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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宽容的哲学理论] 宽容的哲学

来源:年终述职 时间:2019-11-20 08:38:20 点击:

政治宽容的哲学理论

政治宽容的哲学理论 政治宽容作为现代政治生活中重大的政治伦理现象和政治实践,是政治领 域里的一种价值观和世界观,然其并非人类社会一有政治实践就有政治宽容,而 是伴随政治实践的演进而提升,逐步生变为现代政治文明和政治制度的一种价值 理念和道德原则。任何价值理念的合理性都需要理论上的证明和支撑,政治宽容 亦是如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从政治哲学的维度,对政治宽容赖以生成的思想 渊源和理论依据进行诠释和阐述。

一、政治宽容的本体论基础 政治宽容的生成与演变,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本体论维度出发, 首先在于承认作为客观存在的世界本质是错综复杂、丰富多彩的“差异性”和“多 样性”,而不是僵死的、呆板的“同一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无时无刻不在消 解“同一性”权威的绝对专制。正是因为世界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内在地呼唤着人们 的宽容意识,宽容意识的产生与世界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这 也是政治宽容赖以存在的本体论根据和理论基石。

传统哲学秉持客观世界的“抽象同一性”,这是一种绝无宽容的哲学。

而现代哲学以差异性为要义,必然生变为“宽容的哲学”。检视传统哲学的发展历 程,对“同一性”的强烈偏执是人类固有的一种心理趋向和价值理性,这种理性认 识必然导致对客观世界绝对同一、至善尽美和绝对真理的抽象思维,并逻辑地断 定客观世界的绝对同一和绝对真理的价值原则和价值标准,人们认为一旦俘获它, 便可一劳永逸。作为这种传统经世哲学思维下的客观世界和实体存在的政治表象, 必然是不宽容的。“排他主义的道德观”和“独断主义的真理观”是这种经世哲学的 集中体现,它既不可能生成宽容意识,更不可能生变为宽容的政治。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异质的社会。多元异质化的特征透露了世界的本 质不是抽象的“同一性”和“单一性”,“差异性”和“多样性”是这个社会的本来样式。

首先,从政治哲学检视,马克思主义本体论就是以确立“差异性”作为世界的本原为前提,用这种世界观来“观”世界,世界的本质必然是形态各异、丰富多彩、各 具特色的、具有多元特性的“差异性”个体,势必不可能是千篇一律、恒久不变的 抽象的“同一性”。换言之,世界的本原不可能存在专断排它的“同一性”权威。其 次,由于不同主体间的生存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不尽相同, 使得各自主体对同一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往往会产生差异和矛盾。就思维方式而言, 它是主体感知、把握、理解、评价客体的方法和程式。传统形而上学的僵化的两 极思维往往使人们陷人“一体化”、“非彼即此”的窠白中,势必走向一个武断、极 权、专横的无宽容的世界。多元社会的现代性特征必然要求主体间实现思维方式 的蜕变,克服形而上学僵化的“同一性”权威和绝对真理,以辩证理性思维去认知 和把握客观世界,正确认识客观存在的“新”、“多样性”和“独特性”,适应客观存 在的个体化、多元性的发展趋势,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包括沟通、谈判、协商、宽 容、妥协、交流等方式来达成价值共识,从而避免主体间各自独断、专横的片面 性。“即要以更宽容的心态去反思和考量现实社会,引导和发掘现实社会中的宽 容品质和宽容精神”,构建适合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宽容理性。

人是客观存在和社会生活的主体,“异中求同”、“同中存异”是政治宽 容的应有之义和前提条件。“没有差异就无所谓宽容,但宽容本身却是在‘存异’ 中‘求同’。”价值多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向和表征,多元价值的存在意味着主体 间不同价值存在相互冲突的可能。政治宽容不仅承认主体间价值多元的客观存在, 而且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宽容正是一种有利于大家共同发现真理、维护真理, 有利于在多元化、多样化的基础上实现统一与和谐的一条现实的必要的原则”。

这正是政治宽容的本体论根据。

二、政治宽容的人性论基础 “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 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政治哲学自始至终把对人性的认识作为政治实践和 政治致思的第一要义。对人性的不同诠释和理解,在政治哲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它制约着政治理论的价值取向、路径安排和理论建构。因此,从政治哲学 的角度审视,政治宽容的生成与演变,亦是以人性认识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和逻 辑起点。面对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和客观存在,政治宽容消解了人们对“性恶论”和“性善论”单一的、抽象的人性道德假设,而是对客观现实社会进行 更加缜密、细致的剖析,以人为本,以人性作为政治致思和政治实践的契人点和 理论基石。

劳动创造了人,也是人与自然界分离的标志。从此,人成为自然界和 社会生活的主体和主导,对人自身和人性的认识,对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及其评判 与标准,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理解和诠释便成为社会实践和政治致思的永恒主题。

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它一方面是人生而固有的自然本性,另一方面 则是人生而固有的社会本性”。古代哲学家大多认为:人之为人,在于人“成神似 的自恋”,成了“万物之灵”,成为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人能够不断超越自我,不 断克服有限局限,为自己构建充满理想的真、善、美相统一的现实社会,达到道 德至善、价值完美、理性无限。这种完美主义播下了的恰恰是不宽容意识,培育 了政治不宽容的土壤。

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认为,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宽容”作为 一种社会属性,与人的两重性——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共存有密切的关系。马 克思主义再三重申:对于客观存在的现实社会的人而言,“他自己的实现表现为 内在的必然性,表现为需要。“他们的需要表现为他们的本性。”需要是人类自身 客观存在的内在必然性。“你自己的本质即你的需要。”“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 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可见, 需要是人的内在特性,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生命方式,首先需要的是满足生存 和生理方面的需求,哪怕是世俗的需求,其次才是寻求更高层次意义上的生存价 值和生活意义的精神需求以及社会属性方面的需要。

首先,人具有自然属性。人源自于自然,这一点注定了人永远不可能 摆脱“自然性”。恩格斯晚年在《反杜林论》中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 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 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自然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之一,“七情六欲” 是对人的自然性的高度概括。因此,物质利益的需求,感性的欲望、利己的动机, 都是人性不可抹杀的题中之意。第一,人有一定的物质需求。这是人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条件。离开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人的衣、食、住、行就无法进行,更 谈不上发展了,因而,社会中的人对物质的追求是客观的,也是必需的。这是人 的自然性的最根本表现。第二,人有感性的欲望。人的种种需要、欲望,在社会 历史长河中,是普遍的、绝对的与永恒的。马斯洛将人类的基本需要按顺序分为 五大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其中,高级需要以低级需要为基础,当某种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时,他就会对更高 层次的需要产生动力。第三,人有利己的动机。人是从生物进化而来的,是生物 中的一员,生物的基本特性在人身上起着作用。生物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具有自 我复制、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趋利避害的反应本性。这种反应本性对外的反应 就表现为利己的反应。只要人还是生物界的一员,人的这一利己本性就不会改变。

承认人的自然性,就需要我们用一颗宽容之心,去真正地体谅和理解别人。对追 求正当物质利益的个人不屑一顾,或者对追求自我实现的人嗤之以鼻,这种做法 都是不够宽容的,因为,私人利益不是耻辱,更不是罪孽,而是每个人须臾不可 缺少的起码的生活权利。无论富裕贫穷,无论高低贵贱,都拥有同样的追求私人 利益的自由。我们宽容人的正当的尘世欲望和需要,就是尊重每一生命个体最基 本的生命权利。人是不完善的,我们不能以“完人”的标准去衡量他人,不能动辄 就给别人扣上自私的帽子。人的自然性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地审视他 人,要把他们放到平凡人的位置上,宽容他们的不完美。

其次,人具有社会属性。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不可避免地要和他 人发生联系,单独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原始社会就是最好的明证。在原始社会 里,残酷的自然环境,使人们聚集在了一起。在对付凶猛的野兽和获取维持生命 的食物的过程中,他们互相依赖,互相帮助,互相启迪,互相效法,依靠集体的 智慧和力量同大自然作着斗争。那时候的人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为了要生存和 发展,就必须要彼此宽容和合作,进行相互交往。如果有人不能宽容,而要离开 这个集体,结果不是饿死就是被野兽吃掉。社会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人只有 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来获得自己的发展”。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关系,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产品,要靠别人提供。任何人都有不 同的需要,既有衣食住行等物质方面的需要,又有求知、娱乐、自尊和成就等精 神方面的需要。尽管这些需要在不同的时代和民族,水平与层次不尽一致。但是, 最基本的需要从来都要靠别人的帮助才能满足。尤其是当人类走出自给自足的自 然经济社会以后,几乎任何消费品都具有合作的性质,都是社会的产物。而生产 社会化的实现,更使得人们越来越依靠别人的劳动成果实现自己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所以,对待他人,我们应该持平等和宽容的态度,因为我们自身的发 展有赖于他人得到同样的发展,对他人宽容也就是对我们自己宽容。

虽然人们在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殊 利益需要,都是在自己的利益驱动下活动的,不同个体之间在利益上就必然有互 相排斥、互相限制、互相否定的一面,这就可能会导致不宽容态度的产生。但是, 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就意识到了个人利益实现的非独立性,意识到了个人 利益对他人利益的依赖性,这就使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又表现出相互依赖、相互 渗透、相互联结的一面。这种利益的共同性使人们认识到,要实现自己的愿望就 必须相互合作、相互宽容。

三、政治宽容的认识论基础 政治宽容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所谓理性,常被看作是人类独有的用以 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为的一种精神力量,它是指人的抽象的逻辑思维能力以 及受这种思维能力所支配的人的理智的、克制的、自觉的能力和存在属性。理性 使政治宽容成为了可能,理智、克制和自觉这些“理性品质”使人们可以冷静而审 慎地看待这个世界而不至于陷人盲目、迷信与狂热之中,从而为宽容奠定了坚实 的基础。而政治宽容正是对“人是有理性的”这一命题的认可。人是理性的,这不 仅表明人可以有意识地进行思考,而且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 生的后果权衡利弊,从而在最大限度上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就有必要 给每个人留下自我选择和活动的空间。

然而,理性的合理内核和功能含义如何界定?这一直成为人们探讨和 深究的话题。迄今为止,理性几经嬗变,因其概念泛化,仍难被人们表述清楚, 乃至众说纷纭,歧义百出。综而观之,我们可以从四个维度概述理性的功能含义 即本体理性、认知理性、价值理性和方法理性。但是,理性的这些功能含义却暗 含着另一种危险,即对理性功能的无限夸大和盲目崇拜,又会陷人理性主义的泥 潭。理性使宽容成为可能,而盲目夸大人类理性功能和作用的理性主义,又会导 致人类走向宽容的反面——不宽容。特别是近代以降,随着自然科学的显著发展,人们对自身理性能力的 自负达到了极致。尤其是西方启蒙哲学家们不仅把理性看作是一种先天具有的逻 辑思维能力,试图从一个确定无疑的逻辑起点,经过理性的演绎、归纳和推理, 架构起逻辑上自成的知识体系,从而获取某种预设的、具有确定性的结果,并以 此用以分析对象、认识事物并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我思故我在”正是笛卡尔为 理性主义辩护的最好回应,而且经过康德对“理性”的偏执,特别是黑格尔的过分 偏爱,“理性”最终被推到了终极真理的高度。理性成为最高裁判者,除此之外, 一切皆被置于理性天平的审视之下。如是,理性便生成为一种主宰本体的决定性 因素。它是道德至善、人性完美、绝对真理的坚强支柱,也是政治实践、政治致 思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从而阻碍了人们进一步探索真理的可能,探索真 理的过程成了符合论,是一种向本原复归的过程。人类在消除神秘虚幻的宗教外 衣,挣脱宗教神权的控制,从漫长的神学崇拜中解脱出来之后,却又掉入自我设 计的理性主义的陷阱之中,一切任由理性裁断其存在的合理性,并获得至高无上 的权威,进而伸延至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走向绝对理性,导向政治神话,产生因 过分夸大理性的作用而引发政治不宽容的悲剧。

从政治宽容的角度审视,反思政治实践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历程,人们 在承认理性的功能和作用的同时,也看到了理性的局限性、过错性和相对性。理 性常常与主体的抽象思维能力紧密结合在一起。主体可以通过抽象思维能力,通 过概念、判断、分析、推理获得对客体抽象形式的认识。倘若这种抽象形式是事 物的本质形式,人类为此也就获取了对客观事物的本质认识,获得人们所需要的 科学知识、绝对真理和永恒价值标准。其实不然,抽象思维能力之所以被重视, 恰恰是因为人类理性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它自始至终受到人的有限理性的局限和 制约,所谓的“全知论”者是不存在的。基于人类理性认识的有限性,认识主体才 需要通过各种抽象思维形式来分析、判断、认识客观事物,得出对客物事物的最 可能正确的认识,即相对真理和科学知识。“人的有限理性对抽象思维的制约表 现在抽象思维并不总能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形式,而且所把握到的本质形式也总是 具有历史相对性。” 人的认识和理性有限性告诫我们:必须正视人的理性及人的认识是有限的、相对的,不存在一劳永逸的价值标准、永恒真理和绝对权威,每一个主体 都要承认自身认识中可能的过错性和有限性,同时也要承认其他主体认识中可能 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即便是其他主体认识存在过错乃至谬误,我们仍然要以宽容 的心态对待并尊重其认识。密尔曾说过:“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 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
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 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 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矜持绝对理性者不承认每个主体都享有同 等的试错权,剥夺了主体在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上的差异性和有限性,甚至把犯 错的权利都交给那些“全知”的伟大人物,这种理性潜入到政治生活领域势必导致 专制;
与此相反,信奉理性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宽容对待他人,审慎和谦卑 地对待理性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运用,从而为政治宽容提供认识论上的合理性 依据。

作者简介:丁友文,男,副教授,法学博士。(浙江传媒学院社科部,浙 江杭州,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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