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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校长述职 时间:2020-01-10 07:43:40 点击:

市水利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xx〕30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20xx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及湘政发〔20xx〕30号文件要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筑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目标,按照科学治水,改革活水,发展兴水,建设强水的发展思路,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怀化水利事业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改革工作内容

  (一)实施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整合行政职能,将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涉及防洪、水源、水域、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行政职能调整归并,在2013年前基本实现水务一体化,设立专门的水务管理机构。

  2、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用水总量红线控制。编制怀化市水功能区划,制定怀化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定怀化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加强河道水域管理,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确保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按照5%的比例逐年递减。

  3、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资源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函〔20xx〕171号),将考核指标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根据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的具体指标,并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绩效办和市水利局组织对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1、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保持财政预算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加。自20xx年开始,以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数据为依据,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的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市县两级设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由水利和财政部门编制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市县两级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3%专项用于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支出。

  (3)落实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严格执行《xx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县两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统筹征收管理工作, 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

  (4)依法征收水利规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到位,专项用于水利项目建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利人员培训和水利工作能力建设。

  2、建立水利建设融资机制

  (1)政府搭建水利融资平台。明确怀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水利建设专业融资平台,对接中长期政策贷款业务,作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融资主体,履行融资建设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各县(市、区)可以独立组建或与市级合作建立水利融资公司。扶持水务投资公司在条件成熟时上市融资或发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2)构建政银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以水务投资公司为承贷主体,吸纳金融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3、建立农民兴修水利激励机制

  (1)建立民办公助激励措施。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向水利建设倾斜政策,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实行民办公助。

  (2)明确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受益权。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筹资筹劳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收益权归筹资筹劳主体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维护农民筹资筹劳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集中管理,以县为单位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行集中管理,负责本地区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管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对建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试行大中型水利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建设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大中型水利工程总承包、代建制、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重点试行工程总承包或代建制,深化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制约机制。

  3、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建立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筹、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建设管理新机制,引导群众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受益农户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

  4、规范水利建设市场。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拟参与我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进行名录管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严格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有形建设市场交易,实行投标报名或开标会投标人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到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制度。

  5、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市、县级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强化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

  6、完成水利(水电)工程确权划界,强化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按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水利部门发放产权证明,明确管理和保护权限,设立保护标志,有效保护水利(水电)工程。

  7、落实小型水库管护员、水库调度和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明确聘用程序和条件,落实安全管护职责,每座小型水库至少聘用一名管护员,管护员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工资水平,由县级财政进行补助,小(1)型水库管护员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完善水库调度和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科学调度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四)实施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

  1、加强乡镇水管站建设。各县(市、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单独设立2至5人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乡镇水管站(或者在乡镇公益性事业站加挂水管站站牌,并保证有2至5名专门人员负责从事水利工作),负责编制乡级水利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建设及维护、防汛抗旱、水利科技推广以及农村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工作。乡镇水管站在业务开展和资产管理上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负责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经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

  2、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由大多数用水户经过民主协商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统一管理田间用水,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管护农田水利设施,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提高用水效率,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长效运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其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社会地位,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五)实施水价改革

  1、深化城市水价改革。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依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用水定额,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合理用水需求,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对工业、服务业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2、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跨县(市、区)的大、中型灌区供水水价由市物价部门商市水利部门核定;其他中型供水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商县水利部门核定;末级渠系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范围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水利站指导下,按民主协商一致、符合实际的原则自主核定。国有水利工程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征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负责水费征收管理,并依据核定的水量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应当加快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实行用水计量,按计量收费,探索实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3、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于日供水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职能权限开展成本测算,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其他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

  三、工作部署

  (一)组织机构。成立怀化市水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水利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1、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完成五项水利改革工作。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怀化市水功能区划,加强河道管理,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建立水利与环保联席会议制度。

  2、市农办:会同市水利局研究并提出全市农村水利发展的战略、政策意见和措施;综合协调全市水利改革农口和支农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农村水利改革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市水文局:为怀化市水利改革提供水文技术保障。会同水利部门建立和完善怀化市水资源监测站网,重点加强对各水功能区及境内重要饮用水源地、境内重要的大中型水库、沅水干流怀化段及其一级支流的省界、县界出入境河段及入河口河段的水质水量监测站网建设,定期发布怀化市水环境监测简报和怀化市水资源公报。

  4、市编办:会同市水利局完成全市水利改革相关机构编制工作。

  5、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利局规范建设项目涉水事项审批,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立项核准。

  6、市财政局:为水利改革提供财政支持,会同市水利局出台有关建立财政对水利投入持续增长机制的意见,建立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增幅与同期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机制,明确中央投资项目或中央补助项目配套资金比例。设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制定怀化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行民办公助,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

  7、市水务投资公司:完善水利投融资平台,建立水利投融资良性循环机制,对接中长期水利政策贷款业务,建立水务企业市场化和产业化运行机制,盘活水利资产,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确保水利资金的保值增值。

  8、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核定工作,协同水利部门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9、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水利局、市水务投资公司理顺水务管理体制,整合涉水行政职能,健全水务良性运行机制。

  10、市经信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会同相关部门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和工业三废治理项目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严格限制水资源缺乏的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

  11、市民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出台全市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简化审批程序、免收费用、主动服务,大力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12、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完善乡镇水管站保障机制,落实乡镇人员的社会保障。会同市水利局健全水资源管理绩效考核。

  13、市物价局:对农业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科学核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

  14、市国土资源局:协同市水利局完成已建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和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划界工作,以及土地出让收益水利建设基金的收取。

  (二)时间安排。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和巩固与深化阶段。

  1、20xx年7月-2013年9月开展的主要工作。

  (1)出台怀化市水务一体化改革指导意见,理顺水务管理体制,健全水务良性运行机制;出台水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建立水利与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

  (2)建立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机制,明确建立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增幅与同期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机制,明确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项目市、县配套资金比例。

  (3)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出台财政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行民办公助;建立稳定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来源,加大奖补力度。

  (4)全市所有县(市、区)建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区域内中小型水利工程实行集中建设管理。

  (5)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管理,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6)出台全市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产权和受益权。

  2、2013年10月-2014年10月开展的主要工作。

  (1)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制度、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和水域管理协调机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核定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

  (2)建立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3)全面建成乡镇水管站,理顺管理体制,完成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加强乡镇水管站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健全考评机制;完善乡镇水管站保障机制,县级财政将水管站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落实乡镇水管站人员的社会保障;落实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和管护经费。

  (4)完成水利(水电)工程确权划界和发证工作。

  (5)建立覆盖全市的村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明确用水合作组织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健全监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

  3、2014年11月-2015年1月主要开展的工作。

  市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水利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体验收,进一步总结改革工作经验,深化推广改革工作成果,推动水利事业全面快速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全市水利改革务必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协作机制。由市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改革工作调度会,研究改革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机构、人员、经费等改革难点问题,推进改革顺利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水利改革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二)落实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将水利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我市水利改革工作在3年内顺利完成。各级监察机构要定期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相关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问责制。

  (三)加强资金支持,强化政策保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市水利改革的资金支持,出台推进我市水利改革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地方财政对水利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明确经费投入渠道,切实将水利改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加强社会宣传,促进公众参与。在全社会加大对水利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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