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避税的危害 在跨国纳税人实施国际避税行为时,纳税人的目的通常不是减轻其在 某一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来自世界各地的总体税负。国际避税行为虽然 给跨国纳税人带来利益的,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其行为对相关的 纳税人所得来源国和其居住国都造成了税收损失。其主要危害总结如下。
首先,对国家的税收利润造成严重损害。国际避税事件中,跨国纳税 者的回避行为的复杂性和潜在性,对各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实际的损失额很难做出 全部正确的统计。税收减少,社会的正常分配则必然受到影响。从而使社会的公 共资源难以被有效配置。其次,大量非正常的国际资本转移,阻碍了资源世界范 围内的有效分配。纳税者为了逃避负税,跨国纳税人经常通过移转价格和其他手 段跨国转移利益所得,使得国际资金流通秩序混乱,造成相关国家的国际收支的 巨额赤字,这种影响正常的国际资金流动的行为,照成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外汇资 金的抽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最后,因为避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加收入要扣除纳 税人的避税成本,加上财政收入反避税成本核算,真正的收入增加要比想象的少, 损失则要多,导致更加复杂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降低了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效 率[1]。
二、我国国际反避税的措施完善 制定完善的反避税制度对于加快中国税收法治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笔者针对当前主要国际避税方式提出了以下几个措施。
(一)防止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措施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各国制定的管制转让定价税制针对关联企业内部 进行的贷款、劳务、租赁、技术转让和货物销售等各种交易往来,规定了一系列 确定评判其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有: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 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 来确定;
②再售价格法。如无自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 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 定;
③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 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 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办法;
④其它合理方法。如果上述三种方法均不 能使用时,税务机关有权决定采用其它合理替代方法。
(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在管制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是通过在 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设置有关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的方式来阻止第三国居民设 立的导管公司享受优惠待遇,或者是运用国内税法上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于形 式等一般性反避税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否定各种中介性质的导管公司适用税 收协定的资格。
(三)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措施 目前主要有一下两种方式,①正常交易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 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不同,则关 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关法现对利息征税;
②固定比率方法。
规定法定的债务与资本比率,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的可疑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四)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鉴于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当地设立基 地公司,虚构避税港营业以转移和累积利润,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 施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通过法律制裁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第二类管制措施是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第三类管 制措施则是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 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总的说来,在国际反避税的措施制定中要把握其原则,其中公平和效 率是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要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最重要的便是处理好效 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状况来看,目前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产 业结构很不合理,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经济运行效率低下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 主要因素,因此,税收政策的选择必须以效率优先。但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来 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一国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 盾将是收入分配不公,此时,税收政策的选择必须以公平优先。因此,从长远来 看我国税收政策的选择也应顺应这一趋势,逐步实现由效率优先到公平优先的转 变②。国际避税有其根源,其形式也是千奇百怪,各国的避税措施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还需要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在此基础上针 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措施。
作者:肖雄 第2篇:电子商务对反国际避税提出的挑战与应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式,但是因跨 境电子商务自身独有的特性使得现有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传统 的税制立法还没有对于跨国的电子商务做好准备,跨国电子商务避税行为常常发 生。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对于传统税制的冲击,并制定出应对措施, 以切实维护国际税收秩序。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的现状 随着网络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份额 日益增加。全球B2C电商市场将保持接近15%的交易年均增长率,预计于2020年 可达到3.4万亿美元的交易额,在全球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将达到13.5%。
电子商务使更多的商品或劳务实现了网上销售,这就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利润。
在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电子商务将会逐渐增加其在国家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将会 成为国家潜在的税款征收增长重要来源之一。同时,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制 度造成了有力冲击和提出了全新挑战,对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对象的内在联系以 及纳税环节和地点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进一步确认均陷入了新的困境。即使是 在国际税收立法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前列的OECD也只是通过发布《电子商务税 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进行原则性表述,WTO也仅仅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供各 国立法参照,解决对策尚需具体完善。二、电子商务对反国际避税提出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电子商务也在迅速发展,但是现今的电 子商务仍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电子商务形成了许多新的征管盲点和税收漏 洞,为国际避税创造了很多新机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新挑战。
(一)管辖权 1.属人管辖权:
电子商务有隐匿性和管理非中心性等特点,所以这就给电子商务纳税 人的身份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却是一国征税的前提。
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确认一般采取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但因为 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跨国公司在某国进行经营活动并不需要在该国注册,所以 人们更容易选择在税负低的避税地注册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对于公司和其他 团体的居民身份问题上,从OECD范本可看出其倾向于视为实际管理机构地国的 居民认定标准,即形成法人经营管理重要决定的地方,而董事会频繁召开会议的 地点又常常被作为是判断中心的核心因素,但是因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迅速 发展,公司的档案账簿等信息可以网络管理,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实现,这 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依据属人原则对公司征税。
2.属地管辖权:
跨国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这样的传统物理存在难以确定,严重影响了 国际税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OECD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常 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就应该向该国纳税,而范本第五条也说明了常设机构的判定 标准,像分支机构、办事处一类的,但是电子商务出现之后,各个企业之间无须 设定固定场所就可以进行交易,常见的物理空间被虚拟空间所代替,虽然对于常 设机构的规定也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大多也是拘泥于形式认定和设置所在地原 则,尤其是在申报自缴制度下更是使得国际避税行为泛滥。
(二)转让定价 1.正常交易原则:
2.转让定价方法:1995年OECD在《转让定价指导准则》中提出了两种转让定价的方法, 一种是可比非受控交易法,它需要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相似无形资产交易时 的价格作为正常的交易价格,然后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转让价格,但是电子商务具 有高度的虚拟性,贸易双方常常隐藏自己的身份位置来在线交易,如果企业不主 动提出是很难判断交易类型的。另一种是可比利润法,它是以有相似功能的独立 企业的营业利润水平作为衡量标准,但是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和流動性却正为电子 商务隐藏自己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提供了机会。
电子商务的迅捷性和高效性还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 一体化。母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 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 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 机关对跨国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进行追踪和监管更是难 上加难,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三)税收征管、稽查与审计 电子商务的隐蔽性影响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操作,使得税务部门难 以掌握跨国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国际避税。首先,税务当局很难在电子商务中 获得关于交易的准确信息。因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可以匿名消费,销售商也经 常隐匿其营业地,而且电子货币无须传递信用卡号码就能即时付账,这种支付方 式可以实现无名化交易,使交易无法追踪,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获取网上交易 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货物流通途径和货款来源,难以确认纳税人身份,也就难 以有效实施征管。其次,电子商务采用无纸化交易形式,稽查和审计操作困难。
电子商务的账簿、发票等均以电子形式呈现,而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篡改而 不留痕迹,由于没有明确的纸质账务可供审计,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跨国纳税人的 经营状况来进行有效监督。最后,伴随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可以 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从而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掌握税 收信息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防范国际避税的新对策 (一)确立新的来源地课税因素 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需要在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重新确立一 个用以连接非居民与来源国具有实际意义的经济联系的连接点,即在一定条件下服务器与网址的结合构成常设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对常设机构原则变形适用,将 传统的营业机构和经营者认定转化为服务器和人的确认。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中, 如果非居民在来源国拥有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上的网址从事了经常性、实质 性的交易而并非只是偶然性、辅助性的活动,那么可认定非居民与来源国构成实 质性经济联系,来源可据以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在具体判断实质经济 联系时首先要考虑电子商务企业对于服务器和网址的位置是否有控制权。随着网 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通常情况下,网址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相对固定的,无论服 务器是企业自己拥有的还是租用的,只要它在固定地点存续达到了一定的时间就 可以认定为固定营业地点,但是如果企业没有租用固定的服务器,而这个服务器 拥有者有权随时移动该服务器,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为固定营业点。在构成固定营 业地点的前提下,还要再考察企业在该固定营业地点从事活动的性质来最终确定 常设机构。其次,要看网址和服务器所进行的活动是不是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 活动,若仅仅是用于储存货物则不构成。最后,还要考察消费者通过网址所实施 的行为是否是构成签约交易,构成则可以认定为常设机构。
(二)完善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则并加强合作 电子商务让企业拥有了更加一体化的经营方式,这也就使得转让定价 的形式更为隐蔽,因此要完善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则,国际上还要加强各国之间的 交流合作。转让定价除了考察公平交易原则,还应当考虑使用利润分成法来处理 新的转让定价问题,依据各方对总利润或总承包的相对价值来分配营业利润,而 分成方法也要全面考察各种成本和利润的构成要素,并确认在经营中对总利润或 成本的价值贡献,通过程序化的计算程序将企业的利润合理的进行分配。此外,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可以实施《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规定的预约定价安排, 这种方法通过主动事先约定,不仅降低企业守法成本还能够节省税务机关调查成 本,所以政府机关可以选取一些在国内交易额比较大或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重点 谈判,通过双方的合意交流直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这个过程因为可以很好的体 现企业的意志,所以企业本身的接受性也强,也就能更好的维护在电子商务环境 中的税收秩序。与此同时,各国面对电子商务背景下国际避税行为泛滥的形势应 该加强国际合作,互相交换有利于正确查定对所得或利润征税的所有情报,只有 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信息,才能在与 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三)建立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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