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市委市政府办公楼、小办公楼冷(暖)气的正常供应,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组部分
1、制冷机系统每年4月份,制热系统每年10月份,由维修人员对机组、管道、电器、冷却塔等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机房操作工和管理员负责验收。
2、中央空调 在运行中突发故障,操作工向管理员报告,管理员确认故障后通知维修工及时进行维修。修理时操作工、管理员必须在现场。
3、维修保养所需配件由修理工提出申请,操作工和管理员共同确认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后购买。
4、机组操作、维修要严格按设备要求进行,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
5、操作工在开机时要认真值班,并记录运行档案。管理员要建立维修档案,随时备查。
二、室内部分
1、中央空调室内机系统(含公共管道、盘管风机以及相应设施)在开机运行前十天务必进行全面检查,由管理员负责验收。
2、中央空调维修,必须服从安排调度,保证楼内各单位基本满意。
3、修理配件由修理工提出申请,管理员确认,属公共部分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后购买;属楼内其他单位使用的, 由使用单位负担。
4、中央空调开机时,操作工应现场巡查,管理员应随时抽查,杜绝重大故障发生。
5、管理员应为各室内机修理项目及开支费用应建立档案,随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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