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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规建设之启迪|学前教育法规

来源:年终述职 时间:2019-11-19 10:26:44 点击:

学前教育法规建设之启迪

学前教育法规建设之启迪 1注重本国国情是学前教育法规建设的前提 纵观我国学前教育法规的发展,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建设 经历了一个抄日、仿美、学苏到与时俱进学习世界先进国家 经验的过程。鸦片战争后,西方的资本主义思想和制度相继 涌入中国。《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出台就 是西方资本主义冲击的产物,这部章程基本照搬了日本明治 32年(1900年)《幼儿园保育设备及规程》,明显表现出既 欲用西学又处处顾及封建体制的主张,透露着资产阶级的软 弱性和不彻底性。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极大地推动 了旧教育的改革和新教育思想的传播,中国由主要学习日本 转向学习欧美。这一时期出台的学前教育法规在其课程内容 及教学方法上明显打上了美国教育家杜威实用主义的烙印。

1922年制定的“壬戌学制”便是仿照美国学制编制而成。1951 年,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 纲要》。这两个法规吸取了老解放区的学前教育经验,并借 鉴了苏联学前教育理论,在苏联专家的直接指导下拟订。这 一时期的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上以苏联的相关教育 理论和思想为指导。在向外国学习的过程中,我国学前教育 法规出现过一些“食洋不化”而导致的只重形式,不重内容 的现象。如《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在其第一 章第二节中指出:“按各国皆有幼稚园,其义即此章所设之 蒙养院,……唯有酌采外国幼稚园法式,定为蒙养院章程。”在教学方法上多采用游戏等西方的方式,而教学内容又多为 中国封建传统的东西,并非完全为儿童的发展着想。改革开 放后我国制定的学前教育法规,开始强调以儿童的发展为本, 应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如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学 前教育条例》,这部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就学前教育责任、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学前教育保障和法律责任予以了 明确规定,还特别规定“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 幼儿的早期教育”,这不仅是该条例的一个特点,而且表明 了北京市面对学前教育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吸取国内外学前 教育成熟理论和经验的一个突破。今天我国的学前教育法规 建设,不能简单地因袭、照搬别人的体系或模式,而应在总 结我国法规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历史及民族文化背景,遵循 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发挥优势、改进 不足。同时,还应借鉴国际学前教育法律及其实施经验,避 免走弯路,与当前世界学前教育的先进教育理念相一致,与 当今时代发展的多样性、开放性、国际性和创新性等特点相 契合,才能走出一条科学、发展的探索之路。

2构建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规体系的思考 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现状看,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尚 未建立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其结果是分散的相应领域的立 法不大可能对学前教育领域做出充分而周到的考虑。我国现 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缺少全国性、专门性学前教育法。其二,现有学前教育法规存在疏漏 和不完善,有调整领域空白。要解决上述问题,其对策一是 提高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制定《学前教育法》,赋予学前教 育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是要使我国学前教育有序而全面的运 行,就应当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学 前教育法规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调整学前教育 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从纵向 角度看,需建立从高层次、宏观的学前教育法规,再到下位 的、微观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大到学前教育方针,小到园所 膳食,都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形成完整而系统的体系。比 如:高层次、宏观的教育基本法规:《学前教育法》、《家 庭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等。下位的、微观的学前教育 法规规章,如:《婴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胎教指导大纲》 等。另外,虽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对幼儿园管理的大的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对具体工作没作指 导,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以予规范。其次,从横向角度看, 可制定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如:学校教育法规,包括学 校教育法、早期学习机会法、入学准备法案、儿童网络保护 法等。学校保健法规,包括学校保健法、学校膳食实施基准 等。福利法规,包括儿童福利法等。教育行政、财政法规, 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其运营的法律、儿童保育与发展固 定拨款法等。教育职员人事法规,教育职员任免许可法等。

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辅以若 干层次的下位法规与政策,以适应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 情况,充实和完善我国学前教育法规体系。

3关于《学前教育法》的思考 从我国学前教育法规现状可知,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 国层面的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法律,现有相关的最高立法层 次是1989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仅处于我 国法律中的第四层次(部门规章),立法层次偏低,法律规范 效力弱。在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学前教育立法势 在必行。关于《学前教育法》立法需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立法需遵循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任何一部法律的出 台与实施,在本质上都应反映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

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是由学前教育活动这一社会现象的本 质所决定的,是在教育立法过程中所普遍认同并协同追求的 普遍原则和目标。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是 学前教育立法的应有之义。学前教育立法不是为了利益而分 配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公正而分配利益,学前教育立法必须 置于这一总体思路下进行设计,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的立法 价值取向,力求为广大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同时, 人的发展又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学前教育的立法,应该体现 终身教育理念,为人们的终身学习服务。二是立法的基本原 则。学前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多重责任原则。这三方面原则体现了学前教育的目的要求,同时也是建构学前教育法基本制度的重要基 础之一。三是立法的重点。学前教育专门法涉及面广、内容 多,在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应抓住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 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学前教育性质、政府职 责、财政投入、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幼儿教师身份与待遇 等,在制定学前教育法案时,重点就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必须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确立管理体 制与投入体制。国家对兴办学前教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 学前教育立法中要明确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 投入保障机制。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现 存的问题,还要着力长远,有一定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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