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分析 1.1经济立法是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线 从现阶段来看,经济立法逐渐成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主题词”,它贯 穿于国家的各项活动中。包括决策、规划等等。同时,在改革进程背景下,经济 立法承载着体制改革的使命。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需把“经济立法”作为主线,严格按照经济立 法准则,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将以“经济立法”为主线,法律手段为依托, 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1]。
在经济法部门形成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发挥“经济立法”主线作用,借 助我国的重要法律、政策、文件等等,对经济立法进行了明确表述。例如,1979 年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198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1984 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七五”计划、“九五”计划等等,均 明确了经济立法的主线地位。
1.2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渐次推进 在经济法部门形成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的构建主要是 以:经济法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经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顺序渐次推进的。而“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于1979年,后在1980年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开始尝试用“经济法规”一词代替“经济法”的表述方式。此外,为了实现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的渐次推进目标,在1981年成 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由该研究中心负责探究关于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的 理论知识。
1.3经济法部门法理学转型发展 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提出了:“201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开端”的指导思想[2]。在这一指导思想的引领下,我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开 始发生了转型发展。即经济立法状态活跃,且表现出“平缓推进式”立法模式转型 特点,并注重修订相关的经济法法律。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秩序、行业监管、对 外贸易、农业粮食、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法律,就此为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的转型发 展做好了铺垫。
2 我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的历程 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使经济法初步形成 《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法》作为第一部经濟性法律,它开始尝试通过法 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管控。即明确界定了合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外国经营者的 合法权,这为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3]。同时,为了给国际经济 合作保驾护航,这部法律站在前瞻性角度,把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设定为不低于 25%,且打破了当时东欧国家外资比例上限是49%的规定,不设置上限标准,就 此吸引了更多的国际经济合作。但仍有浓烈的政府干预、管理、调控企业发展的 政治气息。
2.2《民法通则》使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内涵明晰 在1986年,为了推进我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活动的顺利开展,颁 布了《民法通则》法律条文。这部法律,理清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关 系。同时,明确了所有经济活动应当遵从的规则,为单行的经济法提供了有利参 考。
2.3《宪法修正案》实现经济法内涵现代化 在1993年,为了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法律地位,颁布了《宪法修正案》。
这部法律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必须加强经济立法的完善, 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市场运作环境,避免个人或者组织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宪法修正案》的颁布,确立了宪法规范结构[4]。即“市场经济+经济立法+宏观 调控”,强调经济立法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基础,可对宪法依据做出指 引。
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经济法部门法理学奠定基础 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形 成,明确指出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方向,并强调减少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 行政干预。而在面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问题时,注重以国家干预方式,防治私权 自治所带来的危害。因为,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入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 预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可防治经济市场运行中的自发性、盲目性行为弊端。所以 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将有利于带动经济立法作用的发挥。
3 中国经济法部门法理学构建路径分析 3.1实现经济法理念转变,法理学构建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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