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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治学观念在法制教育中的运用:儒家核心观念

来源:校长述职 时间:2019-11-08 07:55:53 点击:

儒家治学观念在法制教育中的运用

儒家治学观念在法制教育中的运用 儒家治学观念在法制教育中的运用范文 一、注重“做人”的理念 在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中,最核心的思想便是“仁”。

“仁”,是人之全德,代表整体的品质德性。广义的仁包含 义礼智信,即孝义、宽容、忠诚、智慧、坚毅、诚信等诸多 道德规范。“仁”的中心意义是“爱人”,是处理人与人、 人与社会关系的最高标准。孔子说过:“仁者,人也”。重 视人、尊重人、爱护人、以人为贵、以人为本、以“仁爱之 心”待人。孔子说:“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列子•天瑞》, “人者天地之心也”(《礼记•礼运》)。儒家文化的另一位 代表人物孟子也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 子•离娄上》)。这些言语都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人的关注。

孔子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意思是自 己不愿意承受的,也不要强加给别人,对人格尊严应当尊重, 对人对己要用一致的标准和原则来衡量。所谓将心比心,推 己及人,则能于己于人两利。这是做人的基本信条,也是儒 家道德教育的标志所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的教学 目标,即是培养学生“做人”的能力,培养诊所学生与人相 处、待人接物的能力。诊所教学的可贵之处在于,学生所接 触的委托人通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使他们有机会了解到 社会贫弱者的生存状态与面临的困境。只有在社会生活中, 学生们才有可能真正理解法律的价值、法律人的责任。作为代理人的诊所学生首先要学会尊重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尊重, 不是因为他是委托人,而是因为他是人。对委托人的尊重, 说到底,是对人的尊重。无论他是老人还是儿童、是健康人 还是残疾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是精神健全还是偏执的人、 甚至是精神病人,只要他是人,就有人格尊严,就和我们是 平等的,就应当受到尊重。对人的尊重,与这个人的地位、 学历、年龄、身体状况、脾气秉性无关。只有尊重委托人, 并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才能理解、信任委托人,才能 与委托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其共度难关。因此,通过 与委托人以及其他案件相关人相处,学会“做人”的道理, 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这比掌握律师执业技能更重要。如 何“做人”是可以培养的,诊所教育承担了这个责任并将其 作为教学目标之一。

二、强调社会责任 孔子的教育目的是以培养“以天下为己任,恪守道德准 则,具有渊博学识和出色实际工作能力”的君子。这与孔子 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密切相关的,孔子生活在诸侯割据、礼崩 乐坏、战乱频繁的春秋战困时期,因而孔子试图通过办教育, 培养治国安邦人才。儒家思想强调对国家和人民应当具有责 任感,关心百姓疾苦,人心向背,呼吁“为政以德,譬如北 辰”,以道德教化治理国家。孔子曾先后周游列国,宣扬治 国之道,历时十四年,每到一国,“必闻其政”(《论语• 学而篇》)。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论语•里仁篇》)意思是君子关心的是道德教 化和法度,小人关心的是田宅和实惠。“见义不为,无勇也。” (《论语•为政篇》),所以应见义勇为。孔子的弟子曾参也 说过:“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论语•秦伯篇》) 儒家教育中提到的“正德、利用、厚生”,即是指以德教为 本的人文教育,希望能将社会成员培养成具有道德理性和社 会责任的仁人志士。诊所法律教育的另一个基本目标便是培 养未来的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通过指导学生 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培养诊所学生作为法律 人应当具备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精神,同情并在法律许 可的范围内帮助弱者。大多数法律人虽然以法律为业,以法 律工作为谋生手段,但法律人追求的终极目标并非限于商业 的利润,更包括公平、正义。这种服务精神和道德追求与物 质利益无关,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奉献精神,期待得到的是 精神上的满足,是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

三、讲求治学思想 (一)客观严谨的治学态度 儒家思想提出应杜绝四种缺点:“毋意,毋必,毋固, 毋我。”意思是不主观臆断,不自以为是,不固执己见,不 惟我独尊。主张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知之为知之, 不知为不知”(《论语•为政篇》);追求客观真理,避免偏 听偏信,辩证全面地分析问题;反对形式主义,讲求灵活变 通;谦虚诚恳,宽容待人。上述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时至今日仍弥足珍贵。事实上,这些观点同诊所教学有许多不 谋而合之处。例如,诊所会见技巧中,培养学生以开放的头 脑和问题开始,尽力鼓励当事人进行表述,认真倾听案件事 实并捕捉重要的细节,注重事实调查和搜集,建立与当事人 的有效沟通和良好关系,反对草率打断当事人的谈话,避免 主观的猜测和假设。再比如诊所教学培养学生多种谈话策略, 鼓励学生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时运用不同的谈话方式, 务求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和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而不必拘 泥于固定的模式和程序。

(二)因材施教的教学理念 孔子在教育思想上的一个著名的教育观点是提倡“因材 施教”,“夫子教人,必因其才”,针对学生的特点采用不 同的教育方法。孔子的弟子来源很广泛,人数众多,孔子通 过“听其言而观其行”、“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 等方法,概括出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子路果敢决断,子贡 通情达理,冉求多才多艺,高柴愚笨,曾参迟钝,子张偏激, 子路鲁莽;子贡能鉴往知来,颜渊能闻一知十,宰我擅长语 言文学,冉有、季路长于政事等等。孔子根据每个学生的个 性特点之差异,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则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 当冉求和仲由向孔子提出“闻斯行诸?”的问题时,他根据 冉求和仲由的不同性格,作出两种迥然不同的回答:“求也 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孔子为冉求鼓劲,却劝 仲由三思而后行。孔子对于众弟子问仁问政问礼问孝等均因个体差异而给予不同回答,形象地反映出孔子因材施教的教 育方法。正因为孔子个性化的教学模式,才涌现出一大批才 华横溢的弟子。“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育理念在诊所式教 育中同样有所体现,最典型的就是“单独指导教学法”。美 国纽约城市大学法律诊所的SharonHom教授曾经说过:“首先, 不可能存在一种适合你的所有学生、所有主题或所有情况的 尽善尽美的方法。最有效的方法不能一概而论。其次,每一 孤立的因素不能决定方法的选择,但有助于对特定的选择作 出系统的评价。最后,对教学方法保持自觉而持久的关心并 不容易,这需要教师付出艰苦的劳动。”单独教学法使对学 生的培养变得真实而不空泛,灵活而不教条,富于个性化而 不单一。教师必须适应不同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接受知识的方 式,对学生个体给予个别关注,以此来弥补单一教学模式的 不足。另外,诊所教学中的学习合同已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 教师与特定学生讨论他们各自的学习合同,确定学生各自的 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方法,并据此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 法,与学生共同实现目标、履行合同,亦是因材施教的典型 例子。

(三)启发式的教学方法 孔子的一个显著的教学方法就是启发式教学。他主张在 教学过程中,特别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自主研究的 能力,反对死记硬背和教师为主单向讲授式的被动学习。在 追求真理或解决问题的时候,首先给学生机会让他们自行思考,待学生有了一定观点并产生了强烈的求知欲,再根据他 们的需要进行启发引导或提问,让学生一步一步寻找到正确 的答案。如果学生一时难以领悟到,那就将问题暂时搁置下 来,即“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孔子认为能“闻一知二”或“闻一知十”或“告诸往而知来 者”的弟子,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勤于动脑的人,会竭力 加以赞赏。启发式教学还体现在,对学生问题的回答不要一 气呵成、淋漓尽致,而要给学生留有独立思考的空间。如《子 路》载,孔子到卫国去,冉有替他驾车,冉有接连发问,孔 子先答“庶”,再答“富”,后答“教”,不断引起冉有的 追问与思考,表明其主张人口是最基本的,然后再使人富裕 起来,有丰富的物质基础以后,就要发展教育,从而创造精 神文明的思想。又如《宪问》载,子路问君子,孔子简单回 答道“修己以敬”。子路不满足,追问孔子“如斯而己乎”, 孔子第二次回答“修已以安人”,再引起子路的追问,孔子 才第三次回答“修已以安百姓”。孔子这样连续回答三次, 既有针对性又有启发性。①《论语•为政篇》中指出,“学 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为政篇》又提出“温 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可见儒家教育认为启发培养学生 思考的能力至关重要。法律诊所教学中,启发式教育是最为 基本的教学方法之一。诊所教师大都是经验丰富的律师,但 他们在教学技能体现在,他们会极力避免直接告诉学生具体 的办案策略,而是通过启发引导式的问题,让学生自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诊所教学中的“反馈教学法”,即是指导 教师与同组学生之间不断反馈,在讨论中层层深入地帮助代 理案件的学生完成案件各环节的工作,而学生的问题,也同 样促使教师更全面地思考教学指导的内容。通常,诊所教学 提倡批判式的思维,建设性的意见,师生互动与自我评估相 结合的方法,让学生在思考中发现与修正不足。

(四)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孔子注重对学生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而拥有丰富 知识的目的就是要治国安邦,因此他认为“诵诗三百,授之 以政,不达;始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提倡 “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的真才实学,强调学以致用。儒 家思想认为做事应当“三思而后行”,要经过反复计划和周 全考虑再采取行动,“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 语•里仁篇》)意思是少说多做。孔子主张知行结合,总结 “学―――思―――行”相结合的规律,“学而时习之,不 亦说乎?”“博学而独行,切问而近思。”他要求学生要将 所学知识付诸实践,与实际行动结合起来。诊所式法律教育 的一个显著的特色是在实践中学习,“体验式教学”理论认 为:行动源于思考,而思考源于体验。我们不能从书本上去 了解社会、了解法律。学习的概念是建立在“人是通过感官 与外部环境相互影响”的观点之上的,同时又是人“使外部 的学习体验内部化”。②学生在诊所实践中,会接触到许许 多多的人和事,思考什么,学习什么,批判什么,改造什么,需要他们通过努力寻找到答案。在诊所中,具体的案例是一 个手段,一种媒介,一个为学生思考、学习和实践创造真实 环境的场景。迈出象牙塔后,在真实而复杂的环境中,学生 们碰到的事物之多之繁杂,远远超出了书本的内容。诊所教 师的责任,就是在这样一个真实复杂的背景下,教育和引导 学生,培养他们正确的判断力,但绝不力图掩盖或回避客观 事实。

(五)系统的教学过程 孔子将对学生的要求归纳为:“博学”、“审问”、“慎 思”、“明辩”、“力行”,博学,即博览群书、勤奋好学;
审问,即勇于提问,运用建构式学习方法,将所学知识与自 身知识体系融为一体;慎思,即周密思考、消化理解、谨慎 计划;明辩,即区别判断、去伪存真、明辨是非;力行,即实 施行动,将知识运用于实践,身体力行、避免纸上谈兵。孔 子认为人的发展是因时而异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 对其弟子的教育过程中,他认为“欲速则不达”,严格遵循 循序渐进原则。他的弟子颜渊曾说:“夫子循循善诱人,博 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卓尔,虽欲 从之,末有也已”。诊所教学中采用“三步”教学法实现教 学目标,即计划、行动、评估。计划是对行为目标、行为内 容和行为方法进行思考并努力作出认真负责的决定的过程;
行动是通过亲身体验而获得知识的过程;评估,或称“反思”, 是对计划行动进行分析、思考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具有理论性、指导性价值的结论的过程。“三步”教学法要求 学生在完成实践活动后要积极地对整个活动从策划到实施 的每个环节进行分析和评估,在策划、行动和评估所构成的 完整的学习过程中,特别强调学生学习过程的真实性、独立 性和创造性。

(六)良好的教学气氛 以学生为中心,寓教于乐是儒家教学方法的又一特征。

为了使学生乐于思考,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 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篇》)意思是说,对于学习 知识而言,了解不如爱好,爱好不如以学为乐。人的主观能 动性,是人是否能够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学习中既要“当仁 不让”,勇于表现,又要快乐学习,享受学习。孔子能够做 到与弟子们围坐在一起聊天,鼓励弟子们自由讨论、畅所欲 言。而讨论的环节也恰恰是诊所课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诊 所教师与诊所学生之间、诊所学生之间,通常保持着密切的 关系,这与诊所教学的特殊性有关。案件的偶然性因素经常 使师生在课堂之外沟通交流,除了课堂,学生寝室、教师家 里、委托人单位或家中、学校的各个角落,都可能成为师生 交流的场所。一些非诉法律诊所的活动空间更加广泛,田间 地头、大街小巷、村委会、居委会,甚至拘留所、看守所都 有可能成为诊所师生实践的场所,共同的经历、共同的付出、 共同的感想,加深了师生间、学生间的关系,诊所师生在辛 苦中不仅收获了被服务者的感激,更收获了成功的喜悦。四、强调以身作则 今天,中国正在通向法治化国家的道路上稳步前进,在 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法 律职业人才是我国法律教育界一项极其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引进先进的教学模式为我所用不失为一个事半功倍的策略。

而事实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并非纯粹的“舶来品”。上 述分析显示,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儒家思 想中,蕴涵着许多与诊所式教育模式的理念十分相似的哲理, 这些哲理以各种形式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潜移默化地 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几乎所有方面的思想意识,也使诊所教师 感觉似曾相识,运用起来得心应手。笔者在此真诚地期望有 更多的法律教育者投身于法学教育改革,加入诊所法律教育 行列,为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未来出一 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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