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目前我国已经有人提出,在侵犯知识 产权的构成要件中,不必再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这一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 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也就是说,不需要损害事实的发生, 也可以侵害网络知识产权。
(3)因果關系。这个构成要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因 果关系的认定并不是必备要件,因为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 果的发生,此时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4)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 过错为必备要件。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是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轻于有过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也许是故意而为 之,也有可能是无意间侵犯了网络知识产权。
因此,综合以上的构成要件和非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得出,侵犯网络 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为:违法性。这是所有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都需要的构成要 件,而其余的则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则,我们需要有进行一定的解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负责人)应当与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 的网络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网站负责人和网络使用者, 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两者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但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 殊性,被侵权人一般只知道侵权的网站,很难确切知道侵权的网络使用者是谁, 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通常只起诉网站负责人,而不起诉或者无法起诉直接侵 权人。(2)网站负责人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本人的观点是,因为网站 负责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侵权渠道,由于网站负责人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 因此属于间接的侵权行为,而这样的间接侵权方式虽然不一定有侵权的故意或者 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由于被侵权人不易确定 直接侵权人身份,网站负责人的责任才会被规定为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直接 起诉网站负责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的一个较为 严格的责任,这也是立法者考虑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4)既然是连带责任,那么就一定会产生赔偿责任份额的问题。网 站责任人的行为由于只是间接行为,因而其承担责任应该是非主要责任,应当根 据网站负责人行为的过错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5)网站负责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并不是要自己吞掉所有的 苦水,而是有权向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使用者追偿。这也是侵权责任法 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若没有此项规定,恐怕没有人愿意成为网 络服务提供者了。
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难以维权的原因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难以维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涉及网络知识产 权的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案件的取证难度大。网络上的信息量异常庞大,其真实性和时 效性都需要进行验证。想要解决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就必须要经过调查取 证这个环节,而当时涉及侵权的网页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被更改,而被侵权人又 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那么很难取得有效的侵权证据。
(2)知识产权专有性逐渐淡化。知识产权本身在没有进入互联网时 具有专有性,但是一旦知识产权进入了互联网之后,这种专有性被淡化了很多, 许多侵权行为人利用特殊先进的破解技术手段,秘密破译被侵权人设立的密码, 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再具有专有性了。
(3)极易复制性,随意的复制黏贴使得对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异常巨 大,复制出来的产品能够做到与原本的作品一模一样,这就大大增加了侵犯网络 知识产权的可能性。(4)网络侵权人难以确认。如果不知道侵权网站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我们就无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任何一个公民都 可以花极少的金钱注册一个新的域名,在电脑城购买一个虚拟主机,便可以随意 编制一个网站程序,建立一个新的信息发布网站。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得非法网站 的数量不断在增加。而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网络管理部门仅仅要求信息产业部 登记非营利网站的ICP备案号。但目前中国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网站都没有进行备 案工作,即使我们已经获得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的网站,但由于国家信息产业 部的备案系统没有要求网站主一定要上传身份证原件照片,而只是要求申请者填 一个身份证号和名字,其他身份信息完全可以随意填写,名字和身份证也不要求 对应一致,我们并不能确认其在信息产业部提交的个人信息就是真实的。很多网 站主利用这个管理漏洞,可以随便用身边的人的身份证号填写甚至在网上随便找 个身份证号填写。由此可见,在我们在现有水平下根本没有办法通过正常手段找 到网站的负责人,除非公安机关的介入。当发生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被侵 权人会因为没有明确被告人或者无法查清被告的身份而无法进行诉讼。
四、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我个人认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 面是从技术的角度,第二个方面是法律维权的角度。
1.技术保护的角度 权利人应当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被侵权之前就主动采取一定 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般来说目前比较有效的防范技术手段有:智能 识别技术、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签名、加密技术、数字 指纹技术等。除此之外,若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这些单一的保密识别技术综合起 来,加上现有的科技水平研究出更有效的保密维护技术,那么,保护网络知识产 权将会更加便利容易。
2.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保护 (1)完善有关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全国人大应尽快通过加强立法, 完善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任何上网的行为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一旦发 现新的网络侵权方式或者问题,一定要及时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颁布有关的 法律修正案。(2)国家行政机关要加强执法力度。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一个 根本原因,就是设立网站的程序不完善,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设立完善的网络实名 登记制度。建议国家网络管理部门更改网站登记备案的制度,严格要求网站负责 人上传真实的身份信息,杜绝用假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以便日后发生纠纷能找 到对应的侵权行为人。
(3)各高校应专门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开设相关课程,培养更多 专业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人才。
(4)司法机关应提高法官审判队伍的素质。法官作为案件纠纷的审 理判决者,自身必须有有足够的网絡知识以及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知识。此外,各 级法院应多引进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以应对频频发生的网络侵犯知识 产权的案件。同时,全国各级法院应尝试建立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审判庭的试 点并逐步推广。
(5)在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各级法院应更多的采用电子证据。取 证难一直是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大障碍。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备 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和便利高效的特点。被侵权人如果不采取电子证据,将会 面临无法提供侵权证据的尴尬局面。电子证据的采用将会极大地促进网络侵权纠 纷案件的迅速高效解决。
五、总结目前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对未来的期望 宏观我国的发展现状,与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数量不多,也 并不完善,更没有取得预计的效果。互联网仍旧在从根本上侵蚀着传统知识产权 的保护体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并对现实的知 识产权所有人产生不良影响。一些网民缺乏知识产权观念,抱着占小便宜的心态, 疯狂地掠夺着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
然而我们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人绝大部分是一些匿名侵权者, 我们无法得知其真实身份。要制裁这些匿名侵权者,需要花费巨高的法律成本, 而对技术的要求之高也非一般人能达到。
我以为,直接打击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有两点原因:①一般的知识 产权所有人缺乏必要的经费,巨额的维权成本使得权利人宁可忍气吞声。②同时 权利人缺乏追查网络侵权者的专业技术。③侵权人可能只有一台电脑、一条连接网线外身无分文,权利人除了能赢取一纸判决外毫无现实利益。
面对这样棘手的局面,全国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和政府部分务必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遏制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复 杂、艰巨但又很紧迫的工程,除了依靠法律规制之外,还必须从其他多个方面共 同努力保护网络的知识产权,希望这一方面不再成为法律的空白和保护的遗漏。
作者:肖瑶 第2篇: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保全证据公证 近些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人对产权的保护尤为关注,但是网络知识产权 侵害从特点来看具有形式多样性、来源广泛性,所以决定了其对于传统知识产权 保护的手段无法满足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的保护需求。而公证业务近些年来也逐渐 的拓展到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使得二者联系的更为紧密。其一,因为网络 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使得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所能够应用的方法非常有 限,对网络知识产权客体能够支配的能力也略显不足,另外加上相关的证据具有 易毁灭、复杂性等特征,所以权利人自己所获取的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并不高。
其二,作为公证行业为了能够使自身的竞争力加强,就需要去不断的进行取证方 法的拓宽,通过实践去有效的丰富面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过程当中的取证手 段。而面对当前异常复杂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作为权利人来说,为了更好的去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去选择公证机构去固定证据,故公证介入到网络知识产 权保护中也是大势所趋和必然发展。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类型划分 所谓网络知识产权指的是由于数字环境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的全 部集合,即是新型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同时也可以用来指传統知识产权在网络 环境下所出现的问题。其包括了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号、 发明、邻接权、多媒体、搜索引擎等类型的知识产权。证据不同,公证的类型也 不同,具体的可以分为下面几种:
(一)电子邮件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指的是公证申请人在电子邮箱当中所保存的邮件或者是附件作为保 全证据进行公证。其中所涵盖的大量信息、劳动成果都会在侵权纠纷案件当中作 为重要的证据。(二)网页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三)现状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指的就是事实状态的保全证据公证,其属于一种对书证、物证及客观 环境状态进行保全的过程。尤其是当处于较为复杂的情景当中,一些证据会丧失 原始状态,那么现状保全则可以提升证据证明力。
(四)行为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指的是对申请人所进行的取证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实际上任何一 种保全证据公证和取证行为都是分不开的,比如在进行网页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的时候,在公证文书当中就会对浏览器的工程、电脑操作进行描述,最后还会将 网页截图附上,以证明网页内容一致性。而进行行为证据保全则是为了更好的去 确认价值、来源等信息。
二、证据公证保全存在的问题分析 证据公证保全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具有两大优势,第一个优势 是更具有证明力,第二个优势是更具灵活性。这两大优势也使得证据公证保全得 到了更好的应用,但是在具有的应用实践当中,虽然采用公证的手段可以让权利 人在维权的时候具有优先选择的权利,但是仍旧是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具有保护的滞后性 虽然当前的证据公证保全业务不断的在成熟,但是由于现在的保护基 本上都是侵权发生之后才就进行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救济性质的网络知识产权保 护,当前还没有形成主动去对网络知识产权权利固定的机制,也就是说公证在预 先保护领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具有保护的不平衡性 当前公证处所能够进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集中在了著作权、 商标权等方面,而对于那些专业性要求较强的专利权等方面能够进行的证据公证 保全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三)缺乏独立性当前公证在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侧重在诉讼证据方面,公证 属于辅助性的权利保护,当前尚未形成独立的保护。
三、证据公证保全存的争议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和 网络服务商、提供商。后者主要包括网络接入商、信息存储商、空间服务提供商、 搜索引擎提供商。侵权的方法包括有网页侵权、P2P侵权、数字图书馆侵权、域 名抢注侵权、代码侵权。那么要想对证据公证保全进行完善和创新就需要先去理 解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当中存在争议的地方,笔者根据多年公证处从业 经验,将争议的地方总结出了下面几个方面:
(一)权利归属争议 进行这类侵权纠纷进行解决的时候首先要对其权利的归属进行明确, 因为商标权、专利权均有享用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网络域名也有相应的就进行 备案注册,所以再进行权利归属的时候是比较好认定的,但是著作权和权利归属 在确认起来就较为困难了。比如在《著作权法》当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进行作品 创作的公民属于作者”,传统侵权案件当中会审查作品的底稿、创作思路等,但 是网络环境下通常是没有底稿和写作原件的,并且几乎没有权利人会进行著作权 的登记,所以在审理案件当中被告会以著作权权属存在异议进行抗辩。
(二)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中侵权人往往不会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 有些时候即使可以拿到一些被告的证据,但是如果不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是很难 找到被告人的;
另外网络属于虚拟实体,没有低于特征,所以进行侵权行为地的 明确是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原被告在往往会在诉讼的时候针对诉讼管辖方面存 在争议。
(三)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这一环节属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后的环节,但是却存在赔偿数 额难以确定的难题,实际上笔者认为原因就在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去进行权利人所 要求的赔偿数额进行佐证。四、证据公证保全的完善措施 进行公证的目的是为了对证据进行固定,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出现,所 以在网络知识产权公证实务当中更多的当事人开始注重通过公证申请来维权,所 以根据争议类型的不同,所需要完善的方面也是不同的,具体的可以从下面几个 方面去进行:
(一)落實网络著作权保护 当前网络著作权举证较难,作为公证则可以发挥出其所具有的作用, 对和申请人权益相关的、在日后可能会出现毁灭的或者是很难取得的证据进行验 证和提取,以某种形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这时候所保 全的证据不仅能够证明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还可以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维权进行举 证。而落实网络著作权保护对于法院和实务部门来说还可以为其纠纷解决过程中 提供事实依据,所以笔者建议在加强著作权利人维权宣传意外,还应通过法律去 进行公证所具有的证明效力。
(二)落实专利权的保护 (三)注重公证保护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虽然当前在网络知识产权公证保护当中保全证据公证是最为主要的 方式,实际上公证取证时候所获得的证据在效力上和待证事实之间并没多大的关 系,特别是网卡了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出现是随时性的,但是公证却无法做到随 时性。所以笔者建议作为公证处则应该对保全证据公证所应用的领域进行拓宽, 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公证保护机制,例如法律咨询、公证办理、技术支持等类型 的服务,从而使得权利人能够制定出实施固定的解决最优方案。另外,作为公证 处还应该使得当事人走出通过证据去找事实的圈子,引导其建立起事实敏锐的意 识,从而走向通过事实去寻找证据的正确轨道上来。
(四)细化公证文书证明当中的事项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当中,有的时候会出现知识产权局不认可当时人 所提供公证文书的情况,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是进行证据保全办理存在不完整的 现象,或者是公证证据形式上有缺陷,表面上看和当事人的侵害程度之间并没有 必然的联系,实际上是缺少公证证明,业就是公证文书缺乏说服力,难以让审查 人员信服。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证据公证保全的时候,作为公证员则应该注重保全过程完整性,避免由于保全形式上的瑕疵而使得公证证据在证明力上别减弱或 者是完全丧失证明资格,所以公证的时候还应该对权利人和权利之间的关联关系 进行保全,确保公证的实时更为充分的详尽。
(五)规范化证据保全公证全部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有很强的额专业性,所以证据保全公证也应该具 有专业性,故不管是在公证程序、附件制作、证词撰写,或者是在实物封存等方 面都应该严格的规范化处理,这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保全公证证据的关联性、公正 性和合法性,从而有效的提高公证的证明力,从而实现公证的目的。
五、总结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当中,由于网络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 证据取得较为困难,但是尽管如此笔者相信通过不断的去进行完善,一定能够使 得保全证据公证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当中更好的发挥作用。作为具体的可以 通过落实网络著作权保护、落实专利权的保护、注重公证保护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细化公证文书证明当中的事项、规范化证据保全公证五个方面来不断的进行完善。
作者:杨建平 第3篇:论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网络游戏的构成要素 网络游戏是由多种元素构成的集合体,主要由外在和内在构成。其中 外在包括游戏的人物角色、美术画面、游戏地图、音乐、故事情节、源代码等。
内在主要包括硬件技术方案、游戏设计元素、数据库设计等[1]。
(一)外在的著作权保护 外在保护通常是以著作权进行保护,外在保护包括网络游戏的人物角 色、美术画面、故事情节、源代码等美术设计。对于人物角色、美术画面、故事 情节属于美术作品范畴,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是 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作品的对象。因此,对于网络游戏的外在构成是 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内在的专利保护网络游戏内在保护通常是以专利方式保护,内在保护包括保护硬件技 术方案、游戏设计元素、技术创新,其中技术创新包括软件、数据库或网络的设 计等[2]。当前网络游戏可以申请的类型有:(1)网络游戏通用系统、装置与方 法;
(2)网络游戏特殊系统、装置与方法;
(3)网络安全技术:常见的包括屏 蔽作弊软件的方法等,例如防止网游用户使用外挂的方法、网游账号确认的方法 等;
(4)收费及交易技术;
(5)终端扩展技术;
(6)多媒体技术:常见的包 括利用多媒体技术实现语音、视频通信的方法;
(7)激励技术:常见的包括以 激励、优选等技术方式以鼓励玩家的技术,例如一种网络有奖游戏系统及操作方 法、附带有奖游戏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及其控制方法;
(8)用户搜索技术[3];
(9) 汉字编码方法等以上均属于硬件技术创新,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之规定发明的特征。
因此,网络游戏的内在构成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有关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当发生知识产 权纠纷时,仅仅依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界定。然而,在 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方面,虽然我国出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条例以及信息网络 传播权条例等法规,但起到保护效果不明显。出现上述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三 点原因:其一、计算机软件属于商业秘密,通常游戏开发商以及游戏运营商是不 愿意去进行公开,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一旦公开便丧失商业价值;
其二、源代 码进行鉴定比较需要很长的周期同时费用之高;
其三、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一 旦提出合理使用或善意取得以及“反向工程”等证据,对诉讼的界定带来了巨大的 麻烦。在专利法方面,主要以专利法进行保护,但专利保护存在的缺陷,笔者认 为主要存在两点缺陷:其一、保护周期短,发明专利通常是20年,并且专利维护 费用高;
其二、申请专利存在巨大风险,如果专利保护主权利范围界定不当,会 带来商业以及诉讼风险。
2005年,《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指出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包括:“私服”、“外 挂”等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以及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关于 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采用技术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 挂”、“盗号”等行为。通过以上文化部等部门通知,可见我国对于网络游戏的“私 服”、“外挂”、“盗号”等认定为违法行为,虽然认定以上行为违法,在我国却没 有一部专门的网络游戏侵权界定以及处罚办法的法律或规章。这也是造成我国网 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困难的问题原因之一。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立法不足 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关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 研报告》中显示,“侵犯著作权案件占到全部涉游戏知识产权案件的85%左右。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海淀法院共审结涉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 183件,其中2014年49件,2015年134件,2015年同比增长173.5%。在已审结的案 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案件38件(其中2014年5件,2015年33件),判决率为20.8%;
撤诉109件(其中2014年40件,2015年69件),调解33件(其中2014年4件,2015 年29件),调撤率77.6%;
其他方式(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等)审结案件3件(全 部为2015年审结)[4]。通过该报告数据可以看出,侵权案件数量之多,结案数 量却较少,同时调撤率高达77.6%。这仅仅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 如果换成全国范围内,可见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存在巨大问题。笔者认为,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其一、有关网络游戏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
其二、相关 诉讼费用制定之高;
其三、侵权界定不清晰;
其四、法律保护周期短;
出现以上 状况,应该建立健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 护制度是当前迫切问题。
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制度完善 (一)制定专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对网络游戏管理的法律法规,仅仅以《著作权法》、 《专利法》以及《计算机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进行规制。由于网络游戏行业飞 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游戏进行相关的立 法,来规范网络游戏行业。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当前国际形势,依据我国基本 国情,制定适合我国专门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以专利法、著作权法 等法律法规相協调,完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二)降低相关诉讼费用 当前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有许许多多的中小型企业如同雨后春笋, 但许许多多的网络游戏中小型企业遇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很少会去进 行维权诉讼,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中原因不仅是举证难,其中不乏因为诉讼费 用之高,对于中小型企业难以承受,即使是胜诉,最终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其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降低相关诉讼费用,同时应鼓励中小型企业进行自身的维权,对于我国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
(三)延长专利权保护周期以及降低专利维护费用 网络游戏内在保护通常是以专利权进行保护,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短, 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对于网络 游戏来说保护周期短,由于网络游戏会在原来的基础之上进行升级优化或者改进, 但由于专利保护期限有限,过了专利保护期限,便自动回归社会,这样一来便会 出现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与此同时,专利维护费用之高,对 于中小型企业是难以承受。因此,笔者认为,延长专利保护期限、降低或者免除 专利维护费用是有必要性的。
(四)明晰网络游戏侵权界定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还不明确,没有制定相 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赔偿机制,仅仅是依据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条例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仅仅以上述进行界定是不足的,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鉴定,并由国家立 法,以此为标准,对以后的司法审判有所依据。有学者提出“实质性相似+接触” 的认定方法。并认为借鉴美国司法审判中的有关于界定侵权认定“三步认定法”。
第一步:抽象法,首先把游戏思想抽象展示出来,如果仅以思想为借鉴则不认定 侵权,如果表达相同则界定构成侵权。第二步:过滤法,将其共有部分抽离,若 相同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述,则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第三步:对比法,除去上 述两步,将其剩余部分进行比较,相似则构成侵权[5]。对于此方法本人比较认 同此方法,通过测试以及接触进行认定,虽然此方法存在困难,但也是进行认定 的一种独特有效的方式。面对我国当前网游侵权问题,应该加大力度进行管理, 强化网游的法律保护,明晰侵权界定标准是当前迫切任务。
作者:张震 第4篇: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之现状与保护 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 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 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 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 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 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 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 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使其具有专有性,无 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 网络专利等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
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 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
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 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 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 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Windows系统。从95,98到当下的Win10系统,中 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 一。
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 响,维权无门,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 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 (一)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而“吾爱破解”就是一个在软件破解、反汇编、逆向工程方面有着极高 人气的论坛。该论坛创建时间较早,如今已经成为业内顶尖论坛,专业程度相当 之高。更为令人惊异的是该论坛几乎收录的几乎所有知名软件的破解版,去广告, 乃至迅雷、爱奇艺、百度云的会员破解与限速解除。该论坛作为一个门户和入口, 非常容易就让一个不同网民变为“资深侵权人”,从此对破解软件产生依赖。从某 种角度而言,此类优质网站相比起破解软件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类 网站门槛较高,一般的网民对破解版没有刻意搜索的意识,因此危害并不大。目 前涉及到此类的诉讼几乎没有,因为维权成本极高,却很难收到良好的结果,这 也是该类行为淡出公众视野的原因。
(二)从“百度文库侵权案”与网络小说网站泛滥看文字信息侵权现状 就在2011年3月15日,《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由韩寒,贾平凹等50 余位作家联名发布。他们一致指责百度文库是一个“贼脏市场”。中国音像协会唱 片委员会也加入到声讨的大军中,公开支持文学界展开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百度 文库陷入了舆论的声讨中。
其实这仅仅是整个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的冰山一角,网络传输的普及和 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 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 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此外诸如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性质 与百度文库也相似。网络小说也是如此。用户收看新章节需要付费,作者和网站 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种免费小说网数量非常庞大。
这些帮助人们搜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亟需法律的监督。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 护。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 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数据库进行 界定,但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汇编权,电子数据库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 电子化,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电子数据库置于 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
(三)从“B站侵权系列案件”、热门影视资源贩卖、音乐平台会员贩 卖看电子音像侵权现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审理了乐视诉B站侵权一案。最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4.6万元。实际上,这并非弹幕网站bilibili 首次面临诉讼,因为版权侵权问题,bilibili曾先后被爱奇艺、斗鱼、华视等公司 告上过法庭,还因为侵权提供《中国合伙人》的点播服务,被中国电影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过诉讼。B站盈利的模式区别于其他的视频门户网站,不通过广告和会 员收费盈利。同样,视频完全来源于用户自主上传。其性质与百度文库一样,可 以轻易就压垮正版资源。
三、完善网络知产保护的措施 (一)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护 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我国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反,《计算机网络 著作权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可是,这些立 法存在着立法主体不统一,内容矛盾,繁杂重复的问题。所以,一部《计算机网 络知识产权法》急需被制定。
相关单位机关也需要积极寻找创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关权 利人合作。权利人将自己的产品发布于网上的同时准备好备份信息,交由政府保 存。在产品内部植入自毁程序,当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检测到自身被恶意复制, 侵入时,激活自毁程序。相应用户就不能继续正常打开与使用该产品。还有,侵 权行为所依托的就是相关的信息技术,而相关软件就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载体,此 类软件可以一并收归在政府的管辖之内。政府可以规定使用此类软件必须进行实 名制注册及认证,将该类软件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控制在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所 有安装该软件的用户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备案。
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强。一定要确保相关司法人员 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
(二)信息技术方面的保护跟进 1.应用软件方面:
目前大部分应用软件都是加了压缩壳的,然后通过用户名+密码+注 册码(付费获得)来进行软件验证。许多常用的壳,通过Peid和ExeinfoPE两款软 件可以分析出来,通过OllyDbg软件可以对程序进行调试,通过对验证步骤代码 的跳过可以直接取消注册步骤,亦或是使用补丁制作工具制作补丁进行补码跳过 验证步骤。同样对于软件验证步骤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册码的算法,制作注册机。对于这方面,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辅助走在了前线。因为收费辅助属 于非法收入,而且来钱很快,辅助作者和其团队(主要是卡盟辅助,端口辅助基 本属于圈钱作品)为了确保利益的稳定一般会使用相对较为高级的E盾和80网络 验证,采用不可逆的加密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汇编人士无法破解。
但是仅限于易语言的程序,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为收费外挂量身定做。因为C语 言编译的程序在网络上是占绝大部分的,E语言编译的常规软件基本上属于分享 软件,想要加密进行验证收费的毫无疑问只有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了(大部分作 者仅仅是急于牟利并且本身不具有成熟的高级语言汇编能力,E语言门槛低,模 块方面对于过驱动和反扫描比较成熟,因而成为首选。当然本身属于非法作品不 受法律保护,但是反破解方面采用的策略值得借鉴)。
2.文字信息方面:
3.音像方面: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1.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
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 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 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 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
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 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 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 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
2.提高产品享用者的意识:
产品享用者的地位最为特殊。普通用户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产 品只有“使用”的行为。普通用户相对于权利人及侵权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 辖的维度之外,当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规定着对于侵权者的惩罚。这并不妨碍一般 民众正常使用“来路不明”的信息产品。所以普通用户的观念转变是十分困难的。
企业方面要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与加密技术,拉开盗版与正版的使用成本与实际体 验。政府更应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让公民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将会影响其个人利益。
作者:沈沁伟等 第5篇:P2P环境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一、引言 随着以对等网(P2P)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更加 便捷快速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知识侵权者可以利用这些技术手段隐秘的 进行知识窃取活动,使知识生产者和数据库生产者的利益受到威胁和侵害。如数 字化作品及多媒体作品的著作版权问题,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复制和发行问题, 数据库保护问题,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法与执法问题等。对于新的信息技术 带来的网络知识保护问题,应及早提出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网民进行知 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教育,开发更先进的技术对网络知识内容进行防护。
二、对等网与知识产权 (一)对等网 对等网(P2P)是一种局域网中文件共享的技术,此技术在20世纪70 年代中期出现,但限于PC机的性能,并基于安全性和易管理性考虑,并没有得 到广泛的应用。直至90年代后期,PC机性能的迅猛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可以 将服务器软件放在单独的PC上,并且在PC机之间初始化双全工的信息流,这是 的P2P技术才再一次得到发展。
P2P技术主要指由硬件形成网络连接后的信息控制技术,主要代表形 式是在应用层上基于P2P的网络协议客户端软件。比较权威的说法为:P2P系统 是一个直接相连的节点们所构成的分布式系统,这些节点能够为了共享内容、 CPU时间,存储或者带宽等资源而自我形成一定的网络拓扑结构,能够在适应节 点数目的变化和失效的同时维持可以接受的链接能力和性能,并且不需要一个全 局服务器或者权威的中介支持。P2P技术引导网络应用的核心从中央服务区向网 络边缘的终端设备扩散,其主要应用体现在以下对等计算、协同工作、搜索引擎 和文件共享等方面。
(二)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及其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有用信息的法定经济权和精神权。一般 认为,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 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邻接权等。侠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额体系,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必然 会有一些新的范畴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意识、一种文化、一种工具、一种 能力、一种财富、一种资源。通俗的讲,知识产权既像矛又像盾,进可攻,退可 守。知识产权又像长城,敌人进犯时就是一道防御屏障,但不仅建造时需要花大 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平常维护也需要费用。
知识产权也是财产,可以获得巨额的财富,如跨国公司获得知识产权 交易收入的98%。但是知识产权又有其区分与有形财产的特点。1,难开发,易 复制。比如软件作品的研发需要很长时间,而一旦研发成功则极易复制。2,客 体与占有权分离。知识产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转移占有来体现。如画家拥有其作 品的著作权,其可以通过许可其它出版物使用复制这个作品来获得相应的收益, 而不必转移其对原画的占有。3,由于知识产权区分与有形资产的特殊性,诸如 部分适用于有形资产的取得实效,赔偿制度中的返还原物等制度很难适用于知识 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作为创新 的积淀,知识产权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和企业的创新情况。在当今的世界上,国 家知识产权的多少与国家经济的强弱息息相关。据统计,90%以上的基础专利, 95%以上的世界品牌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世界上版权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几乎 都是发达国家。在全球专利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中,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拿走了 98%。一些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优势和利润的特征日益突出。
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许可、转让为这些发达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 成为西方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利润快速增长的主要来源。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 的经济利益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各位的重要。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智力成果完成人权益的必然要求。有了良 好的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及文学艺术创 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得他们的创造结晶和创新思维得到应有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现代科学与经 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得到完美体现,先进的科学技术 是国家快速发展的推动力,也是国家自我保护的知识盔甲。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 一些知识产品的获得更加容易,也使得知识的窃取更加隐蔽。高昂的知识产品开 发成本和低廉的网络窃取成本形成鲜明对比,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获取先进的 科学技术和短暂的经济利益而违反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力国家的发 展甚至影响国际关系。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越 来越被大众熟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即是对知识的尊重、对先进技术的尊重、对 人才的尊重。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是法制健全的必然要求。
司法界、IT界等关心互联网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面对网络这一新生 事物及发生在网络上各种新问题,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网络上的“复制”,能否 被法律认定为是“侵权”?网络作品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网络只是 作品传播的一个新型的技术手段,并不能因此否认作品的版权行,就好像将纸介 的作品转换在磁盘中一样。对于诸类争论,众多媒体和学术界也众说纷纭,各家 其说不一,然而各说并存,并没有得出一个权威的一致的结论。
如何在网络发展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是各界人士的共同 关注。网络信息传播快而且覆盖面大,如果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保护措施过于严 格,将会影响到信息的传播和公共获得知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要鼓励 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IT业与知识产权的共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充分保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又不能影响国家信息 产业的发展,即不能放任侵权行为,又不能阻碍网络信息的交流和公众对信息的 接受。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从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完善数字环境下的 知识产权保护法,建立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机构,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等四个方面 来保护。(一)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二)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数字产品包含的设计知识产权的内容日益丰富,发布和管理日益复杂, 个人往往难以获得各种数字内容的授权,更不用说管理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了。
实际生活,大部分作者少有精力和能力去注意全国甚至世界上谁在使用以及如何 使用自己的作品,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立法的精神难以实现,另外像知识数据库建 设和传播者这样大量使用知识产权人作品的单位,无论从效益或效率考虑,同样 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去一一需找数十万甚至更多的作者进行授权谈判,获得授权。
法律的相对滞后使得由政府组织管理知识产权显得力不从心,发达国家的经验表 明,建立民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规范并集体管理知识产权,可以收到比较好的 效果。政府部门也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指导, 规范集体管理行为。
(三)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 我国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 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 《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 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 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 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 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 度的决心。
(四)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技术手段是在国际上使用最多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例如我国大 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 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
常用的技术手段有1.访问控制技术:通过IP地址设置,限定某IP网段 用户访问,根据数字图书馆保护实效,定期控制和更新信息资源的“加密狗”。最 常用的访问控制技术“设置口令”和“身份验证”,踏实保证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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