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礼治”的传统国家。在古代,虽然思想家们提出过形形色 色的“法治”理论,历史上也出现过“法治兴盛”的朝代和时期,但这些要么是昙花 一现,要么在礼的精神指导下,甚至干脆是“礼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和现代的 法治有着截然不同的意蕴。“礼治”最早建立于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 而“德治”是指在法律上以德服人、德主刑辅和先德后刑。我国的礼治主要通过儒 家思想来实现。自西汉的统治者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决定后,儒 家思想在我国古代的传统思想中便树立了其权威的地位。而随着中国司法制度在 礼法方面的融合,儒家思想已逐步渗透到了法律中,使礼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后 世的封建统治者和历代儒家思想家发扬和运用,并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统治思想, 使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
一、我国礼法关系的演变进程 礼作为我国古代国家的正统思想和治理方式,其实质究竟是指什么, 事实上,礼的发展是基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情,是由“风俗习惯”而演化形成的 一种“习惯法”。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于日常风俗和习 惯,也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法治既是一种思想和主张,又是一种治理国家、管 理社会的方法原则,分为中国古代法治,西方法治和现代法治三个内容。法治作 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经验的总结,不仅是治国的体制和方略,更是现 代文明在国家活动中的体现。
(一)古代礼法的兼容 1.德法并用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将礼作为治国的根本。礼治是我国近代学者将古代 统治者推崇的以礼治国的思想和行为,以及以“礼”为核心内容的精神体系进行总结后的概括。礼治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包括礼义和礼制,法只是其中的附属内容。
礼义是指将伦理道德作为“人道”之本,提倡天地人相通,并强调实践这些“人道 之本”是整个社会以及每个人的人生目标。礼制则是礼义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 礼的规范、制度和刑制、法制。在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家族伦理道德掺杂在内, 有些道德伦理教条甚至与法律同等效力,家族首长甚至可以行使一定的司法职能, 使法律充满了伦理的不平等。换句话来说,家族的伦理道德俨然已成为了我国古 代法律中的基本内容,而宗族伦理道德又通过法律条文来实现强制力。在我国古 代的法律文化中,可以说法律几乎全部依靠“礼”,孔子提出的“为政以德,礼刑 并用”的以德为主线的思想始终贯穿于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使得法律成为了道德 的载体,法律的实质内容是道德,法律要为道德服务。
2.德主刑辅 在对古代法律的使用中,家庭伦理道德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在运用法律时,伦理道德的问题不可更改,就比如儒家思想中的“礼之用, 和为贵”。①封建传统社会是个“熟人”社会,在中国的封建刑律中,刑律“十恶” 重罪之一便是“不睦”。所谓的“亲亲相隐”思想便是第社会关系的一种保护,更是 法律制度中对维护人伦关系的认可,确保了家族等级和伦理道德的统治地位。
3.礼为纲纪 在我国历史上,统治者们为了巩固其专制统治,大多推崇“德治”,将 “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使得“礼”成为制定法度的基础。汉朝时期 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 建伦理纲纪。于是,道德成为了人性的最高体现,统治者们运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对百姓进行教化,从另一方面,又用“礼”对百姓进行统治,真正实现了“礼仪生 而制法度”。②使得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道德伦理成为了法律的灵魂。
(二)古代礼法的冲突 1.礼法之争 礼在发展阶段上是早于法的,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和习惯规则 的逐渐成熟,礼和法逐渐被分离。根据不同的治国主张和对社会的不同见解,从 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礼和法的争论便拉开了帷幕。当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 的习俗习惯、制度规则和观念思想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儒家的改良之道和法家的改革之策最著名也最具有影响力。推崇“礼”的儒家代表们认为,在社会变化的 关头,对传统不应采取过激的批判,传统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而且这个 规律可以为人们掌握。而法家则与儒家代表不同,他们主张为社会激变而振奋, 认为矫枉过正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礼法交替对立 礼法之争虽始于春秋战国时期,但其并未在思想上分出胜负。到了秦 朝,统治者实行的“焚书坑儒”使得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重创,让法治得以 实行。但秦朝虽然实行了法治,却以暴政为后世所熟知。在西汉时期,统治者借 鉴秦朝的教训,开始尊崇礼治,法治被冷落。董仲舒提出“罢黝百家,独尊儒术” 后,儒家思想的发展达到顶峰,无论是礼教还是等级观念都得到了大力的提倡。
到了东汉也是儒学盛法治衰。而进入唐朝以后,统治者并没有单独的运用礼治或 法治,而是在立法时把礼治思想贯穿进了法律之中。在宋朝,王安石积极推行法 治,主张完善法度,而之后的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将儒家“礼治”思想 又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直到最后的清朝,统治者借助礼教,使所谓的法治走向 了极端的专制。
二、古代礼对法的影响 (一)确立了法律的相关基本原则 1.“八议制度”。受儒家思想中“礼有等差”的思想影响,“八议制度”规 定司法机关对贵族官僚中的八种特权人物的违法犯罪审判不得按照程序,必须 “皆先奏请,议其所犯”。这一制度标志着法律的规定随着统治者的进一步中央集 权,变的更加专制,也更明显地反映出八议的实质是将特权赋予那些忠于维护政 权稳定的人。这样的特权从整体效果而言,对于那些在“八议”范围之内的人,这 样的特权更多的是带来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毕竟“八议”之列的人犯罪的机率应 当不高,当然一旦触犯了法律,对其也有着实质的恩惠。于是,这一制度也激励 了更多的人去为得到这种特权而努力,使皇权的稳固更加有保障。
2.“官当”制度。该制度在南北朝时期正式确立,是对“八议制度”的一 种扩展与延伸,受益者是垄断官场的士族地主官僚。它允许官吏使用自己的官爵 来折抵自己所犯的罪责。在汉代和春秋时期,对于有功的罪犯,也可以根据“以 功覆过”③而免以追究。这是一种特权制度,体现了儒家的“官民有别”和“贵贱有 等”的等级观念,既维护了官吏豪绅的利益,又维护了整个地主官僚阶级的法定特权。其形成后,一直被隋、唐、宋等各个朝代所继承沿袭,并且逐渐发展得非 常具体,但由于其对统治者对官僚集团的控制有一定的矛盾,因而在元、明、清 三代法律中被抛弃。
3.“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所谓“服制”就是指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的 关系远近,而“五服”就是指通过血缘关系的远近将“服制”分为缌麻、大功、斩衰、 小功、齐衰五个度。对于关系近的服制,以尊犯卑,则从轻处置,若以卑犯尊, 则加重处置。而对于关系远的服制则不同:以尊犯卑,则从重处理;以卑犯尊, 则从轻处置。这一制度是儒家伦理纲常的突出反映,表面了我国古代法律的礼法 合一的特点。
除了上述几种基本原则外,古代的统治者们还制定了像“亲亲得相首 匿”、“重罪十条”、“上请原则”等一系列儒家化的法律基本原则。
(二)对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1.对婚姻制度的影响。古代对于百姓的婚姻制度中离婚一事也有着法 律上的规定。“七出”是最有名的离婚依据。当妻子违犯了这七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丈夫及其家族便可提出离婚休妻。“七出”的内容完全来源于《大戴礼记》,包括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总的来说,这是对妻子的一 种压迫,是站在夫家及其家族利益的角度保证男性优越的社会地位,皆是当时封 建社会家族伦理风俗的一种体现。古代的离婚制度中还有强制离婚的规定,当夫 妻双方“义绝”而又不自动解除婚约时,国家强迫解除婚约并给予相应的惩罚。这 种国家强制离婚的制度仍然是为了维护封建家族秩序和伦理道德而设定的。
2.对继承制度的影响。我国古代对于身份继承采用的是嫡长子继承制 度。该制度确定于西周,后被各朝沿用。由于我国古代的宗族家庭大多实行一夫 多妻的婚姻制度,这就造成了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众多的局面在各个大家族中非 常普遍。为了在家庭内部建立一种正规的家族伦理秩序,所以法律上严格区分嫡 庶。这种继承制度确立了家族内部各个子女的位分与权利,有利于解决家族内部 的纷争。
我国古代对于子女的财产继承则采用的是“诸子均分”。孔子言“不患 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认为“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④这种让所 有儿子平均分配家产的方式,有利于对家族感情的维系,体现了血缘亲情与财产 利益的和谐统一。3.对财产制度的影响。我国古代的财产制度中有受儒家“中庸之道”的 均衡思想影响的内容,确立了一些独特的财产制度,比如在债券关系方面,我国 古代的财产法相当注重对债务人的保护,明确的限制债务利息,这些都在某些层 面上体现着“均衡”的思想观念。在不动产的买卖制度中,我国古代实行先买权。
由于我国古代实行以家族为本的农业经济,在当时的这种社会环境下,同族亲戚、 同乡近邻之间便形成了互相依靠、互相亲近的社会关系,也因此而形成了“分亲 疏、亲邻里”的价值观念,也由此衍生出了先买权的制度,使家产多数掌握在自 己手中而没有流入外人那里。
三、礼对当代社会法制的影响 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古代社会相适应的,它是客观存在的制度和法, 但随着古代社会的结束,礼被终止。但礼却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的继承,仍然深深 地影响着后世乃至是当今时代人们的思想。
(一)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儒家思想中“礼刑并用”思想就是主要强调对犯罪的综合治理。“礼”重 在预防犯罪,“刑”重在惩治犯罪,这种“礼刑并用”的思想对我国当前对犯罪的预 防、教化、控制、惩罚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预防犯罪可以通过发展经济、教化 民众,对已有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等措施得以实现。目前我国实行了以德治国与依 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针,面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社会中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实际, 加强道德教化,施行“礼刑并用”依然有效。
(二)考虑人情,保障人民利益 我国的古代道德观中,家族伦理道德的地位不逊于法律,即使是当代 的法制社会,绝对不去考虑人情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为此,“德主刑辅”的思 想对当代依然适用。以儒家的“亲亲相隐”制度为例,该制度之所以能延续这几千 年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对自己关心相爱的人,尤其是父母血 亲,即便他们有了过失,也不忍检举而是采用包庇的措施。它是对人性、情感、 血缘的认可理解与满足,它在立法中对家庭成员不相举报的适当保护,在一定程 度上能很快的解决矛盾,有利于社会中出现人人相敬、人人和睦的局面,保障人 民的利益。
四、结语以伦理、道德、家族宗法为主要内容的儒家法律思想在我国的法制发 展史上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受我国古代封建制度的制约,儒家法律思想给中国 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制约,但一些思想也为 中国社会带来了构建和谐社会、民安太平的积极影响。面对古代的道德观,我们 不能以为的摒弃,而应该在推进和完善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扬长 避短,汲取可行有益的思想方法。
作者:顾启新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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