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肯定说: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那么一人公司 实施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一人公司的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 东也只是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一人公司具有独 立的意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折中说:这一观点主要中和了否定说与肯定说以后提出来的,它认为对 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根据具体情况再分别以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论处:对于一人投资、一人经营、一 人所有的一人公司,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形成一定规模、有独立的的公司 账户可以与个人财产相分离、形成一定组织结构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 的主体。
笔者个人认为,否定说否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的观点过于保守。
虽然97刑法的颁布实施要早于公司法的修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的不断 出现,为了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不能全部根据当时的立法本意来解释刑法。其 次,尽管在现实中有大量的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混同的情形,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公 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一人公司的 不断增多,难免会有些一人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如果一概否认一人公司的 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将独立的一人公司犯罪的情形完全作为自然人犯罪,将不利 于对单位犯罪的规制,也与我国刑法平等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就一人公司而言,其不同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只有一个股 东来控制公司,而股东也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 关键在于其股东个人人格与公司的集体人格能否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一人公司是 否具有独立人格,换句话说就是一人公司是否丧失了其作为公司的整体性。为了 防止一人公司中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责 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在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背景下,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例外地规定了股东 的连带责任,且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原则上对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一种否认, 不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与自然人无异,也就是说如果一人公司无法证明其具有 独立的人格,也就无法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不能成 为肯定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反而从侧面否定了一人公司作为单位 犯罪主体的观点,换句话说,肯定说以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就全面肯定一人公 司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显得有些过于理想化。
相对于前两种学说,折中说要合理的多。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为 我们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单位犯罪主体提供一个前提: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则所谓一人公司犯罪实质就是自然人犯罪:如果公司财 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则按照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层次的特征判断一人公司 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一人公司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 体,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 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一)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 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 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 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犯罪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 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只是作为 个人的犯罪工具而存在,因此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一人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法人地位。一人公司必须具备相 应的法人资格,并经过依法设立,通过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法人地位。取得 法人地位的一人公司才具有了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条件。(三)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表现在公司财产 独立和意志独立上。因此,首先要保证一人公司在财产上的独立性,这是其能够 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无法保证一人公司的 人格独立,也就无法成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对其相应的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犯 罪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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