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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个体系【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和发展效果】

来源:校长述职 时间:2019-10-05 07:54:20 点击:

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和发展效果

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和发展效果 随着融合教育理念的不断深入,当今人们对于融合教育 的理解已经不局限于安置地点,而是更强调服务的理念。因 此,支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既是融合教育质量的保障, 又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作为融合教育发源地的西方国家, 其融合教育的发展程度远超我国。因此,了解和分析其高等 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成功经验,对于发展我国高等融合教育 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 (一)深厚的社会文化土壤。

(二)完善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出现,首先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体现了一个国家 对相关内容的重视和支持程度。这在国外高等融合教育比较 发达的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美国联邦立法中对残疾学 生接受高等教育影响最大的两个法律分别是1973年的《康复 法》和2008年修订的《美国残疾人法》。1973年《康复法》 是第一个影响残疾学生在高校获得联邦政府经费的重要法 律。该法强调高等教育有为“残疾人”提供平等教育机会的 责任且规定高校“有积极行动的义务”②。随后美国在2008 年颁布《高等教育机会法》,对教师素质、残疾学生接受高 等教育的权利以及国家的援助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③。《康 复法》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给予了保证,但这仅对公立大 学有效;
《美国残疾人法》是美国历史上保护残疾人最全面的法律,旨在“对残疾人减少歧视”和提供“反对歧视残疾 人的执行标准”④,禁止在就业、公共设施、公共服务、交 通运输和电信方面歧视残疾人,无论私立还是公立大学都在 其规定之内。这两个法律都认定歧视残疾人是非法的,并要 求大学为这些残疾学生提供支持。

(三)有力的经济支持。

经费是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保证之一。英国高 等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引入具体的经费扩大对残疾学生的 帮助。其经费一方面用来改善高校环境使残疾人能够在大学 校园中生活,另一方面用来发展帮助残疾人日常生活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功能主要是协调学生的支持需求,并确保为个人 提供合适的设备和照顾⑤。美国有非常多的为残疾学生提供 支持的项目计划,如华盛顿大学为残疾学生提供的DO-IT服 务,为残疾学生提供多种从联邦政府到学校的奖学金、贷款 等经费支持;
而各州也会为残疾学生提供职业康复项目及一 般性奖学金和助学金等⑥。

(四)广泛参与的社会力量。

(五)相对成熟的基础融合教育保障体系。

基础融合教育的高度发展,为残疾学生适应高等融合教 育提供了条件。西方欧美国家作为融合教育的发源地,其基 础融合教育的发展程度已经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这就为残 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从知识、心理等方面提前做好了准备。

基础融合教育的发展,也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同时,基础融合教育的高度发展,在社会文化氛 围方面也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营造了舆论接纳氛围。这些 都是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所在。

二、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和实践之间的差距不容忽视。

政策立法所取得的成绩并不能彻底地改变残疾学生接 受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现状。

首先,尽管西方国家在立法和对残疾学生的认识等方面 有所改善,但是低入学率和高辍学率仍然是一个问题⑦。残 疾学生的到来给高校带来巨大的挑战,这不仅仅是让他们如 何进入教学楼的问题,更是涉及如何安排课程、教学、评估 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尽管高校有提供平等教育机会的准则, 但是怎么做及在实践中做到什么程度却没有确切的规定。

其次,关于残疾界定的不清晰,使得政策执行时存在一 些漏洞。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残疾人法案修正案》 特别强调美国残疾人法案存在的问题,包括残疾定义的清晰 表述。Heyward描述了很多学院和大学在实施该法时面临的 问题,尤其是军队和高校所使用的残疾定义可能并不相同, 使得残疾学生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⑧。

再者,残疾学生对残疾身份的不认同致使政策的实施 困难重重。学生获得“残疾学生补助”的前提是承认自己有 残疾,但立法在这个方面的规定则缺少对残疾学生自尊的考 虑。这可能成为影响立法公平有效实施的一个障碍。相对于残疾而言,学生更愿意选择其他的身份,如单亲家庭,基督 教徒或同性恋。很多学生希望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所以他们 不愿意告诉其他同学或老师关于自身的障碍。尤其是与肢体 残疾和感官残疾的学生相比,那些阅读障碍或精神健康有问 题的学生,更难以认同自己的残疾身份。

(二)文化氛围的营造仍显不足。

不管上述各种法律存在何种缺陷,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 些法律一方面试图为残疾人创造社会的、经济和公共的空间, 另一方面逐渐让人们认识到在这些领域需要作出调整。但是 法律无法改变文化中缺少的东西,要实现对残疾学生的积极 支持需要的不止是立法的改变。所以对于大多高等教育机构 来说,简单、机械地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远远不够的,更 需要通过文化氛围的改变来真正实现融合。特别是随着越来 越多的残疾学生涌入高等院校,文化氛围和高校师生的态度 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发展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高校支持服务欠缺对新增残疾类型的关注和经验。

在高校中不断增加的残疾类型,尤其是那些隐性残疾为 高校的支持服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些学生虽然没有明显 的外观损伤,但是他们所需要的支持服务也许比显性残疾的 学生更多,也更具有难度。这种难度一方面来自于高校以往 经验的缺乏,因为在过去高校接收较多的是感官或肢体残疾 的学生。另一方面则来自于他们自身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和个 性化。然而,这是高校今后发展过程中将会越来越多的面临和需要处理的现实问题。

三、启示 (一)融合理念的营造是建立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 根本所在。

一个接纳和支持的社会文化环境是高等融合教育得以 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只有整个社会接纳和认可了关于平等、 参与、多元的融合理念,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一套完善的 支持服务体系。换言之,支持服务体系存在的依据是融合理 念,要实现的也是融合理念。所以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 建立和发展离不开融合理念的支撑。对于我国而言,虽然从 近代到现在关于东西方文化的优劣之争颇多,但是孰优孰劣 至今无法说清。只因为每种文化诞生和成长的土壤不同,适 应的国情也不尽相同。所以融合理念的营造不是简单地模仿 西方,而是寻找东方儒家文化和西方民主、平等观念的结合 点,形成中国本土化的融合文化。

(二)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建构方式是高等融合教育 支持体系有效性的保障。

注释:
①黄志成.全纳教育——关注所有学生的学习和参与.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10. ②Kaplan,W.A.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Legal implic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2nd ed.).San Francisco:
Jossey-Bass,1985.③郝梅荣.美国《高等教育机会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 的条款及其启示.大观周刊,2011,529(21):23-24. ④Paul, Stanley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in higher education: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2000, 34(2):200-211. ⑤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 (HEFCE)Improving Provision for Disabled Students:
HEFCE Strategy and Invitation to Bid for Funds2003/05.Bristol:HEFCE.http:
//www.hefce.ac.uk/pubs/heface/2002/02%5F21.htm.2002 -02-21. ⑥卢茜,雷江华.美国高校残疾人服务特点及对我国高 校的启示.中国特殊教育,2010,9(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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