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执行的特点 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行政执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刑事执行主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与民事执行主体主要限于法 院,行政执行主体主要限于行政机关相比较而言,刑事执行主体的范围较为广泛。
在审后程序中,无论是判决,裁定还是决定,都存在相应的执行主体。而其特定 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执行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
第二,刑事执行根据涉及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广泛。刑事执行不仅涉 及到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权,而且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
第三,刑事执行以刑罚执行为核心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证手 段。有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执行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做了严格的规定,不论当事人是 否同意,该刑罚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二、刑事执行的价值 刑事执行活动有价值的原因,在于人和社会需要它的存在,它能够满 足人和社会的特殊需要。例如,公正价值,即始终是行刑制度和行刑过程中追求 的一个永恒,神圣的目标,其包括行刑理性,行刑平等,行刑公开和行刑参与, 且不得违反正当程序。刑事执行程序具有实现刑罚目的,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当 事人权利,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
三、死刑执行程序 死刑执行程序是指死刑的执行机关从接到死刑决定机关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至执行完毕善后工作结束,这一时间跨度内所进行的工作的步骤和顺序。
死刑是依法剥夺罪犯生命权的一种严厉刑罚。在我国,死刑执行分为“立即执行” 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死刑执行程序的运作慎重而严肃。在执行方法上,改过 去单一的枪决方式,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法,并且注射的执行方法有更为严格的 程序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与人道理念。执行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 应法院通知都要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四、监禁刑执行程序 刑罚执行从内容上可分为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监禁刑执行是指以剥夺 犯罪人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包括有确定期限的监禁和终身监禁。监 禁刑是自由刑中的一类,其涵盖了自由刑中的剥夺自由部分,而不包括其中限制 自由刑的部分。其主要特点是关押犯罪人、在监狱或其他类似的剥夺人身自由。
第一,监禁刑的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应当是具有刑罚执行权的特定国家机 关。在我国,监禁刑涵盖了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监狱负责执行,役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 行。此外,对于未成年犯的监禁,应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第二,监禁刑 执行内容的特定性。监禁刑执行的核心是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劳动是监禁刑 执行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改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使其学会与他人协作,掌握一 定的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五、财产执行程序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包括包括金钱和财物)为内容的刑法方法, 是指人民法院向罪犯追缴一定罚金或者没收罪犯财产的刑事法律活动。财产刑发 展到现在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首先,实施自由刑需要 关押场所、大量的狱政人员,并且需要改善关押条件、加强狱政管理等,需要投 入较大成本。其次,财产刑通过对犯罪分子的经济惩罚,增大其犯罪成本,使潜 在犯罪分子感到得不偿失,从而预防其实施犯罪。再次,自由刑无法对法人适用, 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更广泛。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很难,严重影响 了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公信力。
六、刑事执行程序的分类 刑事执行程序,是指在把生效的裁判或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过程中, 刑事执行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刑事执行程序既是生效的裁判或决定内容的实现程序,也是刑事执行权的运作程序。刑事执行程序包括具体执行程序,执行 变更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
(一)具体执行程序。
具体执行程序,是指根据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和执行通知所要求的 事项,享有具体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将生效裁判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过程所必须遵循 的法定程序。具体执行程序关系到生效的裁判能否切实的实施,被执行人的合法 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是全部执行程序中的核心部分。在具体执行程序 中,要严格遵守执行根据,依法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 遵循公开执行原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
(二)变更执行的程序。
变更执行程序,是指在生效裁判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新的情况, 需要对生效裁判的内容或者执行的场所进行变更时所遵循的法定程序。执行变更 程序以在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出现了错 误。
七、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 尽管各国因其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在刑事执行制度的具体设置上也 有所不同但是通过对其脉络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刑事执行制度在各国的共同发 展趋势:
(一)普遍使用罚金刑。
罚金刑在西方国家长期以来被作为主刑,与我国把罚金刑作为附加刑 的价值大相径庭罚金刑被认为是一种既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又具有较好改造效 果的刑罚方法。
(二)拓展资格刑的内容。
如法国关于资格刑的规定从7种增加到11种,并对内容进行了较大修 改,包括销驾驶执照,禁止驾驶特定车辆,禁止携带武器,签发支票等。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保护。对未成人的监禁必须在不同于成年人的场所执行,必须尽可能采取正 式审判和徒刑以外的替代性措施在主要考虑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情况下,应优先选 择充分考虑被害人利益的调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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