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未成年人专门的保护机构是当务之急。虽然近年来中国的未成年人保 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卓著,但也有一些缺点,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使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实际中充分 发挥其作用。
一、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设 首先,在立法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 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006年12月国家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不仅制定了未成年人保 护的独立法规,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方面也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从宽处 理的规定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针对 未成年人保护中央司法机关和各地方还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 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委员会下成立。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此 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 组。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此决定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做出了详 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及 其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特点作出全面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群体建立附条件不起诉 的保护,刑事扣押和其他新的系统记录实行保密。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其中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该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岁数做出了具体说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 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之,我们可以看 到,国家长期以来对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视,对未成年人 利益、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及立法建设和保护是成熟的。然则,仅有刑法法规的修 改和补充还是不够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未年成人的民事权利保护的相关法 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的阶段,只有民法和刑法双管齐下,未成年人的权益才会得到 更好的保护。
其次,在司法方面,关于司法方面从以下几点分析:
1.关于公安方面。公安部在1995年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 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对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 专职人员进行了规定。其中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少年警察机构,在该机构中有专门 的警察办理少年案件,专门的预审组审理少年嫌疑犯,成立少年案件审理科等。
就目前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
2.关于检察院。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有过自己的“少年犯罪检察 处”,后来由侦查监督厅代替此项工作。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各级基层人民检察 院都建立了完善的少年检察机构体系。细化监察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利,有 利于监察机构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监督,降低未成年人审理中的误判和错判,更有 利于保护未成年犯。
3.关于少年法庭。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大陆 第一个少年法庭,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的原则。
笔者认为,少年法庭应渐渐取消,少年法庭的建立寓意是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独 立场所,那么少年法庭的建立是否寓意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呢还有对于未成年 人犯,本意应以教育为主,对于重大或是特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以不公开审 理的原则在成年人法庭审理,这样既是一种资源的节约又可以对未成年犯达到 “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的目的。
二、美国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护 美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拥有世界多个第一,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 在美国的伊利诺斯州出台,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在美国芝加哥的库克郡建立了, 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除此以外,美国第一个在纽约市建立了专门未成年人的庇护所,收容那些违法犯罪、无家可归、失依失养、 生活陷入犯罪危险环境的未成年人。
大规模建立专门的少年庇护所在美国各个州悄然展开。与此同时,少年矫 正机构在美国的市政府、州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有学者将其称为少年教养学 校,工业习艺学校,训练学校,这就是所谓的美国19世纪的少年矫正机构运动。
美国开辟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先锋,为以后未成年人保护树立了模范,但是各国还 应根据自己国家不同的特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适用于本国的法律法规。
美国少年法院法的确立:首先,在刑法方面,它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范畴 中分离出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保护,这就是二元法分离并且明确指出16 岁以下无人抚养儿童、被遗弃儿童和罪错儿童为少年法院管理的对象。
其次,它对审理少年案件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简易程序为主,有 犯罪学家将其称为“三分钟少年时”,秉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案件审理采取不公开 的方式,在类似家庭式的气氛中进行。康复是少年司法干预的目的而不是惩罚, 按照“少年最大利益原则”进行福利性干涉,这也是其建立保护制度的初衷。更为 重要的是,少年矫正有专门的执行机构,这便于管理少年犯罪和规范少年犯矫正。
在美国,少年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以福利为主,而未成年人处于一种“良好的生活 状态”下是福利的核心价值。美国少年法院法很好地从未成年人的身心两方面做 出保护,以及美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司法制度保护无疑是值得 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三、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未成年人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司法法规体系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审判条例和民法审理条例,把未成年人犯 罪审判从刑法和刑事诉讼以及民法和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独立的体系。
2.完善未成年人审判程序,扩大未成年案件审理范围。当前我国对于未成 年人案件的审理仅限于刑事案件,对于未成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并不 完善,我们可以借鉴成人类民事案件的审理扩大到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要进一步细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应进行教育和采取应对的措施,在刑法方面,还应扩大未成年人的行使 权力,赋予未成年人公诉的权利,使其不仅仅有自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对我未成年犯的简易审理程序,案件审理不公开,专人专审。
3.细化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尤其是要细化特殊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例 如对于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制度和对未成年犯从轻处理细化标准等方面完善未 成年人保护制度。
4.制定未成年人福利法规,激励未成年人德育发展,做到教育为主, 赏罚分明。
(二)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区,加强未成年人法制保护宣传 近年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区的试点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以今 年成立的天津未成年人试点保护区为例,针对此次试点通过整理概括为以下几 点:
1.试点所针对的未成年人对象。法定监护人服刑、重病、遗弃或法定监护 人生活自理性存在缺陷的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缺失、家庭暴力、 家庭矛盾等原因未成年人得不到适当监护的;家庭困难或家庭失去生活保障的未 成年人;有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流浪者或是有违法犯罪经历的;还有被拐 卖或是被传销组织利用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由以上可以看出,国家扩大了未成年人对象保护范围,但是笔者认为,还 应将留守儿童归入此类中,留守儿童在实际中也是因为法定第一监护人被生活所 迫不得不外出而无法实施实际的监护意义,所以,对于留守儿童我们应该更加地 呵护和关爱。
2.帮扶政策。在生活方面,对于第一法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的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应规定应改变监护人的监护顺序 完成监护权转移。对于第一法定监护人正在服刑或是失踪、患重大疾病、重度残 疾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是监护单位妥善安置,符合条 件的还可以纳入低保保护范畴。
总之,针对上述的试点区工作,还应建立相对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试 点区工作的执行,这样不仅可以使试点区的工作有法可依,还可以使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所以建立统一的保护条例,也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 要手段。对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区也应有专门的国家机构规范化管理,各 地方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好本地区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条例。
重点是要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 就要求我们应该做好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走进家庭走进社区 走进未成年人的身边,或者是在社区内建立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部门,这样更贴 近于未成年人的生活。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国家最关心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改 革一直以来从未间断过,保护好、关心好祖国的下一代是重中之重的任务,所以, 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改革是要与时俱进的,也是要一直进行下去的。
作者:王清 来源:现代交际 201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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