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中国各地纷纷出现了各色各样的公益性组织,如基金会、 慈善关于对慈善募捐与捐赠行为的民法研究会、助学网、希望工程等不胜枚举, 随着社会的发展,募捐和捐赠方式也不仅仅局限于社会生活中的捐款,网络上也 开始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募捐,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方式来进行也是花样不断翻 新。无论是出于对扩大其企业和个人自身影响力、提高个人名誉的目的,还是出 于对于贫困不幸家庭真心的帮助,亦或是通过对捐赠的行为来为企业做广告以此 来提高经济效益,避开这些目的不谈,就结果来看,这些慈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 确实是使很多濒临绝境的人看到了生存的希望。
但是,由于我国对于这些募捐行为还未制定相应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 系,在募捐行为中冶出现了很多问题,募捐环节、善款的收取和保存、善品的质 量问题、存储问题、认捐工作不完善、使用余额的归属问题等,本文主要认为, 除去慈善机构制定完善的机构体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 体系,捐赠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关于捐赠余额的归属与处分问题,这是所有的捐赠行为都要面临的一 个重大且艰难的问题。在此列举一个案例。广西的余某患上了白血病,医生给的 建议是进行骨髓移植。但是为治病,他们家已经无力支付骨髓移植的相关费用, 经过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余某筹集到善款23万余元,余某筹钱的目的生成是为 了支付其住院费、治疗费、骨髓移植费用。但是不幸的是,1998年余某由于没有 等到合适的骨髓配型,病情恶化死亡,但是截止到1999年,余某筹集的善款除去 医疗费用等还剩余14万余元。关于这14万的去向,为余某筹集善款的当地税务局 与余某的父亲产生了矛盾纠纷。当地税务局认为其资助的目的已达到,余额也不 能在继续支付,而余某的父亲却坚持说其有这笔善款的继承权,为此,余某的父 亲将税务局告上了法庭。经大院审理后认为,税务局筹集的善款主要是为了给余 某本人治病,由于余某死亡,善款的目的达到,所以善款余额不属于余辉的个人 财产。而在二审判决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其属于余某的个人财产,其父 有权利继承。当地税务局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定性尚未有明确的答 复。
就本文作者的观点,赠与与捐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案中,筹集的善款是税务局发起而得到的,其目的在于救助余某这个白血病人,并不存在余某 直接向捐款单位或个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若无地方税务局发起的筹集善 款的活动,就没有这些善款。所以不能只片面地强调余某是接受捐赠的特定主体, 而忽略了捐赠人之所以捐赠的前提和目的。
社会上还存在着诈捐、骗捐的行为。2015年9月,网上流传着一个视 频:一个名叫李某的姑娘,在晚上九点多,骑电瓶车回家路上看到有两只狼狗追 咬一个小姑娘,李某便停下电瓶车试图赶走狼狗但不幸两只狼狗都来撕咬李娟, 咬的李某身上基本没有剩下完整的肌肉组织,有的地方甚至能清楚地看到骨骼, 为此李某的男友张某便呼吁大家救助这个可爱善良的姑娘,然而,事情的真相是 李某并不是为了救人而被狗咬伤,而是被其自家养的狗咬伤。原来这竟是张某为 了获得大家的同情为李某筹集手术费而撒下的谎。目前,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 方拘留。此案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对于诈捐、骗捐行为其在民法上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很明显的,张某为了筹集资金而编造了女友为救小女孩而被 狗咬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欺骗,其采用欺骗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好心人士 为其女友捐款高达80多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当然,其 目的是好的,但他的这种善意的主观目的与他的犯罪构成不存在任何关系,只可 以作为量刑的法律依据考虑。
我国法律规定,受益人应当将所受到的资金用以实现捐赠人的意愿, 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也有定期向捐赠人公开其资金的使用状况和资金流向。捐 赠人与收益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关系,捐赠人具有撤销权和诉权。当发现 公益组织或者受益人没有遵守约定病按照约定来支配这笔资金,捐赠人有权利追 回这笔资金或者用将其作其他用途。当公益组织或者受益人没有按照捐赠人的意 愿使用捐赠的善款,捐赠人有权撤销这笔资金,享有撤销的权利。捐赠人还可以 对没有按照其意愿支配资金的公益组织或者受益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实际合 同的义务。
社会公益的捐赠、慈善机构还存在其他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 有具体的制度和法规来规范,很容易造成混乱,违背了慈善机构产生和存在的初 衷,在此基础上,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立法过程中,要确立使捐 赠人的知情权、撤销权、诉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使更多的人能够产生意愿分 享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蛋糕”,也使更多的人能够在这“大蛋糕”上分到一块。
作者简介:张杨(1991-),女,山东青岛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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