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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与股权继承辨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

来源:环保演讲稿 时间:2019-10-27 08:00:34 点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与股权继承辨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与股权继承辨析 “出资”“股份”“股权”“股东资格”“股东权”这 些词语之间的关系大多数资料中无法给出明确的结论,继而 扩展了一系列相似概念,出资与出资额、出资转让、股权转 让和股份转让、股东资格继承、股权继承等一系列模糊不清 的概念,予以明确很有必要。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在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浪潮中,公司制度的变革涉 及到各个层面,关键是要调整好各种利益主体与公司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而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基础而重要的关系毋庸置 疑。关于股东资格有获得股东资格和失去股东资格两种,而 国内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文章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关于股东 资格继承很少拿出来单独分析。事实上由于娃娃股东、股东 职务继承、股东人数突破上线等多种现实问题。面对着保护 老股东财产权和公司人合性,争议一直没有停。

一、股东资格的概念 介于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有明确定义,北京高 法的司法解释2中指出:“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 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是指成为公司股东所 应具备的条件,其规定什么样的主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 可以向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3。

二、股东资格的国内理论分析股东资格学术界对于股东资格的性质究竟有各种不同 观点,其中,有观点认为,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在公司的成 员身份而存在的,不是基于公司财产的所有人身份,股东与 公司成员是同一概念,4由此将股东资格同成员资格等同起 来。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是主体资格的意思,属于主体 的范畴,是股东因为持有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能力,相对于股权,是行使股权的主体。5同样有学者认为, 股东资格,究其实质,乃是一种身份,属于身份权的一种;

6 可以理解成为,如果不对公司享有股权,作为公司股东 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在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设定了 一个准入条件,只有通过“股东资格”这道坎,先有资格,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方为可能。

三、国外法详析 先看看英美法系的规定,英国法律规定,由于公司股东 的死亡或破产而成为享有权利的任何人必须在:以自己为股 份持有人登记入册,还是指定其他人(例如遗产承受人)作为 受让人登记入册中做出选择。7美国法中规定的需要符合经 营协议规定要求或所有成员要求,即翻译成我国法律术语, 英国规定是要求必须公司董事会批准给予登记,美国是全部 股东同意或者公司章程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特殊的规定。

再看看大陆法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 款规定,出资额可以让与和继承,第3项规定,公司合同可以对转让股份附加其他条件,尤其可以规定转让须经公司批 准。8 法国《商法典》第223一13条规定,2004年3月15日第13 一1条法令对公司章程在该问题的作为上做出一定限制及指 导。9换言之,德国规定是除非公司章程现在,继承人均有 权继承股东资格,而法国规定的完善程度让我叹服,也是设 计股东资格的强大借鉴意义。一致肯定了股东资格是可以继 承的,但是考虑到公司人合性的要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美国规定的全部股东同意,比如德国规定的章程排他规 定,比如英国规定的董事善意的拒绝登记,法国的章程规定, 日本的股东会加章程同意。再比如中国的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章程的排外规定 四、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 股权继承与股东继承的联系和区别首先要明确股权和 股东资格之间有何区别。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出现了“股东资 格”一词,实际上股东资格和股权之间的定义尚不明确,理 论上关于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间的区别少有论述。

有学者直接将股东资格继承混同于股权继承,认为两者 无本质区分,进而承认股东资格继承的观点,认为股权与股 东身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两个结果。同一出资行为同时 产生股权和股东资格,所以股份的继承既是股权的继承,也 是股东地位的继承。10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继 承,但股东身份不能像财产权一样由继承人当然继承。法律无须禁止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间的 协议而取得股东资格。11 如果加上一个概念,比如股东权12,认为出资是取得 股份的一种方式, 但股份的取得并不必然地要出资。股份的 所有权即股权,取得股份并且取得股东资格, 才能成为股东, 才能享有股东权。出资、股份、股权、股东资格、股东权是 层层递进的关系。

笔者认为,可以认为是能够认为股权继承实际上是有限 责任公司份额上的继承,而股东资格继承更多的是体现身份 的继承。两者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的,不能够明确在某个时 刻进行的是股权继承,某个时刻进行的是股权资格继承。实 际上股权不完全是财产性,像楼教授这样单纯划分开虽然显 得逻辑清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尤其是我国公司法第76条, 仅仅有的是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事宜,缺少关于股权继承的 规定,在实践上其实更倾向的是不可分割的金教授的观点。

综合国内国外的立法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如下:而股 权能够继承是毋庸置疑的,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权无法被剥 夺,而股东资格是能够继承的,但是合法继承人取得股东资 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或者经过一定的程序满足不同国家 关于人合性的不同需求,规定的各有详略。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著:《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 社2006年版 赖锦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中的法律问题 探讨》,华东政法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2008年。

4楼晓:《论“出资”“股份”“股权”及“股东资格” 间的法律关系—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论述基点》,载于《法学 杂志》2009年第2期 1 上海大学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A.16-0110-11-047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一)》第二条规定 3王义松: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视野中的股东理论与实证 分析[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247 4郑或.论股东的权利[A].公司法律评论[C]2002,84 5陈建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研究[J].学术问题研究, 2006,(2):81. 6 马强.已故股东的股份归属问题研究[J].司法实践, 2001,(2):43 7佩森:A杰弗里斯著.英国公司法[M].上海翻译出版公 司,1984,123. 8.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233.9法国公司法典(上)[2].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7,74. 10金疆:股权继承法律研究[J],政法研究2001(5) 11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05 12 楼晓:论“出资”“股份”“股权”及“股东资格” 间的法律关系——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论述几点[J],法学杂 志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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