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营耕 作长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资源高投入、污染高排 放、农业循环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农业产量增长,忽视农业质量提高。农业资 源遭到掠夺式损耗,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确立“创新、开放、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所以,在农业领域大力发展 循环经济势在必行。一、现阶段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农业法为基本 法,涵盖促进农业循环经济、保护农业要素资源、加强农业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 面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在我国 全面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 济法》确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增强节约农业资源意识,促农 业消费合理化;《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 关管理活动的部门要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农业要素资源方面,颁布《农业法》对 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循环再利用等做出详尽规定,宣传教育、奖惩结合;颁布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规定,对土地保护问题专门 做规定;颁布《森林法》、《草原法》,为保护森林和草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业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监管问题及公众参与等作出详细 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 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应科 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二、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制定专门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在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方面虽有法律规定,但未形成完整系 统的的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法。现有规定刚性实施机制规定 少,法律不系统,各方面规定零星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立法滞后性严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气、“落地难”。
(二)法律规定宏观,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可操作性差 现有立法规定宏观抽象,违法制裁规定模糊,只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违 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无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违法者惩罚规定也 不具体。原则化、理念化的法律规定势必会造成难以适用、难以操作、难以量化、 难以执行等诸多问题,农业从业人员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维权途径, 没有方便操作的法律。
(三)公众参与不足,政府主体之外主体权力配置匮乏 现有立法局限于对政府主体的权力配置,赋予政府主体规划权、执法 权,对政府主体之外的公众主体、社会主体、经济主体权利较少,其自主经营、 参与决策、结社等权利不能及时有效予以保障,难以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多元 主体参与的热情尚未激发。此外,还有农业循环经济思想意识缺失、核心保障制 度缺失、法律手段单一、执法检查不严格、法律宣传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在此 不再一一赘述。三、完善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定适合国情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 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具有 中国特色的专门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具体配套细则。确立农业循环经济基 本考核制度,农业循环经济减排、量化制度、循环利用制度,并通过政府公共支 持、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扶持、金融机构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激 励机制,形成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
(二)细化规定,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法律落地实施 将宏观的指导性规定详细化,以具体的制度规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 立法明确,授权具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农业循环经济活动中法律“悬 空”状态,保护农业生产从业者发展循环经济应有的保障,使农业污染者、浪费 资源者、违反法律者受到应有惩罚。
(三)公众参与,多权利多手段激发各主体参与热情 赋予公众在社会生态化管理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明确农民、社会组织、经济主体依法参与农业循环经济事务的主体地位,畅通意见表达、技术 服务、公益诉讼渠道,为公众参与权行使提供法制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 利与义务。
总之,农业循环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 全面深刻剖析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现有法律不足,扬长避短,完善法律、细化规 定、公众参与,努力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的法律支撑。
作者:范丽娜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