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执法为民作为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本质要求,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为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两项任务,把加强党的领导、提高队伍素质、改革司法体制作为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三大保证。这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能否自觉地把执法为民作为本质要求,正确理解本质要求的内在含义,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是我们完成“两项基本任务”,做到“三大保证”的核心和关键。
一、确实弄清为什么把执法为民作为政法工作的本质要求,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所谓本质要求,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的要求,是质的规定,是这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本质特征。把执法为民作为政法工作的本质要求,既揭示了政法工作的根本性质,又反映了政法机关的职业特征,是对政法干警的共同要求。司法行政工作是党的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于经济建设的重要使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司法行政机关不论是行使执法职能,还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开展执业活动,都是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司法行政工作最根本的本质特征。
(一)执法为民是司法行政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司法行政工作的行动指南,而司法行政工作是党的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什么人的利益,为什么人服务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鲜明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和行为准则,决定了我们党在执政之后,只能为公、为民。那么,司法行政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必须体现党的性质,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不论是执法,还是执业服务,实现和反映司法机关的本质——为民,因此说执法为民是司法行政机关本质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我国国体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一级国家机关、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司法行政机关,都是党领导人民按照宪法和法律建立起来的,是用来管理国家事务的工具,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形式,离开了广大人民群众,政府、国家机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存在和行使职能就失去了依据,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是说,我国国体决定了不管是哪级政府,还是任何党政、司法部门都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都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因此,要保证国体在社会生活中充分体现,保证国家不变质,就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本质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更要代表人民行使司法行政权力,为人民的利益执法、执业。
(三)执法为民是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途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这一职能在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中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发挥这些职能作用,要靠我们的执法、执业活动来实现。比如,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降低到最低限度,要靠我们安置帮教工作来完成;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民商事活动中发挥证明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要靠我们公证工作来完成;对劳教人员的教育、转化、挽救工作,要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来实现。总之,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决定了我们必须通过执法、执业活动来为人民服务,必须以法律为武器来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把以执法为民作为本质要求,司法行政工作才有生命力。
(四)坚持执法为民是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为武汉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广大干警坚持以民为本,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司法行政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干警队伍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这是主流。但是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看到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业务工作中,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秩序混乱的现象,服务领域急需拓展,服务市场亟待规范;普通群众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仍很薄弱,物质保障、工作条件与职能要求不相适应;劳教人员构成日益复杂,教育挽
救难度增大,不稳定因素增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队伍建设上,极少数干警宗旨观念淡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以及违法乱纪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律师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与法官拉不正当的关系,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为群众办事时,有冷硬横的现象,甚至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发生种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归根结底是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没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解决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种种问题,关键环节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执业,为谁服务”的问题,这是根本宗旨问题,重大原则问题。
二、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执法为民既然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要求,那么怎样坚持和贯彻这一本质要求?我以为关键是处理好执法与为民的关系、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把人民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一)正确处理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与为民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是代表国家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为规则和法令,是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力,是我们的工作职能,为民是党的宗旨体现,是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忠于法律,严格执法与对党和人民负责是一致的,然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借口,对人民群众态度生硬、蛮横、冷漠,有的甚至于以自己是执法者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特权思想,以个人的感情和利益行使职权,不按工作的规章和程序办事,把执法和为民两者的关系对立起来,片面理解自己的执法权力和职能作用。要处理好执法与为民的关系,一是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为民这一宗旨上来。为民就是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要通过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要通过我们的执法行为,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我们要依法行政、依法为民,因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司法行政工作为民,不仅要坚持严格执法,杜绝滥用职权,还要大力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这是执法为民体现形式;二是要把执法的效果在为民中体现出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理,那么我们必须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原则,作为公正执法的行为指南,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群众利益中找准结合点,这样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
(二)正确处理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利益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它影响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价值取向。一方面它要求个人合法利益的存在,不否认多劳多得,干得好就多得,另一方面它又要求树立全局观念,维护整体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是检验到底是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己的试金石,我们有的单位和部门,以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困难为由,向下搞摊派、乱收费、瞎罚款,有的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顾客观条件和群众的承受力,干一些劳民伤财的事,有的以维护群众的利益为名,无视上级的指示决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意扩大部门权力,捞取小团体利益。以上种种表现,看起来确实在为本单位、部门群众捞“好处”,却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是与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格格不入的。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要正确处理好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自觉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把部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之中去,克服患得患失的思想,做到“万事民为先”。要善于把上级的决定指示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既不能照本宣科当“传话筒”,又不能从小团体利益出发,各取所需,断章取义;既要敢想敢干,又要量力而行,力所能及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既要按上级指示办事,又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民群众带来实际的利益。
(三)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对劳教工作、律师公证工作、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工作管理的重要职责,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而职能作用是通过服务体现出来的,强调管理,就应该在服务上下功夫,管理是手段,服务是途径,两者不可偏废,只有把工作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统一起来,执法为民才能落到实处。实践证明,哪个单位管理规范,服务环境好,工作就出色,群众就满意。当前我们要注意防止和纠正“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有些单位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但为民服务的质量还不是很高。如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既要强调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又要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通过创办劳教特色,采取人性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上,眼光不能盯着经济效益如何,办了多少证(案)件,打发了多少当事人,而应看我们的服务到位没有,社会影响力如何,群众是否满意,社会弱势群体是不是能得到法律援助。总而言之,管理要凸现服务的特色,要满腔热情、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要不断改进机关作风,变行政命令式管理为指导性服务,大力推行诚信律师事务所建设、落实“十项承诺”等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见实效的便民、利民措施。
三、以三支队伍建设为重点,把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落到实处。
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为民”意识贯穿各项工作之中,结合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实际,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把执法为民的本质落到实处。
(一)以公正执法为重点,大力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公正执法是劳教工作的生命线,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要大力推进素质强警战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岗位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练兵竞赛,促使劳教干警加强对新的知识、新技能的学习和运用,进一步增强执法为民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把经常性的教育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联系实际,针对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今年,司法部将围绕“公正执法树形象”这一主题,在全国劳教系统开展一次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我们准备结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活动开展好,使干警队伍在思想上、作风上、执法上和形象上有新的改进、新的提高,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以诚信服务执业为民为重点,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诚信服务是法律服务工作的灵魂,执业为民是法律服务工作的目的。要认真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广泛开展“树诚信形象、创诚信品牌”活动,实践诚信服务宣言,在规范执业行为、严格执业纪律方面,形成浓厚的氛围。要满怀深情,将做好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服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切入点,努力解决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进一步畅通渠道、公开条件、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让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阳光”。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找准并抓住帮助群众、服务群众的着力点,以“法律服务进社区”、“送法下乡”、“法律护工”、参与政府、人大信访接待等活动为载体,运用法律手段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树立法律服务行业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以勤政高效为重点,大力加强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全体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坚持“五好”标准和“四化”方针,以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不断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宗旨教育,切实解决部分党员干部党性不纯、素质不高、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等问题。要加强作风建设,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勤政为民,扎扎实实工作,认认真真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效力和机关效能。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市以及全市系统有关反腐倡廉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贯彻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以取信于民,使为人民服务的各项工作得到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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