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委制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目前,总的来看,基层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好的,但在一些基层党委的决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有悖于民主集中制的现象。比如:对民主集中制采用实用主义态度,随意变通,对制度程序人为取舍,轻易抛开制度的约束,使得制度淡化,程序虚化,监督弱化;一言堂,民主成了形式,决策程序走过场;一般决策甚至重大决策暗箱操作;不重视调查研究,只凭片面依据甚至主观意愿,不收集足够的信息,不经过充分的酝酿,在议不够、议不透的情况下,就轻率地做出重大决策;班子主要领导遇事怕承担责任,不作为,不敢为,对于矛盾集中的问题和棘手的问题,往往采取上交、拖延、回避等办法;班子成员之间缺乏思想交流,缺乏沟通,互相不配合,表面和气,背后生气;决策程序不当,不分决策的性质和内容,一律简单化处理,采用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即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不对操作过程做出严格规定;无考核,没监督,形不成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的有效机制。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有效克服一些基层党委存在的有悖于民主集中制的现象,推进基层党委决策民主化的进程,当前要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理论学习,更新决策观念。党委决策是在获取足够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若干方案进行分析、判断和抉择,从中选取一个最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方案的过程。决策民主要贯穿决策的全过程。在决策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开言路,拓宽信息渠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倾听不同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防止久拖不决。尤其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等几个方面的关系,把握好“度”。
第一,要把握好民主与集中的“度”。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者不可对立,不可偏废。第二,要把握好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的“度”。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策,有利于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但是,对于少数人的意见,尤其是一再强调、反复呼吁、言之成理的意见,要引起重视。在决策中既不能造成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甚至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氛围;又不能过分迁就少数人,使其破坏集中统一的步调。第三,要把握好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度”。“决策随同”、“不敢作为”、“一言堂”等现象的产生,与班子成员的民主意识和责任感密切相关,实际上是决策成员的责权利关系不对称的结果。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每个成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职责,有利于形成每个成员的民主意识,克服“集体负责,谁都没责”的弊端。
2.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发扬决策民主,建立健全决策制度是基础。应从两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制度规定中涉及党委决策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这些制度规定不仅要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阶段性的修改和完善,而且还应补充一些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或实施程序。
二是需要新建一些决策制度,如信息反馈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尤其是专家咨询制度对于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很有效。每个人的知识、经验有限,党委成员也不可能事事通晓,因此,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有助于降低风险,减少失误。同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纠错改正,是提高决策水平的保障。
3.加强监督检查,优化决策环境。监督与民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反过来,没有民主,就形不成监督。从某种意义上,人们可以从监督的广度、深度来判定民主发展的水平和程度。加强监督检查,优化决策环境,必须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
首先是群众监督。党委的决策涉及面宽,与群众利益相关,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其次是党员监督。每一位党员都有监督上级党组织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第三是下级组织监督。下级党组织有权对上级党组织的决策依据、决策行为、决策结果进行监督。第四是同级互相监督。每一位党委成员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地位是平等的,在表决过程中,每一票的分量相同。第五是纪检部门监督。作为党内专司监督职责的机构,纪委委员或纪委书记,必须参与到党委决策的过程中来,做到对党委决策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第六是人大、政协
、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第七是媒体监督。不同媒体不同形式的报道与曝光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第八是上级监督。上级党组织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听取汇报、检查工作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党委的决策及其结果进行监督,是促进基层党委决策民主的重要方面。
来自以上方面不同层次的对基层党委决策的监督,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从观念层面、法规层面、舆论层面将监督渗透到党委决策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内容,从而有助于提高决策质量,减少决策失误,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4.完善选举制度,保证决策民主。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党的事业也不例外。我们党如果不能够在选人用人方面形成好的机制,就不能保证决策民主,最终不能保证执政能力的提高、执政使命的完成。党的十六大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选举是党内民主的最直接体现。基层党委要真正做到决策民主,首先要做到党委选举民主。在党内领导干部的选拔上,是实行任命制还是选举制,关系重大。根据党章关于各级党委的选举要求,让党员充分行使选举权利,是保证党委决策民主的前提条件。目前,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党委委员的选举制度,并不等于完全否定任命制,只是要对任命制的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实施期限以及其他实施条件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党员的选举权要与知情权、质询权、监督权结合起来,否则就行使不好选举权。组织部门要将党委成员候选人的条件公布出去,让党员群众掌握,经过群众推荐和组织部门的考察与考核,形成差额选举前的候选人,并经过公示以后,才能进入投票选举阶段。公示的范围和内容要扩大。对于选举结果,同样需要公布和上级党组织的确认。当然,这一制度的转变和实现,需要经历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不仅需要时间的准备,而且需要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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