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演讲稿 > 竞选演讲稿 > “回扣”的法理辨析及其英译探究:Reunion理英

“回扣”的法理辨析及其英译探究:Reunion理英

来源:竞选演讲稿 时间:2019-11-30 07:53:28 点击:

“回扣”的法理辨析及其英译探究

“回扣”的法理辨析及其英译探究 引言 回扣这一核心法律术语不仅在法学研究中很常见,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 密切相关。在大规模汉英法律术语数据库NUTERM的构建过程中,对1994-2011 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法学来源期刊的关键词语料库 (以下简称关 键词语料库)进行了统讯回扣单独出现2次,分别译为sales commission和kickback;
基于上述回扣译名较为混乱的状况,笔者对回扣进行了法理辨析,并对回扣与折 扣佣金等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区别集中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然后借助权威法律词 典逐一分析回扣各种英文表达的适当性,并进一步就汉语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 范化提出建议。

一、回扣的法理辨析 通过回扣的方式贪污受贿在中国历史上是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现象《清稗 类钞廉俭类》载:常熟翁叔平相国柄政时,借某国款,有司以回扣进。翁怒,却 之,翌晨奏闻。德宗大怒,命密查分此回扣诸人之姓名。吴玉章《辛亥革命辛亥 三月二十九日的广州起义》亦有:但他不是来买军火的,而是来要回扣的。回扣 破坏了市场规则,助长了不正当竞争,不利于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因而在中国 一直为法律所禁止。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有:如在 与国家人员交易时仍有小额回扣的事情,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收贿治 罪。1981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切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又提出:国家工 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尤其是1997年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进一步规定: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在 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定罪处罚。对于回扣的 界定,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 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 扣的,以受贿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 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现金、实物或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构成中 国法律语境中回扣的基本要伟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 票中明确表示。因此,账外暗中可以理解为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单或者做假账等 账内明示的回扣则不构成中国法律上的回扣。其次,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是卖方 退给买方单位和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 包括买方给卖方。最后,现金、实物或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指卖方返还给买方 的现金、实物或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的来源性质,即回 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而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如果 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则可能是商业贿赂,不是回扣。因为有上述 种种界定,中国法律上的回扣和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回扣往往不尽一致《汉语大词 典》将回扣定义为:指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此钱 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从该定义我们看不出回扣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因为 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不一定为买书向卖主索取的佣钱是否为账外暗 中操作等不得而知。《辞海》在对回扣下定义时说:回扣是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 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回给买方的价款,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各国对回扣 有不同规定。美国《克莱顿法》就是从节省成本原则出发,使商业习惯中的回扣 行为合法化。

鉴于中国法律上的回扣有特殊的含义,将术语回扣翻译成其他语言时便存 在诸多问题。这正是上文提到回扣有各种不同英文译名的原因。对于出现的各种 英文译名,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和甄别,以达到中国法律术语回扣的译名统一与 规范化。

二回扣与佣金的概念区别 在对回扣的英文译文进行梳理和甄别前,有必要对与其相关的法律术语佣 金等加以分析和区别,因为它们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对之进行区别也有利 于对回扣英文表达的恰当性进行确认。

在中国法律语境下,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 间,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账,在入 账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营业收入,收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折扣有两 种形式:一是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二是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总额后卖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部分价款。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价格优惠, 并无本质区别。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 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佣金是一项合法 的收入,但佣金不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否则便构成商业贿赂。折扣 和佣金虽然都涉及商品价款的减免或扣除,但在性质、目的及财务处理方式上和 回扣都有所不同,因而没有社会危害性,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例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 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

三、有关汉语法律词语英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的思考和建议 汉语法律术语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法律术语经 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化而保留下来,被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因而具有相对的 专业性和固定性。在英译回扣及相关法律术语时,译者对相关知识必须有系统的 了解,这样才能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准确地体现在译文中。

有鉴于上文回扣及其相关术语的翻译,笔者认为,汉语法律术语的英译应 有一个规范化模式。首先,应有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法律术语翻译队伍。只有 在法律知识和英文水平两方面俱佳的译者,才能承担法律术语翻译的重任,最大 限度地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其次,应有专门的法律术语翻译管 理机构(如在中国法学会下设立法律术语翻译研究协会)。该机构可利用相关资源, 将在固定时间内搜集到的国内外法律术语翻译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供广大 翻译者研究、参考或借鉴。最后,还需有相应的监督和反馈机制,该机制可以使 法律术语管理机构及时了解专家学者对特定法律术语的翻译做出的评价或批评, 组织讨论和交流,解决法律术语翻译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五结语 法律科学是由法律术语和法理等编织起来的意义之网。因为其复杂和精微 程度之高,法律术语的翻译一直倍受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者和机构的关注。在大 规模汉英法律术语数据库NUTERM的构建过程中,关键词语料库平行语料库及 法例资料系统中的回扣英译出现了较为混乱的状况反映出一个新的问题。笔者对 回扣进行了法理辨析,对回扣与折扣佣金等相关法律术语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和探 讨,然后借助相关权威法律词典逐一分析回扣的各种英文表达的适当性,认为译 者必须对回扣的法理意义有系统的了解,才能保证译文表达的适当性。文章最后笔者对汉语法律术语的英译规范化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若干建议,希冀引起相 关部门及翻译者的重视。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