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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建构主义学课堂教学模式探析的法】 建构主义者

来源:人大代表述职 时间:2019-11-25 07:51:30 点击:

基于建构主义学课堂教学模式探析的法

基于建构主义学课堂教学模式探析的法 文章以建构主义为基点,重点讨论了如何通过概念图、案例教学法、问题 学习法和网络教学法来提高法学课程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笔者认为按照建构主 义的教育理念,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以学生学习为主的教学方法。

高校教学改革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灌输式教学模式受到猛 烈抨击,西方先进的教育理念被逐渐地应用到法学教育中。建构主义正是这些先 进理念的代表,建构主义认为知识本质是主体自我“构造”过程,所有知识都是主 体基于自身经验的认识活动的结果,[1]强调学习者将自身经验带进教学过程,充 分发挥学习者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学则是培养学习者主体创造性的活 动。[2]因此,课堂教学应注重学习过程中师生、生生之间的平等协作关系,强调 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强调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突出学习者在学习 过程中的中心地位。[3]课堂教学应在提高学生交流能力(communicationskil1)、创 造能力(creative skil1)和合作能力(cooperation skil1)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学生的自 学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1ife-longleanring skil1)。如何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提高学生 的自学能力,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可以采取多种方法。

对于知识体系系统,概念多、难理解的理论 使用“概念图(Concept Map)”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对于实践教学的强调自不待言,然而对复 杂的理论和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却又直接影响实践,我们在教学中常常听到学生抱 怨某一概念难以理解,在法律实务中也常常看到法官或律师由于对概念的理解错 误而引起的对整个案件判断的谬误。因此,对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使用“概念 图”导入和总结是个好办法。

从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教育理论发展起来的“概念图”(Concept Map),指将各种各样的概念和概念之间的联系用图来表示。通常情况下,一张 概念图可分为结点和连接线。结点代表各种各样的概念,连接线代表概念之间的 联系,经常用一些词语写在连接线上来进一步明确概念之间的联系。[4]概念图 用来产生新知识,表明知识点之间复杂的结构,交流复杂的思想,帮助学生系统 地建立已有的知识和新知识之间的联系,自我评估对知识的理解程度,诊断和纠 正一些错误的理解和错误的概念。通过概念图,学生可以清楚地了解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关系, 这样建立起来的知识也将是系统的、完善的而不是零散的、表面化的。由于建构 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学习新知识以前的起点是不相同的,学习的过程是在旧的知识 基础上不断重建、再重建新知识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法学课堂上可以这样利用 概念图:对某一内容要求学生画出两张概念图。一张是在开始讲授这部分内容前, 另一张是在这部分内容讲授结束之后。前者可使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的起点,后者 可以帮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系统总结所学内容。通过这种方法,教师可以帮助学 生清楚地看到他们学习的效果以及他们的知识是怎样建立和改变的。此外,我们 通过教学实践还发现,这种方法对培养创造能力以及深层次思考能力也大有裨益。

不言而喻,自我学习能力的提高也体现于概念图的绘制,在比较概念图的过程中 得到深化。

随机灵活、随处可用的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我国法学教育目前的困境之 一就是“重理论、轻实践”,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种困境。

案例教学法又被称之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源自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是美式 法律教育的传统方法,在20世纪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一经引入便备受推崇, 因为该方法既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又能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充满乐趣和 兴趣。事实上,这种建构主义的应用创建,在课堂上引入一个真实发生过的与教 学内容紧密相关的故事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5]拉近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将 学生从被动接受的“后方”置换到主动探索学习的“前线”,主动地将所学知识用于 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极大地激发出来。长期反复的 应用实践,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累知识并将知识用 于现实生活的能力逐步提高。

此外,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例素材可以信手拈来, 因 此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限制较小,几乎所有的学科、所有的知识点都 可以使用该方法引导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当然,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案例的选用,一方面教师应根据学生的 接受程度、年级阶段、课时长短以及教学内容的不同等选取难易程度适当的案例, 进行因材施教;另一方面,为了解决法学教育和实践脱节的困境,最好选用真实 性和生活性的案例,选用现实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文件,如法院判决书、检察院的 公诉材料、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同时,生活化的真实案例与学生的生活也比较 贴近,具有可信性和借鉴性,对于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其法学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巨大的意义。[6]我们在教学实践中也发现真实的案例比起虚拟的、为配合理 论讲授编制的情景案例更能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

实践教学中的问题学习法(Problem Based Learning) 问题学习法(Problem Based Learning)最普遍的运用是在医学教育中, 80%的医学院在临床教学中使用该方法,[7]具体的做法是在教学活动开始之前, 先提出问题,让学生身临其境,然后在教学中引导学生用自己的方法解决问题。

由于这种方法强调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学生用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将学生置于 一种现实生活的“问题解决者”的位置,同时为学习设置了目标和路径,不仅能够 加深学生对基本知识的认知,而且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潜力,培养学生自我引导 的学习技巧,使学生学会批判性思考,锻炼学生交流能力,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 题的水平和学习的主动性。因此在理工科的实验教学中被迅速推广。笔者认为在 法学实践教学中也可以采用该方法。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实践,而实践教学却往 往是法学教学中最薄弱的环节,虽然就目前的实践教学来看基本上是以学生为中 心,但由于学习目标的模糊和学习方法的被动性,往往不是流于形式就是草草了 事,因此,引入问题学习法,如同在理工科的实验室中一样,在实践活动开始之 前,无论是初级阶段的认识实习,还是高级阶段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给学生 留一个问题并鼓励他们用自己的方法解决,确定学习的目标,激发学习的自主性, 实践教学的效果自不待言。

辅助性的网络教学法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我 们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教学改革必须与时俱进,一方面,互联网所提供的批 量的信息应该被“拿来”用于教学实践;另一方面,学生学习方法本身也发生了飞 跃,获得知识的途径多元化了,借助网络技术自主学习成为可能。在这种背景下 出现的网络教学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该方法以教学过程的交互性和教学资 源的共享性见长。网络环境下的教学平台提供了师生直接对话的机会,学生可以 把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在网上直接发布,教师也可以在网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 从而实现多层次的教学目标,便于因材施教。互联网上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共 同信息资源的享有,对教育个性化的形成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从 认知的角度来看,网络教学很方便地实现布鲁姆所提出的“知识”、“理解”、“运 用”、“分析”、“综合”、“评价”等各种学习目标。[8]然而,如同它明显的优点一 样,网络教学法的缺点也非常明显。首先,它受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学生和教 师都必须配备网络和计算机。其次,古老的教学经验“言传”和“身教”同样重要,而网络教学过度依赖学生自主学习,师生不用见面何谈“身教”再次,法学教育不 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掌握,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这种培养通过 学生的自主学习是无法实现的,必须有教师的指导和引导,这是单纯的网络教学 无法实现的。因此,在法学教学中使用网络教学法只能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用来进行习题辅导、预习指导和资料分析等。我们创建了网络教学平台,将电子 教案和有关资料在该平台发布,并通过这一平台和学生交流,批改作业,不仅引 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了学习的兴趣,而且加强了师生之间的联系,增进了师生 感情,有助于后续学习,效果颇为理想。

以上只是基于建构主义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提高学生自学能力的几种 粗浅尝试,就方法本身而言,也有许多亟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还有待于实践的 进一步检验。

作者:杨保勤 何芳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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