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各种行业协会 不断涌现。而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愈加重 要的作用。但伴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 制,行业协会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困境。明确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法律规则手段 可以有效地避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有助于更好地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我国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研究。
一、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 行业协会产生于商品经济中,在经济学上一般将其认定为一种增进共 同利益的联合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经济自我管理与服务、自 我约束与协调的民间性、自律性组织 。从社会学角度,行业社会是一种主要由 具有共同利益的行业成员自发组成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 织 。从法学角度,行业协会是以行业共同利益为目的,以单一行业竞争者为成 员,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的非政府非营利的法人组织。行业协会一般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行业性、自治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中介性 。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与作用 简单地说,行业协会的职能就是其在当代中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所发挥的作用。而行业协会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其职能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 方面 。在对内职能方面,行业协会主要存在自律职能、服务职能和协调职能。
自律职能是指行业协会以自身的组织模式、管理方式、相关规定和行业准则等管 理会员企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职能是指行 业协会可以以自身所掌握的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顾问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并且可以赚取一定的利润维持行业协会的运营;协调职能是指行业协会可以协调 行业内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通报企业活动,避免企业间陷入恶性竞争和不正 当竞争,追求行业利益最大化。在对外职能方面,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代表职能。代表职能是指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整个行业参与国家立法、监督政府行为和维 护行业形象。
经济法通过公权力介入市场来保证市场快速稳定发展,实现国家调控 经济的目的。而行业协会职能的实现可以在公权力介入不到的地方维持市场秩序, 避免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众所周知,司法是有成本的。行业协会职能的实现可 以协调和规范企业行为,对违反行业准则的企业予以处罚,这样就可以显著降低 司法成本。
二、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经济法主体又被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 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而关于经济法主体的 构成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观点是将经济法的主体分为经济法调控 主体与经济法受控主体。
(一)行业协会是经济法调控主体 经济法是确认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是为了防止市场在错误配置资源时 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是为了防止出现政府过 度干预经济和政府不作为的状况 。而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还不完善,难免会出现国家不易调整或者不能直接干预的情况。这时, 行业协会就可以作为调控主体代替国家对该行业进行调控。所以,就行业协会与 该行业的市场主体而言,行业协会就是调控主体,该行业的市场主体就是受控主 体。
行业协会作为调控主体的权力来源有两种。其一,来源于法律或者政 府的授权。国家通过法律明确地将权力赋予行业协会,由其代为行使或者政府在 向服务性政府转型的需求下,将部分权力下放授权行业协会代为行使。这种来源 于法律或者政府的授权可以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贴近市场的优点,防止出现政府 失灵状况的发生。审计协会的权力就是来源于此。其二,来源于行业协会会员企 业私权的让渡。行业协会在成立之时会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行业协会 享有为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对成员企业进行管理、惩罚的权力。这种方式是大部分 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
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来矫正市场缺陷,实现行业内的公共利益。一旦有会员企业违背了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协会就会通过规章制度对其 进行管理、警告或者处罚。相比国家政策和政府行政命令而言,这种规章制度更 加灵活,更有可操作性,可以更好的协助国家和政府完成宏观调控。行业协会通 过与政府的灵活互动对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进行辅助决策和监督执行。现代社会 分工越来越精细,政府不能对所有行业了解的面面俱到。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凭 借其对本行业专业和准确的了解,向政府提出相应的建议,辅助政府进行决策。
再者,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具有很大的能量,可以有效的监督政府行为,防止 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二)行业协会是经济法受控主体 行业协会是由具有共同利益的行业成员自发组成的,是以行业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组织。当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共同利益一致时,行业协会在经济运行 中发挥积极作用;而当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共同利益背道而驰时,行业协会可能 会为了追求本行业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行业的共同利益,就会阻 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
因此,国家需要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应的约束。此时,对 于国家与行业协会而言,国家是调控主体,行业协会就是受控主体。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受控主体,主要表现在危害公平和妨害竞争两个 方面。在危害公平方面,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中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虽然行 业协会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它可以将行业内的大部分企业组织起来进行垄 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产品集体涨价、限制数量、 划分市场和对产品质量进行不实承诺等。在妨害竞争方面,由于行业协会是由本 行业的大部分企业发起成立的,为了维护多数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可能会通过 形成某种制度限制甚至制裁对其具有威胁的竞争者。这种限制行为极大地阻碍了 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市场失去活力。
三、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虽然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国家、社会、市场和企业的有序发展中发挥了 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现状并不理想,经济 法定位不够具体、明确。首先,立法层级过低。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有关一般 行业协会的法律。我国仅存在一些特殊行业的行业协会法律,如《律师法》之于 律师协会,《证券法》之于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法》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等。其次,现有法律规章对行业协会的定位和管理混乱。由于缺乏全国统一法律, 各地关于行业协会的定义、定位和管理制度等各行其是,不具有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有消极的一面。若要行业协 会更好的发挥其对经济的积极作用,降低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必须完善行业 协会相关法律,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位和管理制度。
完善立法要从明确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规 范行业协会的行为、限制行业协会的营利性行为、界定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和保 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业协会完美履行其职能,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作者:毕锡玉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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