素 质模型,即认为国民应具有正确的法律知识、科学的法律意 识、坚定的法律信仰、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等内容,形成了 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法律素质的理想模型。
1.正确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国民对国家现行法律 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现象知晓、了解和认识的主观状态, 是国民法律素质状况的首要表现。严复认为,近代国民应具 备的法律知识主要有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的 法律规范三个方面。国民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不至受法 之敝”,[1](P12)运用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来观察和处 理个人及社会事务。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分辨是非,法律 是达到正义的一种手段、一种体制、一种秩序。“物有是非 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有理斯有法。” [1](P935)国民只有认知基本的法律规范,完善自身法律 素质,才能实现国民的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顾欲为立宪之国,……又必有立宪之民而后可”。[1](P245) 2.科学的法律意识。严复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 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包括民主认同感、 社会责任感和权利义务意识三个方面。民主认同感是国民对 该制度本身所蕴含的思想和价值观念的接受。增强民主认同 感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让国民认清民主制对救亡和国家 发展的价值,即中国只有“以庶建民主为治国正轨”,[1] (P1946)才能实现社会转型,才能富强独立;二是让国民认清 民主制对个人发展的价值,即民主制可充分保障国民平等的 法律地位,“其在民主,国民地位,固平等也”。[1](P952) 社会责任感是指国民具有“国家思想”,[1](P245)关心 和参与公共事务。近代中国国民缺失社会责任感是由于统治 者规定国民只管种田纳租,不得过问公共事务,也无法过问 公共事务的结果。权利义务意识是重要的法律意识,在近代 中国国民法律素质当中起着纲领性和方向性的作用。因为 “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 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1](P1006) 3.坚定的法律信仰。严复认为,只有培育国民的法律 信仰,才能使国民产生对法律的归属感和依恋感,才能激发 国民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国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对主 权在民、立法为民和法律至上三个方面的信仰。信仰主权在 民就是推崇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必在我,无在彼,此之谓 民权”,[1](P972)坚信只有实现主权在民,国民才能真正成为“自由之民”。君主、将相只不过是为民众服务的公 仆罢了。立法为民就是指立法的宗旨应立足于“卫民”、“利 民”、“便民”。[2](P170)“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也, 故其行也,求便于民;乱国之法,为上而立者也,故其行也, 求利于上。夫求利于上,而不求便于民,斯法因人立,其不 悖于天理人性者寡矣!虽然,既不便民矣,将法虽立,而其 国必不安。未有国不安而其上或利者也。”[1](P1022)法 律至上原则就是把法律至上作为法治的核心和法治社会的 灵魂。“立宪之法司,谓之无上法廷。”[1](P243)国民 在内心世界树立法律神圣观念,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君主和 普通国民都自觉置于“法权之下”。严复认为,法律如果受 到“国中他权”的领导、控制或干涉,那么法律至上的法治 原则就将不复存在,法律至上势必成为一纸空文。因而,任 何人都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限制国民的权利或将法律 外的义务强加于国民。
4.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国民法律实践能力是指国民 运用法律知识,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在一个国家中,国民参与法律的人数 越多,则其民主的广度越大;国民参与法律的质量越高,则 其民主的深度越大。近代国民法律能力不强,使得封建宗法 势力有了生存空间,成为中国法治近代化的障碍。为此,需 要提高国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法律参与能力。提高法律能力 既是国民的一项法律责任,又是国民的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提高国民参政议政等法律能力,才有可能顺利实现富国保民。
严复看到了国民法律参与能力的提高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 程,坚决主张将国民法律参与制度化,“设议院于京师,而 令天下郡县各公举其守宰”。[1](P32) 二、近代国民法律素质低下的原因在于心理、制度和环 境 严复认为,中国封建等级制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面,导致官贵民贱、父尊子卑和重男轻女,最终以各种途径 和方式阻碍了国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1.人身依附心理。严复认为,人身依附心理是君主专 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附属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心 理状态。臣民无我,只有对君主的责任、顺从、服从,而没 有个人的权利,这是人身依附心理所衬托出的近代国民人格 特征。第一,人身依附心理造成国民认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对 等。国民一面仰着向上,一面俯着向下,“扬其上于至高, 抑其己于至卑”,[1](P31)导致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消失 于俯仰之间,泯灭于主奴之际。第二,国民人身依附心理必 将导致国民法律人格的不平等。法律人格是指国民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由于人的法律地位是由其所处的社会地位 决定的,因而,人的身份不同,君王是主子,国民是奴虏, 就造成了其各自在法律上的权利也不同。“其流弊之极”以 至于“怀诈相欺,上下相遁,则忠孝之所存,转不若贵信果 者之多也。”[1](P31)处于附属法律地位、无平等法律人格的国民,将无法接受正确的法律知识,进而无法树立正确 的法律信仰。
2.残酷的刑讯制度。封建社会所使用“炮烙之,攒刺 之,�其目,拔其齿”[1](P954)等的极其野蛮残忍的方 法,“致令羞恶是非之心,旦暮梏亡”。[1](P41)刑讯逼 供使得当事人在强大的专政机器面前完全无防御能力,特别 是通过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的被告人口供,虚假的陈述是屡见 不鲜的,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公平与正义。在这种情况下, 国民为求自保,不得不远离官司。国民由此疏远法律,造成 其缺乏对法律的认同。法律失去了被国民信仰的根基。严复 提出法官与囚犯地位平等的原则,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应保 障囚犯的人权,废除古代刑讯逼供制度,希望中国能像西方 国家一样“听讼治狱……为吏者与常人同也”,[1](P954) “所由于教化,所由于法制,所由于生计,实缺其一,皆不 必能”。[1](P995)只有废除刑讯逼供,才能使国民享有 不受刑讯的自由,进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树立国民对法 律的信仰。
3.传统的“无诉”文化。严复认为,近代国民之所以 谈法色变,视诉讼为畏途,主要在于法对他们来说就是刑, 是一种恐怖的象征。这样就在中国国民当中形成了普遍的 “息诉”、“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即“民也�� 生而畏法”。[1](P11)为中国国民“贱讼”、“息诉”根 本原因并不是真正地对诉讼本身的鄙视,而是国民认为诉讼是有辱人格的行为;官司会导致“结仇怨”,“乖名分”等 不良后果;诉讼中易受讼师捉弄敲诈,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 求人。这样的无讼文化必然导致国民缺乏正确的法律诉讼心 理,也必然削弱国民自觉维护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
三、近代国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应坚持教育引导与制度改 造密切结合 严复指出,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应该把教育和变革等方式 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教育增长国民法律知识,借助立宪破除 等级压制,把自由平等理念硬化为社会制度,国民才能享有 思想言论权利和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实现“臣民”到 “国民”的转化。
1.积极开展学校法律教育。严复认为,通过法律教育 可以培养科学的法律思维,坚定法律信仰,进而提高国民法 律素质。如果国民的文化素质偏低,法律辨别能力较差,就 无法充分领会法律的价值,更没有能力参与法律实践活动, 即“未受文明教育者之所能辨明矣”。[1](P246)通过教 育的方式,才能扫清文盲,才能将近代法治思想灌输给国民, 才能使国民充分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该承担的 法律责任,保障国民法律参与的积极性,促使国民的法律参 与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目标,进而提高国民法律参与的水平和 质量。严复指出法律教育主要包括两项任务―――通过教育 使国民形成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以及通过教育提高国民法律 参与的水平和质量。2.仿行西方诉讼制度。在严复看来,西方国家“非徒 司法折狱之有术……有辩护之律师,公听之助理,抵暇蹈隙, 曲证旁搜”。[1](P244)近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坚持三 个原则: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所谓三权分立,而 刑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 而已”;[1](P964)第二,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 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第三,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 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这些原则保证了西方国家的刑狱“绝 少冤滥,而法官无得贿鬻狱枉法之事。讯鞠之时,又无用于 刑讯”。[1](P244)严复认为,这种诉讼制度作为实现法 律正义的制度化手段,通过国民对诉讼过程的法律参与,可 以伸张正义,维护公理,从而实现国民对法律的信仰,近代 中国应该仿行这种制度。
3.切实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严复指出司法权独立 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权必须处于立法权和行政权 之上,“立宪之法司,谓之无上法廷。裁断曲直,从不受行 法权之牵掣。”[1](P243)司法权处“无上”之地位,它 体现在法官执法过程中不受“行法权”的牵制,更体现在不 受“国中他权”的干涉。司法公正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君 民上下共守相同的法律”;[1](P240)二是法律不分贫富一 律同等相待,“律之所定为罚锾者,贫富皆罚,无所谓富生 贫死者也”;[1](P954)三是法律资源上的公平。如果他们 不拥有或社会没有为其提供可以确保其通过法律来获得救济的法律资源,国民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只有做到司法公 正,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国民的权利与自由,法律才能获得 国民支持,才能实现主权在民以及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
4.坚决废除封建等级特权。严复发现封建君主为巩固 和稳定其执政地位,严厉控制人们的言论,扼杀了人的本性, 使得国民难以形成独立完整的人格权意识。而且近代中国是 法治后进型的国家,失去了依靠内部因素促成、创新或创造 性引发法治变迁的背景和条件。因而,在不能内生一套健全 的法治的情况下,近代中国要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必须坚决效 仿西方国家既有的模式―――废除封建特权来建构自己的 法律制度。第一,通过立宪将民主与法治联系起来,可以促 使国民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第二,兴民权,实行“三 权分立”,以纠正国民“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第三,贯 彻“立法为民”的法律思想,使法律维护国民个人自由、权 利和尊严。第四,保证国民的言论自由。
四、严复法律素质培育观的当代启示 1.思想观念的变革是法律教育变革的根本。严复将民 众的素质比喻为土壤,“善政如草木焉,置之其地而发生滋 大者,必其地之肥绕燥湿寒暑与其种性最宜者而后可。否则, 萎锉而已,再甚则僵槁而已。”[1](P26)这说明严复已经 认识到建设法治社会,人的法律素质至关重要。公民具备良 好的法律素质,才会对法律产生明确的期望和要求,就会热 情地参与法的制定与实施,从而造就法治社会建设生长的土壤。如果国民缺乏良好的法律素质,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法 治社会环境。当前,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知识经济、信息时 代的要求,适应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根据我国法 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以及世界法律教育发展的趋势,在 法律教育中切实树立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终身教育的思想 观念。不仅要把法律专业知识传授和实践能力培养有机地统 一于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还要将培养国民的怀疑精神和创 新精神、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提高 国民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健全国民的心理素质贯穿在法 律教育的方方面面。
2.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基于国情的需要。严复认为, 国民法律素质的提升应切合实际,不能盲目追求跨越式发展, 否则就会使善政不服水土,“淮桔成枳”。[1](P1340)因 而,培养什么类型人才是法律教育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经 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全球化 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实施, 国家对国民法律素质的要求,正经历着一个从精英型向普及 型发展的转型时期,普遍提高国民法律素质成为我国顺应时 代的要求。为此,国家各种类型的法律教育应在培养规格和 类型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以适应法治建设对国民素质的 要求。21世纪的中国法律教育既要大力培养高素质、高水准 的法律人才,也要大力发展普及性的国民法律教育,使国民 法律素质得到普遍提高,这样才能夯实法治社会的基础。3.合理改造法律教育方式是提高国民法律素质的关键。
严复通过分析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认为培养法律素质是系 统工程,近代国民应具有正确的法律知识、科学的法律意识、 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能力等。可见,国民法律素质的培养 一般应由以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为主的法律 学科教育,以职业岗位技能训练为主的非学历性质的法律职 业培训和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的补充与更新为目的的 继续教育等几个环节构成。培养系统各部分及体系的各环节 应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形成完 整的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鉴于法律教育方式与国家 实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教育方式不仅应该与 法律教育的任务、培养规格以及教学内容密切配合,而且应 该紧紧围绕国家的现实需要来设计。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国国民法律 素质的提升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严复的国民法律素质 培育观仍具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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