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百折不挠 的西方法学家们在此过程中上下求索,最终,引领了世界法学的发展潮流。在此, 就让我们追寻着西方法学界先驱走过的脚印,在那充满智慧与哲理的氛围中,去 重温那一段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
一、古希腊,西方法律的起源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具备以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为核心的社 会科学,拥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思想家,因此,在这拥有百家争 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的地区,出现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和法学思想。
西方法律源于古希腊的民主思想,而这种民主思想,源于古希腊当时 的社会背景。古希腊,是当时各城邦国家的统称。当时,除了各城邦国之间的矛 盾,与波斯的战争更是频频爆发。为了共同抗击外敌,各城邦国紧密团结,踊跃 参战。而积极参与的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平等的、战后参政的权利,由此产生 的集体感和平等感在战后延伸到政治生活中,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管 理,因而出现了公民会议。而公民会议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其中包括制定法律。
然而,古希腊时期虽然有法律,但成文法并不多,所以也就没有独立的法学。但 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的发展。那时,古希腊的自然法规都是 掺合在哲学、政治学之中。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伦理学》等。恩格斯说:在希腊哲学的多种样式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 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可以说,古希腊是西方法律发展历程的起源,探寻西 方法律思想,要在古希腊的观念和智慧中去寻觅。
二、古罗马,成就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古罗马时正式诞生。罗马法学的产生,虽得益 于古代希腊的法学思想、精神、原则和观念,但主要是古罗马社会各种历史条件、 社会环境的产物,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罗马法学家 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且引入了希 腊人的自然法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第一次出现了法学派别 和法学教育,第一次编写了法学著作。其中盖尤斯所著的《法学阶梯》是当时的 法学教材,也是至今所知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著。在此时期,罗马 法学界形成了两大法学流派,一是代表大奴隶主阶层利益的萨比努斯学派,另一 个是代表中小奴隶主阶层利益的普罗库鲁斯学派。
罗马法中的立法结构、原则、技术及法律制度对后世具有巨大的影响。
从立法结构上看:罗马法关于私法和公法的划分,以及私法中的人法、物法、诉 讼法的体系,奠定了后世法律的分类和民法体系的基础。从立法原则上看,罗马 法在调整自由人内部的私有财产关系时,确立的司法平等的原则,进而扩展到公 法方面形成了“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从立法技术上看,罗马法的立 法是通过罗马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和法学家研究活动,在破旧立新中发展起来 的,其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都具有措辞确切,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等特点。
古罗马的这种立法经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像火炬一样照亮 了历史,照亮了欧洲。
三、十七至十八世纪,西方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十七、十八世纪,随着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资产阶级的启蒙思 想家高举自然法旗帜,大胆批判中世纪神学思想,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随 后掀起了一个广泛的立法运动,并确立了法制的一系列原则。自此,古典自然法 学派兴起。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 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格老秀斯和霍布斯都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格老秀斯还指出,自然法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正义的化身,也是国内法和 国际法的基础。而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自由且平等, 但又不能放任无度,应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社会。他提出国家主权应分为三 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在继承前人理论基础上,创造了完整、 系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他的分权理论中的司法独立原则,三权制衡原则,不仅对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对资本主义公法学的产生、发展 起了巨大作用。卢梭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社会契约论,他指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 社会契约,国家建立后必须制定法律,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不应只反映部分 人的意志。他还将法律分为政治法即宪法、民法、刑法、习惯法即风俗、习惯等四种。
总的来说,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和学说,促进了资本主 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四、19世纪,西方法律的渐近成熟 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形成三大法学派,即德国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 派和实证分析法学。
德国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个高于人性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 核心即意志自由。其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康德的代表作是《法的形上学原 理》。他认为国家是法的组织,是法的联合体,是巩固法的强制力下,实现人的 权利。黑格尔的代表作是《法哲学原理》。他认为,法律的客观基础是意志自由, 而真正的自由产生于人对理性的全面认识,是正义(法)原则达到自在自为阶段的 结果。所以国家不是从事服务,是从事统治。历史法学派是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 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种法学思潮。以胡果和萨维尼为首的 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源自民族精神,主张继承历史传统,重视习惯法,反对在 没有对历史上的法进行深入研究前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
实证分析法学是西方法学的重要流派。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边沁和 奥斯汀。分析实证法学的特点在于它的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强调法学是对法律规 范体系的分析、研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 律等。分析实证法学严格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这样的法律”。
五、20世纪,西方法律全面发展,走向繁荣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生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西 方国家进入了帝国主义时期。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
于是,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 学派”。它们都倡导一种新的“法的社会化理论”,即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维护 个人权利为重点的立法转到以维护整个资本主义统治为目标的所谓“社会立法” 的轨道。他们主张充分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限制“私 有财产的绝对权力”和“契约自由”,开展广泛的社会福利立法。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某些极端的理论观点,由于曾被用来作为法西斯专政的理论依据等原因而趋于衰落。唯有社会法学派的 理论,特别是以庞德为代表的美国社会法学派,至今仍享誉资本主义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出现了以英国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 和以英国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从而与“社会法学派”的理论形成三足鼎 立的局面。自此,西方法学开始振兴,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总之,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曲折而漫长。不要停下探寻的脚步,在这 充满魅力又历尽艰辛的过程中,我们一定会收获价值和意义。
【作者简介】 刘朔(1996—),女,河北唐山人,汉族,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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