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高校开展的双学位,学校通常会提醒学生:双学位只在省内承认,外省同 学报名需慎重。甚至,一些学校在简章中声明:双学位不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信息网及福建省教育厅网站查询。实际上,福建省的规定将双学位和第二学士学 位混为一谈,2009年3月《科学时报》刊文称,这是一场以双学位之名尴尬突进 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并区分了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不同。
2012年8月16日,《福建省2012年度秋季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规定: 报考者的第二学历(位)须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位),在中国高等教育 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唯一指定的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站)上电子注册,可以查验。
此时,那些获得双学位的福建学生才发现,他们在校期间除本专业外修读的另一 个专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并无注册信息,因此也无法以第二学位的 专业报考岗位。8月22日,报名截比前3天,福建省组织部门发布补充通知,同意 双学位考生先通过初审,但在而试资格复核时必须提供电子注册信息,否则取消 而试资格。虽然最终通过教育厅的认证,这些学生也得以报考公务员,但该事件 将双学位制度推到了舆论而前。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确立了高等院校作为教育 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授权行政主体地位,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学位 授予行为也因此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在此之后的授予学位 类案件均按照此模式进行受理和裁判。在武汉大学双学位案中,当原告王林辉提 起诉讼时,法院遵循惯例错误地将双学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进行受理。尚不说 司法案例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这种同理推定直接将双学位诉讼等同于一般学位 诉讼进行裁判的方式值得商榷。福建省的双学位纠纷,更是在实务层而对其合法 性提出了质疑。实际上,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教育实务,对于双学位的理解和 定位都混淆不清,同时也暴露出其存在的许多问题,如性质问题、合法性问题及 纠纷解决机制,等等。而学生更是困惑:双学位是否合法如果合法,为何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如果不合法,为何高校还在大量开展 一、双学位的法律性质和合法性分析 (一)学位制度与学位授予权 对双学位法律性质判断和合法性分析的前提,依赖于对我国学位制度和学 位授予权进行合理的定位和对相关概念的正确把握。
1.学位制度与学位授予权 学位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大学为授予学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以及对学位工 作实施有效管理所制定的有关法令、规程、实施条例或准则的总称。⑤学位制度 究其本质,是高等教育体系中涉及学术惯例和学术规范的制度,属于高等教育保 障体系的范畴。判断学位制度的核心在于学位授予权的来源和实质。
学位授予权(Right of Degree-conferring)简称为学位授权,特指经批准获得 的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权力。学位起源于中世纪的大学,中世纪大学 的学位授予权是由国王或教会授予大学的特权之一,是大学自治的重要内容。早 期西方大学的模式也大抵如此,授予学位的权利属于大学,不受教皇和国王等特 权的干扰和控制。美国一些最早成立的大学,如哈佛大学等院校,其学位授予权 最初是由州宪法赋予的,学校成立之日起即独享自主授予学位的权利。随着政治 变革和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大都由政府投资和管理,学位授予权也 就成了教育主办方加强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2.我国的高校学位授予权 学位授权的来源在世界各国不一,主要分为由国家授予,由大学授予,由 地方政府授予等;还有一种情况是通过某种公认的形式,如大学协会或其他形式 的大学评议组织等进行评价、审定和认可。我国《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 学位制度,《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 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的学位授予权作为一种学术荣誉 的公共资源由国家审核和批准,学位授予权的主体是国家,高等院校作为法律法 规授权的行政组织行使学位授予权,并未独立享有学位授予权。学位授予权作为 国家管理学位事务的权力,不仅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定权力,而且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 在我国高校,学生有两种方式可获得两个不同的学位:一是各高校自行开 展的双学位教育,二是国家教委(现教育部)推行的第二学士学位。
1.双学位的概念 双学位通常指双学士学位,是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 学科门类学习辅修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辅 修学士学位。双学位是高校在教学改革中,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 而,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一种形式。各大高校在办学自主权的旗帜下实施各具 特色的双学位教育,培养和授予学位的质量差异较大,社会认可和评价无法达成 共识。我国双学位概念最早出现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为提高教育质量,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包括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但后续却 没有对双学位的内涵和定位进行明确规定,也未制定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2.第二学士学位的概念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 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是指已修完一 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 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 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对于第二学士学位的审批和认定,在高等教育简政 放权改革思路下,由原来被认定为一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 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 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第65项予以取消。
3.双学位不同于第二学士学位 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有本质性的区别:前者是本科教学改革的一种形式, 而后者是大学本科后教育;前者的受众是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后者而向的是大学 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后的在职人员;前者的毕业待遇没有相关规定,后者有明文规 定毕业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前者由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 校自行制定标准并授予学位,后者需经教育部审批才有权颁发学位证书。《高等 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目前有些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而,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不能 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不得授予第二学士学位。两者的最根本区别在于,第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主体是国家,属于国家学位,而双学位由高等院校作为授权主 体,俨然是学校学位。
(三)双学位的合法性分析 学位制度在一些国家,学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管理和授予,我们姑且称 之为国家学位;也有国家对学位进行宏观控制,学位授予标准基本由大学自己控 制,我们不妨称之为大学学位。厘清我国的学位制度和双学位的法律性质是进行 双学位的合法性分析的前提。
1.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学位制度 从我国《教育法》第22条、《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高校 是国家履行教育职能、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组织,高校获得学位授予权来自于法 律法规授权,高校授予学位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学位标准 和要求由国家设定,高校授予学位的资格统一审核,甚至连证书格式也是严格统 一的,高校不能独立授予学位。因此,我国的学位授予权主体是国家,实行的是 国家学位制度。当然,一种制度必然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也受历史 文化传统和民族秉性所影响。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在建国初期、计划经 济体制下开展的,学位制度更多体现为国家对人才培养和高等教育的管理,这种 高等教育政治化和功利化的目标就决定了学位制度必须是国家学位制度,目的是 为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目前的国家学位制度,以及现行的学位法律 法规都已不能很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特别是对于我国目前参差不齐的教育现状, 设定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以此衡量不同地域、各种类型、层次不同的大 学培养出来的人才,肯定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我国高校已经在学位授予要求上 自立标准,根据各自培养特点形成了各自的学位管理制度,形成了现实意义上的 学校学位。但问题就在于,此种事实上的大学学位仅仅是不满足于法律规定的国 家学位制度下的创新和对现实的妥协,难免会陷入合理不合法的境地。
2.双学位是学校学位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双学位制,仅仅是个 想法和口号,对于双学位的概念、培养要求、待遇等问题,没有任何相关部门跟 进落实,没有出台任何的具体文件规定。因此,各高校如获尚方宝剑一般,高举办学自主权的旗帜,依据各高校自身的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大力发展双学位,体 现了各自的办学特色,具有鲜明的学校学位特点。
3.双学位的合法性分析 (1)双学位能否因第二学士学位而获得合法性 前文已分析了双学位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概念、招生条件、培养要求和审批 等方而的不同,显而易见双学位不同于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授权主体 是国家,而双学位的授权主体是学校,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根据《高等学校培 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双学位并不是第二学士学位,无法得到 官方的认证。因此,双学位不能因第二学士学位而获得合法性。
(2)双学位是否由其他法律规定 高校授予的学校学位,并没有得到教育部的授权,这种授予制度也没有得 到国家教育部门的认可。2008年教育部答复公众留言: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 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 关于双学位的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依据。因此,双学位也不能从现有的 法律条文中,找到合法性的依据。
(3)双学位是否具有其他的合法性空间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 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双学位不同于第二 学士学位,也没有现有法律依据,是否还有其他的合法性空间《学位条例》第八 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 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位授予权与高校学籍管理权不同,并非生来具有,而是有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 学校,经国家学位委员会审查认可后,才会授予其学位授予的权力。按照我国高 等教育法律法规和现行学位管理制度,高校授予学位的资格和可授予学位的学科 专业都需经审批才能获得,任何高校不能在未获审批的情况下授予学位;按国家 学位制度体系以及关于人才培养的相关制度,没得到国家认可的学位即意味着假 学位。⑩高等院校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授予学位,而不能自创学位 类型。由此可见,由高等院校办法的双学位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4.双学位的困境 从现实意义上看,双学位可视作高校自主授予学校学位的大胆尝试,也是 在现有教育体制和社会改革背景下的有益探索。但由于教育部没有具体的要求和 规定,各高校自行设置的要求参差不齐,培养质量差别很大。更重要的是,各省 市、各高校对双学位的认可度并不统一。有记者针对双学位进行过深度报道:目 前整体的政策框架仍是国家学位制度,如果国家对双学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各个地方的做法就难以统一,很难让各个地方承认对方颁发的双学位,大家都是 地方粮票,。比如福建省的双学位风波事件,学生获得的第二学位无法在中国高 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得到认证,使得他们无法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岗位。仅是 一个增加就业的机会而已,具有现实功利性,而其学位的学术价值却没有得到官 方认可,既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由此看来,作为学校学位制度探索的双学位制度,虽具有探索创新和解决 就业等现实意义,但与现行学位管理条例相冲突,是合理不合法的改革举措。查 阅我国所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均没有关于双学位的概念和相关规定。虽然,从 学位本质和教育学角度来看,学位授予权应该属于高校,由学校自主授予,第三 方评价机构或者社会来认证。国外大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获得学校授予 的多个专业的学位。
二、关于双学位的思考和建议 (一)落实学校学位制度的合法性是根本解决之道 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三十几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偏到全的 发展过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但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原有制度和 体系与高等教育的发展已不相适应。加上我国地域之间、校际之间、学科之间以 及不同学位类型之间发展不均衡,授予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相同,统一标准的国家 学位制度和管理体制显然已不合时宜。学校学位制度不能只是停留于理论研究和 政策呼吁阶段,教育主管部门也不应再通过通知、办法等文件来规范学位授予工 作,学校学位制度应该纳入新的学位体系和学位法的立法考量范围。
学校学位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学位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家和教育主管部 门主要对学位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高校办学条件 的审核,在统一设置学位授予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高校自主发展,通过自由竞 争形成各具特色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各高校授予学位的质量与高校完全捆绑在一起,通过评估和市场检验来褒贬各高校的教育水平。关于学位授予标准等学 术评价事宜属于纯学术性的专业范畴,理论上,或者说理想状态下,属于高校学 术自治应有之义,不受任何干扰和侵犯。但并不排除政府基于国家利益考虑,设 定原则性和制度性的最低基准,国家对大学自治之立法规范宜仅就大学学术运作 之重要事项扮演框架立法之角色。框架立法之本意是国家为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 制定了授予学位的最低标准和条件,鼓励各高校根据本校办学特点和要求作出严 于此标准的规定,但不能低于该标准。
实际上,目前高校授予的学位仅仅是具有国家学位的形式而已,已具有学 校学位的特点,形成了事实上的大学学位制度。不同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虽然具 有统一的模板和格式,授予的学位也具有相同的名称,但实际上含金量并不一样, 社会对其的认同和评价也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层次。因此,从此意义上说,《学位 条例》以及以后的《学位法》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只能是最低标准,只能规定基 本的原则和程序,将独立的学位授予权赋予高校。从立法层而而言,国家立法依 旧具有最高层级效力,它规定的是最基本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等框架问题,但同 时必须明确赋予高校具有独立立法的职权:允许高校在落实国家立法的原则性规 定的基础上,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制定实施细则,在国家标准之上制定 严格的学位授予细则。而这种制定比上位法严格的学位授予标准,有违法律优位 原则,因此,只能通过学校学位制度的确定方能保证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高校授予学位是办学审批获得的自主权 我国涉及学位的法律法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体现为集权管理模式 的特征,而随着法制观念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教育立法实际已认可了授予学 位的办学自主权地位。首先,《学位条例》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 学位授予工作,学位授予权既非国务院的法定职权,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授权, 因此由其主导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缺乏合法性理论基础。其次,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为实施学位授权审核,1981年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以列举形式规定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条件和标准。而国务院1986 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详细规定高校的办学审批条件,第二章 设置标准从管理人员、专业设置、教师、课程、硬件设施、配套设施和经费支持 等方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完全涵盖了学位授予单位审查的条件和标准,其规定 比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条件更为具体,而且要求更高。由此可见,对高校学位授 予资格的审查已完全被纳入办学审批考核范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再对其资格进 行审查是重复性行为,甚至多此一举。第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获得审批并被称为大学的,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人才。本科即意 味着毕业后可获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虽然我国的学位制度与学历教育 是分离的,但事实上一旦高校获得了本科教育层次的资格,不可能只授予毕业生 学历证书而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学位授权也和 美英等国一样,是在办学审批时一并进行的,一旦高校获得办学许可证就意味着 获得了授予相应学位的自主权。也只有基于此,双学位制度才能具有合法性的理 论基础和支撑。
在福建的双学位风波和武汉大学的双学位案中,都将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 位混为一谈,有刻意寻求法律依据之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有高校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的授权性条款,但此处的学位是指受到国 家承认的学位,包括了第二学士学位,但双学位在概念和内涵上显然不在之列。
双学位的授权行为并非为法律法规授权行为,因此,才会出现福建省双学位的合 法地位和社会认可都存在问题。而由于双学位立法的缺失,造成授予学位的法律 性质、司法救济也遭受质疑:武汉大学双学位案的两审法院错误地将双学位等同 于第二学士学位,继而将武汉大学拒绝授予王林辉双学位的行为当作一种具体行 政行为,并从形式上对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从制定法上说 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要想使双学位得到认可并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有待于对授 予学位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认可,有待于学校学位制度的确立。只有如此,才能 使双学位既有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术发展的合理性,又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合 法性。如若不然,双学位只能退为教学改革和培养创新的一种方式而已,根本不 能冠于学位之名。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