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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好判决与执行的衔接工作]

来源:环保演讲稿 时间:2020-01-19 07:45:16 点击:
要搞好判决与执行的衔接工作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深,它是经法院判决为依据而展开的工作,所以审判人员在下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下一步的执行工作,有些案件尽管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大的质量问题,但因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在认识和分析上不够全面,有时也可能是责任心不强,判决的内容不是十分明确、合理,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争议,给接下来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判决中确认执行标的有瑕疵,造成执行不能。

有一案件,被告@@@购买原告###钢材,现尚欠钢材款。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欠原告的8万元钢材款,被告@@@同意用###欠其的货款优先偿还给原告。即通常讲的抹帐,但没有规定出抹帐具体时间,审理中审判人员并没有让###派人参加诉讼。在执行时,###提出其现在已不欠被告@@@多少钱了,调解书中也没有明确日期,要求等其先与@@@算完帐后,法院才能往下执行。由于执行标的产生问题,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实际上审判人员让@@@在###没有介入调解前提下,就把###对其欠款转让给原告###,这在法律上是不严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其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来原、被告争执的标的钢材款与###并无关系,但经原、被告协商确定用###欠被告的货款偿还给原告,并通过法院调解书把其列为本案执行标的,这样案件处理结果对###有直接影响,所以把###列为第三人,让其当庭陈述自己意见和想法,有助于法院搞清###这笔欠款的具体情况,从而也就避免在执行中###提出异议的可能。另外,《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自主地转让债权,但###若对@@@与其债权有异议,在债权转让后,###可把异议转向原告###提出,可见从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没让###介入诉讼,不把其欠款事实落实清楚,则无法排除其在执行中提出异议的可能,而且这类问题的纠正也不是执行中能解决的。

二、判决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不明确。

有一案件,原告***于2002年12月在被告###购买空调25台,后来部分空调有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30日内被告为原告维修有问题空调,若维修过的空调再有质量问题,被告给原告退货并返还货款。这段话在文字表述没有任何毛病,但在执行中却发生了麻烦,空调在何程度上算是出现质量问题,以什么标准去衡量调解书上没有明确,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四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自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就因以何种标准来衡量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争执不休,被告认为维修过的空调已是合格产品,不会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还都不申请到有关质检部门去做质量鉴定。另外,还有一个问题,调解书通篇都无涉及总货款或单价的具体数字,如果执行最终确定退回几台空调,执行人员还得把审判卷宗调来从头计算退货的货款,调解书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这也为执行中当事人产生矛盾留下一个隐患。这些问题的形成,是由于本案处理的是产品质量纠纷,但调解书并没有直接给出最终的解决方案,而是为退货额外限定了一个不好判定的前提条件,由执行人员去确认空调现在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是需要审判人员审理的实体性内容,不能留给执行阶段来解决。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十三条出明确规定:产品自售出后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退货。调解书事实部分中已明确空调有质量问题,所以被告为原告退货是其法定义务,完全可直接判其退货。如果办案人感觉对案件拿不准,只想以调解方式结案,可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被告给予原告退货这一处理方案外,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以被告修理空调所需的时间,在协议中规定一段延迟履行退货的时间,这实际是变相地给双方自行解决好产品质量问题的机会。在这个时段内,若被告维修过的空调,原告感到满意,则退货条款也就自然不用执行了,否则执行人员只负责执行到期后被告退货的问题,执行标的单一,内容简单明了。

三、判决中遗漏被执行主体。

有一案件,###与***有协作关系,由后者为前者供应产品,到2001年年末,###尚有10万余元未付,这时由于###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已把该厂的财产、人员全部上交,由主管部门把其投入到一个新的企业——@@@。原告***认为二家

企业都应承担责任,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告到法院。在审理时,###此时只剩下承租他人的厂房了,而审判人员认为###执照没有被工商吊销,独立法人资格还存在,因此只是判决###一家承担还款责任。在执行中,###承租的厂房已被房主收回,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实际上,###的财产、设备、人员都被投入到@@@,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投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应对###欠***的货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对判决没有判@@@承担责任,也是不能在执行中把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与@@@投资关系在审判以前既已成立,即@@@承接了###财产的事实在判决之前就已存在,没有判@@@承担责任,是属于判决中贵漏了义务主体,若在执行中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变相变更了判决书,从而形成法院就同一事实,而出现两个互相矛盾法律文书的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应改变判决,追加@@@承担责任,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去审查处理。

总之,当前全国法院执行都处于执行难的时期,要改变现状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不可忽视地要搞好审判与执行的配合工作,审判人员在判案时要把以后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加以考虑,把判决的内容规定得更严密些,更便于执行中的实际操作,减少给执行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对执行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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