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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学习方法论(1)论文]

来源:年终述职 时间:2019-12-02 07:55:41 点击:

刑事法学学习方法论(1)论文

刑事法学学习方法论(1)论文 一、关于法学的学习 刑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学习方法上,有着共同的方面。因此,对 於整个法学的学习,也谈一些学习的感想。

(一)法学是浅薄之学。

1、法学是现实之学。以法学为志愿的学生多少 有一点现实主义的选择,或者说虽然选择的时候不是这样,但是学习的过程中会 逐渐培养起现实主义的习气。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面向的主要是司法 领域。任何其他方面的就业,都是从属性的。在司法领域富有权力和利益,这是 不容否认的。但是它解决的主要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和琐碎的。不管是刑事司 法,民事司法还是司法的任何其他方面,都是和社会上最恶劣的事、最刁蛮的人 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是司法领域各种职业的人,往往也会有两种结局,一种 是经不住耳濡目染,与最刁蛮的人为伍,也变成刁蛮无比;
另一种是所谓正直的 人,不得不在社会上树立许多恶人以为敌人,甚至成为这些敌人的牺牲品。在全 世界都是这样。有人说我去保持中立,学得圆滑,巧妙。那样的人也是有的。不 过,还是处於这两种类型当中。

2、法学是浅薄之学。世界上的许多法学大家都 认为,法学不是能够废寝忘食热衷于之的学问,也不是能带来革命性的思想变革 和世界历史性的大发现的学问。自古以来,法学界没有产生过能和阿基米德、康 德、马克思?韦伯相媲美的学者。和自然科学界名垂青史的学者比较,即使是最 伟大的法学家的功绩,也显得非常逊色。要想在法学的研究领域有所成就,就必 须要从事跨学科的工作,或者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想联系,或者和社会科学的其他 部门相结合。有人固守法学领域,说我严格遵循学科的划分原则,那他就只能逞 一时之强,而没有永久的价值。所以,抛弃世俗的观念,进行跨学科的作业,在 学术方面才能有所成就。

历数我们法学中耳熟能详的思想家,无一不是得了跨 学科作业之利。这样的例子甚至中学生都能举的出来。你能说那些人只是法学家 吗?与其说他们是法学家,不如说他们是哲学家或者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等。

3、 法学是循序之学。但是,要说法学的知识体系的广博,它又是无限的,象永持续 不断的大海,也象满天星斗的夜空,在我们面前展示开来。我们面对大海与苍穹 的时候,贪欲和禁欲交替,绝望和热衷冲突,总是容易有所动摇。不过,法学的 学习要逐渐积累,聚沙成塔,积腋成裘。想找到投机取巧恶方法是没有的。现在 世界各国,学生作弊是很普遍的现象。平时作业的时候互相抄袭,考试的时候互 相帮助,甚至毕业论文还要剽窃。

网络的兴起,更是为剽窃提供了无限的资源 和无比的便利。根据西方学者的不完全统计,有至少250个英文网站为学生提供作业和毕业论文作弊的有偿服务。我的研究发现是,中文网站或者说设立在中国 大陆的网站也开始了这样的服务。鉴于我不能亲自去考察真相,我不能点出它们 的名称,也不能提供它们的网址。

当然剽窃和作弊不单纯是学生的专利,为人师表的大学教授,天下独尊的 科学院院士卷入作弊和剽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我在国外期间偶尔也查阅一些有 关剽窃的案例,发现有很多海外的中国人也因为剽窃而被揭发甚至起诉。这是非 常不幸而令人尴尬的事情。是不是我们的什么体制促成了这种弊端呢? 但是我 们是学习法学的,法学是研究规矩的学问。研究者和学习者都不遵守规矩,这种 学习和研究有什么意义呢? (二)法学是灵性之学。

1、摆脱死记硬背。

从中学时代起,就形成一 种说法:“文科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这是一贯的做法。在大学的学习中,有必 要抛弃这种落后的观念。教育体制,也应该朝着避免这样的弊端而不是促成这样 的弊端的方向去改革。但是,现在的一些所谓的改革,实际上使我们已经很落后 的考试制度雪上加霜,以改革的名义,作了复古的事情。

过去的大学教师,一 上讲台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教学生如何做笔记。他们教学生各种层次的标记符 号,一、二、三、四,(一)、(二)、(三)、(四), 1、2、3、4,(1),, (3),(4),等等,等等。现在看来,这种做法没有多少好处。这个背后代表 着一系列的机械运动,老师在教材里写著,在黑板上抄著,在嘴里念著,学生照 猫画虎,在笔记上抄下,下课后背著。老师还威胁学生说,我要考的就是你们的 笔记。学生们把做笔记、背笔记当成就是学习。你们能学到什么呢?还有的老师 不把学生听不听作为课堂教学质量的尺度,而是把多少学生在做笔记作为衡量的 标准。这种要求不也有些偏差吗? 2、灵活思考。

概念只是思考的工具,它本 身没有什么目的。比如说法学的许多术语,是大家共同游戏的规则,最终的目的 则是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去在游戏中赢对手。因此,完全理解这些规则,而不 加以利用,还是毫无意义。利用过程中,必须在自己的头脑中具有法学的思考轨 迹。特别是要求政策判断的思考轨迹,以及理论思考的轨迹。

有些中国的大学 教授,不仅把概念就当作是学问,而且把概念就当作是确立威严的基础。我参加 过一次某所大学举办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的问题是连珠炮式的八,九个 名词解释。当然他要求的是把他的主张回答出来,而我是从另外一所大学的研究 生院毕业的。不得了啦,要是我上了这个教授的博士,那日本的教授,芬兰的教 授,还有中国大学里面真正的法学教授,还能承认我的价值吗? 我向来主张法学不是一台机器。法学中的概念也不是机器的零件。法学是一个有机体。概念是它的器官。我就想给那个大学教授提出一个建议,你把自己 的身体器官都分开来看看,你还能不能来主持考试。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哈特写 了一本叫《法的概念》的著作,德沃金也有《法的帝国》的著作,都没有得出什 么叫法的定义。你一个教授,竟然在一本教科书里面罗列了至少1,000个概念。

相形之下,才能发现这里面的问题之所在。试想,如果苏格拉底,柏拉图,孔子, 孟子,都是来建立定义的人,那他们还能为我们所敬仰吗? 3、否定权威。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学术界开始讲究起权威来了。甚至於在握当了大学 教师的时候,就有人说你是我们这里的某学科的权威。我认为,所谓权威是不存 在的。我们必须用发展的,批判的眼光去看问题。

法学,一直就被西方学术界 当作保守的学问。要是树立权威的话,这里面国家的权威、学术的权威、现实的 权威、通说的权威、实务的权威等等,甚至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有黑社会的权威, 在法学的学说和理论中,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权威的情况。

在我们的课堂上,教师可能还有出题,打分的权威。就象我举的大学教授 招收博士的例子,他那样作是完全合法,合理,甚至合情的。我没有指责他。

但 是,在法学中,所谓权威应该服从理性。学生应该多疑问、多收集信息、多思考, 在理论的光芒照耀下进行价值判断。

4、心理平衡。

法学是实践的学问,要求结论的妥当性,领教理论,反省 政策。唯我独尊,是宗教界的事情。法学只在社会中存在,是研究社会的学科。

我们说权威不存在,并不是说因为我们不是权威而产生嫉妒。我们 要作的事情, 是向有一技之长的教授们学习。学术界还是有很多颇有建树的教授,在那里辛勤 耕耘着。他们从来没有因为我们不称他们权威而苦恼。他们的成就放在那里,社 会承认,历史记载,是人类的精神财富。我们在长者面前还是要毕恭毕敬——这 是东方人的传统。在西方,师生是平等的。在教授面前就象在同学面前一样,那 时另外一种文化。

5、理论与实践。

法学有强烈的实践性目的,但也有对法学的错误认识。

或者割裂两者,或者过分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这些情况都容易发生。不 去实践和急于去实践都是不可取的。

教师会提供许多实践性的素材,会分析案 例,甚至田野调查。学校会提供更多的有组织的活动,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 一些司法设施,组织模拟司法,或者在司法机关见习等等。这些都是在学习理论 的同时培养对司法的实际认识的环节,也是一个从课堂学习到实际操作的过渡。

(三)几点技巧1、全局之学。

学习法学要以全局的态度去对待。我们不提倡只知概念不 懂系统的做法——不要拿着一些法学的器官去渲耀说,“看!我们掌握了法学 了!”在学习中,概念要理解,理论也要很好地把握。在读书的时候,就要精读 和通读并用。

在开始法学学习之初,如果单纯去思考,思考就成了空想,从空 想到妄想,一步之遥。去思考应该基于一定的概念,理论和事实。因此,首要的 事情就是把基本的书通读一下。这样才能对这个机体而不是器官留下一个整体的 印象。

2、理性之学。

在学习过程中,要展开理性的讨论。这与因世界观而发 生的矛盾有别,也与吵架不同。对於前者,不要因为意见分歧而随意地把对方当 作敌人,在一些问题特别敏感的国家,还是应当注意。比如在德国,对於法西斯 主义,在美国,对於恐怖主义,在中国,对於分裂主义,等等,要因时因地而遵 循禁忌。对於后者,年轻的学生可能也会因为在辩论中处於优势与劣势而产生激 动。这些,都是应当避免的。

3、自由之学。

传统应试教育方式剥夺了思考的 自由。全世界的教育都在检讨和改革进程当中。我认为要在有一定压力的情况下, 以最小的努力,换取最大的效果,博览群书,跨学科作业。

二、刑事法学的学习 (一)明快之学。

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挥之不去的阴 影。犯罪是灰暗的,研究犯罪的学问刑事法学也是灰暗的。有多少学生,把厌恶 刑法的理由描述成是因为刑法是灰暗的。犯罪之对于成年人,就象漆黑的夜晚之 对于幼儿。幼年的时候,只知道夜晚的黑暗,而不知道社会上的凶险。在没有接 触刑法之前,犯罪好像离我们非常遥远,好像事不关己的样子。长大了,发现漆 黑的夜晚并不可怖,而凶险的社会才真正令人们的灵魂噤若寒蝉。

我们会逐渐 看到,明快的世界里面黑暗无处不在。过去,我们可能没有看见。现在,开始不 得不去看。但是不要因为进入这个黑暗的世界而把人生也塑造成灰暗的。学习法 学的人,要力争保持脱身于灰暗之外。这样,需要有一个坚强的信念,那就是正 义的信念。

我在芬兰住在离北极8公里的地方,冬天的时候黑夜很漫长。但是我 走在昏暗的灯光下,就想着,什么时候这些灯灭了,我就能看到太阳。我不能想 这些灯再亮一些,再亮一些。它们只是为了人们在没有太阳的时候能够见到光明 而设立的。法律也是这样。

(二)弱者之学。

学习刑事法学,要置身于弱者的 立场。谁是弱者?多数情况下,犯罪被害人是弱者。但是,另外一方面,犯罪人 也可能是弱者。因为犯罪发生在一种社会或者国家的制度范围内,刑罚是社会或 者国家对于犯罪的反动。我们将来要为弱者提供服务,不仅为被害人,而且为犯 罪人。这样在我们心目中,不应当具有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具有的那种对於犯罪的 仇恨。如果我们遇到犯罪,我们也会仇恨,这是正常人的态度。但是我们面对的 不是仇恨和报复,而是理性的惩罚,让犯罪人得到他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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