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在行政法律思想上,就是重视法律和教化的并行;量才授职,依法选人;因时 立法,法文谨严;重惩腐败,注重廉耻。宋代行政法律思想对今天的法律建设在 注重官员选拔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也都有重要的镜鉴意义。
宋代的行政法律思想,许多学者如张其凡、郭东旭、贾玉英等都从不同角 度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对于宋代行 政法律思想的认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宋史研究的深入,学界对北宋行政法 律的研究视角予以重新审视,开始从文化、思想等方面进行解读。在这方面,作 为唐宋变革“顶峰”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所展现的行政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现实 意义。
一、宋代行政法律思想发展之原因 众所周知,自唐中期以后,藩镇割据,战乱不息,宦官干政,朋党之 争严重削弱了皇权;五代纷争,武将跋扈,文人默默,士鲜廉节;佛教等宗教思想 虽经打击,但在动乱中赢得了话语权,成为许多士大夫明哲保身的手段,在基层 民众中,影响非常大,削弱了儒家的统治地位。商品经济观念的增强也改变了传 统的义利观念,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就需要寻找一个文化的主干,并借此得以生 发。
宋朝统治者为不至于成为短命王朝,清醒的宋太祖、太宗等人在借鉴 前代成败的同时,力图在维持皇权和相权的平衡上重新恢复皇帝之权威。其具体 措施之一就是重建文官制度,抑制武将。“国家抚临多方,专尚文治。”而文官制 度的建立就需要用制度来规约之,使官僚系统既能稳健运行,又能养官员廉耻, 法律无疑是不二之选,因此宋代在选择官员时,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规定“明 法律举人,试以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宋代行政法律作用之大,也为时人所 肯定,“朝廷兴治之源,法制休明为大。”历史也证明了这种做法的有效。“太祖 即位,罢藩权,择文臣使治州郡,至今百余年,生民受赐。每一诏下,虽拥重兵, 临大众,莫不实时听命。” 二、宋代行政法律思想之特征 宋代在总结唐朝的行政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拘成规,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法律思想。其法律法律特征体现在:
(一)法律和教化并重 宋代在注重法律的惩戒功能时,更加注重教化的作用。在这方面就形 成了“吏畏民,不轻出令;民爱吏,思其遗化”的良好官民互动。这是和宋代皇帝 尊重法律的态度分不开的,这种尊重无疑会对其他官员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从 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宋真宗时,驸马都尉石保吉认为仆人偷盗,请求重处, 并允许在家里行刑,真宗不允许,其理由就是“有司自有常法,岂肯以卿故,乱 天下法也”宋仁宗“尤恶深文,狱官有失入人罪者,终身不复进用。”可见皇帝对“失 出入人罪”官吏的惩戒力度。这种教化在宋朝后期更为明显。宋宁宗就认为“朕欲 治赃吏,须检举祖宗旧法,先告谕,庶行之不暴”,这和宋初“祖宗治赃吏至弃市” 虽有继承的一面,但其发展也是脉络可见的。
(二)量才授职,依法选人 宋人引以自豪的是“与士大夫共天下”,表现在行政管理上就是注重选 拔上层级负责,量才授职,依法选人。“人主择宰辅,宰辅择长官,长官择寮佐, 此至治之要,至简之术也。”对于这种制度,皇帝也通过“爱惜科名”态度,予以 维护。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张观、乐史鏁厅合格,“不得进士第,祗以为幕职 官。太宗之爱惜科名如此。”对于官员的选拔不仅注重才能,而且注重选拔的层 级。“先朝擢才,必贵实用。往往由翰林学士判省府,然后辅政。士大夫亦不肯 以清谈自高。如欧蔡皆台阁名臣,及主计尹京,有健吏不能及。”这反映了宋代 官员选拔制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严格执行试官制度,慎重选拔官员 宋代对于一些初任官员的任用采取试用制度,这固然有冗官的因素, 但更主要体现了宋代选拔官员的谨慎。宋代的试官制度执行很严格。
如“旧制:凡掌外制必试而后命,非有盛名如杨文公(杨亿)、欧阳文忠 (欧阳修)、苏端明(苏轼)未尝辄免,故世尤以不试为重。然故事:苟尝兼摄,虽 仅草一制亦复免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馆阁体现了朝廷“聚天下贤才,长育成就 之意”。而对于高级官员的推荐,更是如此。如仁宗时武宁军节度使兼侍中夏竦、 武胜军节度使同平章事程琳,荐尚书屯田员外郎张硕、秘书丞蔡抗、太子中舍李 仲昌、节度掌书记李师锡等试馆职。仁宗则说:“馆职当用文学之士,名实相称者居之。”仅是将被推荐的官员等“送审官院与记姓名而已。” (四)“举主连坐”的责任追究制 举荐官员是宋代高级官僚的一项职责,也是增强官员责任心和使命感 的一项重要手段。宋代实行的举主连坐制度就发挥着这种作用。“择举主于未用 之先,责举主于已用之后,此古今之良法也。”其制度就是要求举主在推荐官员 时,要对所推荐的官员使用后的腐败行为承担连坐责任。这也是宋太祖有感于五 代之腐败而有意实行的。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就要求举主在举状上亲自签名。如所举荐的 官员在任职期间“贪浊不公,畏懦不理职务”,与举状不符,则要视情节轻重,给 与处分。
宋神宗时,名臣鲜于侁就因“坐举吏受赇”被降职,这使官员在举荐官 吏时,不得不慎重处理,谨慎而行,从而达到选贤任能的目的。
三、宋代行政法律思想对今日之启迪 宋代的行政法律思想,有许多值得今天我们借鉴的地方。毕竟这是从 我国本土产生的宝贵经验。只有善于从本国历史中学习,才能不断推进今天行政 法律的发展,从而使行政运行更趋合理和科学。
在这方面,宋代行政法律给与我们的启迪有:
(一)注重法律的严谨连贯 法律应注重稳定连贯,反对随意性,对于此,宋人有清楚的认识。“法 为天下信,事为天下功,臣下争欲变法,各求之事,不参核而遽从,已变遄复, 暂立忽废,此功信所以隳,国权所以去也。”宋真宗时,针对行政命令的反复, 右正言知制诰朱巽上言:“朝廷命令,不宜屡改,自今应陈述利害,更张法制, 请委官司议其可否,如经久可行者行之,不可者止之。”真宗也认为“令命屡改, 甚失治体,卿等制之。且事有可否,执政者所宜尽心,无有隐也。”这对于今天 我们某些动辄说法律不健全,并认为法律万能论的人来讲,应该有所启迪。
(二)注重官员选拔的制度建设,反对用人上的随意性 宋代在用人上有严格制度规定,这不仅体现在任职的资格和试官制度上,而且对于任职年龄也有明确的限制。荫官制度规定:“年及二十五以上,方 得出官。如三试不中,年及三十五以上,亦许出官。”同时强调任期的稳定性, 避免出现“今之为郡,霑三岁辄更罢去,事小大率有法令,虽材者巧摘奇断,立 威刑以为强名,然其居也民畏之,去则已矣。”对于官员提升更是要求“州郡僚佐 皆从朝廷补授。大臣出镇或许辟官,亦皆随资注拟,满岁迁秩,并循铨格……擢 授有资级,保任有常法,亦所以抑奔竟之途,由古以来,兹道不易。” 宋代官员选拔制度的制度建设是希图革除旧弊,从而确保官僚体制的 有序高效进行,“选人用举者升改,立法之意本欲使监司、郡守收择人物,激扬 士行,亦使晚近、下僚知所以修身临政,以赴上之公举也。”选拔制度的稳定和 规范,有助于抑制不正常的奔竞之风,保证政令的畅通和政绩的稳定。
(三)注重官员为官修养建设 宋代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失人心非良吏矣,犯公议非贤士大夫矣。
然则是约也,岂不严于法乎”北宋官员叶任认为“享其利而不胜其任,得所欲而违 于义,君子不为也。”南宋大儒真德秀认为“从来官吏与斯民,本是同胞一体亲。
既以脂膏供尔禄,须知痛痒切吾身。此邦素号唐朝古,我辈当如汉吏循。今日湘 亭一杯酒,便烦散作十分春。”只有如此清醒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才能保证 官僚体制的健康运行。
(四)惩治贪污注重教化 宋代的反腐经历了一个过程,对于今天的经验就是,根治腐败不仅在 惩处,关键在制度。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 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多”。宋代对于腐败官员的处理 非常慎重,在后期更为慎重。如宋宁宗嘉定十一年(1218)七月规定:“诸以赃罢, 毋得轻受文状。遽改正,检令元劾罪犯轻重,为之处分。”宋人惩治腐败的力度 不可谓不大,所以经历了如此的变化,不能单纯从后期政治腐败的角度理解,是 有深层次原因。
总的讲来,作为产生于我国本土的法律,其精华和积极的精神内涵是 不容忽视的,其所给与今人的积极之功效远大于消极性,其成绩也是值得肯定的, 尤其对于迷信法律至上的思想来讲,更是如此。宋人官僚系统重视法律和教化并 行的做法,对于今天的行政体制运行和官员选拔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但是我们也 不能食古不化,毕竟法律的语境发生了变化。法国法学家博丹说得好:“每个时期的法律必定是自然的不完全的表现。”对于宋代而讲,依然如此。
作者:李清章 张京 孙媛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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