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在先的原则。全区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要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不断增强纪律观念,提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制定工区管理规定和制度措施,用纪律和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况,强化教育管理,防范于未然。
(三)从严执纪的原则。对于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四)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不同情况,依照规定恰当地对“违纪嫌疑”行为,予以认定、处置。
二、“违纪嫌疑”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纪嫌疑”:
1、重要问题决策方面
(1)未按工区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研究决定工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
(2)《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应有党支部(总支)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未按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参与研究的;
(3)在民主评议、领导测评等方面,未按有关程序进行,没有公示的;
(4)没有按“区(队)务公开”要求,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有关事项的;
(5)隐瞒本队违法违纪等问题的。
(二)资金管理方面
(1)违反规定报销费用的;
(2)未按规定使用奖励、管理基金的;
(3)公款私存的;
(4)截留工人工资、奖金的;
(5)违反工资、奖金分配有关规定,私设奖项和发放物品的。
(三)在物资管理方面
(1)擅自购买物品的;
(2)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购货价格不合理的;
(3)物资管理帐、物、卡不符的。
(四)在产品营销方面
(1)利用职权刁难客户的;
(2)接受客户宴请的;
(3)接受客户礼品或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的;
(五)在作风方面
(1)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其它消费的;
(2)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的;
(3)不属于自己分管范围的事情揽权办理的;
(4)不应自己办理的事务私自办理,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的事务一人办理的;
(5)不正确对待监督约束打击报复他人的;
(6)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在报告重大事项方面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汇报真实情况的;
(2)发生影响区队声誉的事情压报和瞒报的。
(3)因工作不到位,出现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4)区队长以上干部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方面
(1)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违反制度规定、程序,可能出现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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