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私法自治国家强制平衡点 一、私法自治的渊源 (一)国外民法私法自治的渊源 私法自治渊源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就曾规定有关于财产所 有权的遗嘱处分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这一法律基本上是古罗马社会习惯的承 袭,宗法制度下的习惯依然残存于其继承规定中。当时的私法自治原则,无论就 其法律规定还是立法理念而言,都只能是私法自治的萌芽状态。1804年《法国民 法典》在第1134条最早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种合同只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 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撤销之。”法国的“意思自治”,包括合同自由、遗嘱自由和 婚姻自由等。私法自治原则作为一个比较完整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是近代历史的产 物。
(二)我国民法私法自治的渊源 我国自古以来由于长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影响,使得法律制度不像 西方国家那样完备,民刑不分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基本特点。虽然在封建社会 时期我国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法规,但是这并不代表人们在日常民事法律关系方 面就没有意思自治的表现。在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繁荣时期,意思自治由长期以来 形成的习惯、习俗以契约约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性,意 思自治不但没有相关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保障而且在封建社会中受到封建 君主专制制度的严格控制导致社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我国国民政府时期制定民法大量移植了大陆法系德国民法的内容,使得意思自治有了相关民事法律法规 依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依然采用了大陆法系,由于人治的因素,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并没有在社会中得到足够的重视。1978年改革开放后,意思 自治受到我国民事立法的极大重视,使得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了很大的发 展。
二、我国在民法中国家强制力的干预表现 自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因素影响在社会的各个 方面全面学习苏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苏联模式影响下也推行了高度集中的 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建国初期我国经济 底子薄,农业生产能力落后,全国工业比例不协调只有轻工业没有重工业。上述 国情的基本状况促使我国在建国后不可能接受民法中私法自治理念,要解决问题 就必须要发挥集体的力量,所以以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为表现形式的高度集中的计 划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的首要选择。一五计划的巨大成就更使得人们认识到计划经 济体制下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是一条正确的道路。计划经济体制在经过了建国初期 的辉煌后,其渐渐显示出来体制的弊端:国家对一切的产品生产、流通进行统一 的管理分配,但个人没有自主权,导致个人后来的生产积极性不高,全国生产效 率低下。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对经济体制进行相应调整并充分调动个人的生产 积极性,我国制定了国家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转型 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制订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法规充分开始体现出民法中的私法 自治。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得到国家的重视,使个人有了自己的职业选择从而发挥 了自己的最大价值,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了自主权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三、我国民法中国家强制规定与私法自治应当有效结合发挥作用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国家强制规定既包括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又具有很深的国家公权力干预色彩。国家强制规定与私法自治之间关系很微妙, 国家强制规定过多就会违背民法私法自治的初衷;而私法自治如果不受控制,则 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我国目前民事法律法规中国家强制规定占据优势地 位,私法自治则为次要地位,这并不是最好的状态。最理想的状态在国家强制规 定与私法自治之间找到有效结合的平衡点,使两者都能够发挥自身的价值作用。
国家强制规定在我国目前民事法律法规中不应当干涉过多,应当从国家管理方面 转向社会公共服务方面来发挥调节作用,使民事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私法自治在 我国目前民事法律法规中的作用应当进一步突出,使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在民事活 动中的自主权,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高效、稳定、持续发展。国家强制规定与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法规中有效结合在一起才能避免单方面的极端,从而使社会达 到真正的和谐。
作者:徐阳 曾冠皓 来源:商情 2015年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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