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前不久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孔某以被告彭某欠款两万元为由诉至 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向法庭提供了三种证据:一是欠条复印件;
二是两 位证人(与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当庭证实在诉前曾跟随原告到被告家催过帐, 当时被告同意用小麦抵帐,但未能证实欠款的具体数额;
第三种证据是录音资料, 被告承认欠原告的钱,且也承认欠条原件以前已经被他收回,但亦未能证实欠款 的具体数额。而庭审中被告则抗辩称:欠款还清后,原告就把欠条给我,后来被 我撕了,我现在不欠原告的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陈述与举证、被告的抗辩理由好像都有道理,似 乎无所适从,这时就应该审查双方所举证据,使用拒证推定规则。适用该规则首 先要有欠款的基础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两位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可以证明 欠款是事实,这样基础事实就得到了证明,下一步要看被告拒绝提供证据原件的 理由是否正当。通过录音资料可以证实欠条原件在被告的占有、支配之下,他拒 不提供的原因是欠条被撕了,但未向法庭提供欠条已撕的证据,假设欠条已撕, 被告在仍欠原告钱的情况下把欠条从原告手中取得后故意撕掉的行为就是一种 十分不正当的行为,是一种赖帐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 则,理应受到处罚,因此被告拒不提供原件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再次,原告主张 的证据内容不利于持有人被告。笔者据此依据《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五条的拒证 推定规则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被告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规定最早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30条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举证的 自觉性及主动性,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当然,拒证推定规则作为一种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和局限性,在 实践中的个案把握上有一些难度。它是诉讼证明的一种特殊形式,要慎重适用, 确保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 点:一要严格、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切实防止滥用错用。首先从诉讼主体上来讲, 拒绝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 成为拒证的主体,例如证人拒绝作证就不能成为拒证的主体;
其次,案情要具有 一定的基础事实,才能在当事人拒证时考虑适用拒证推定规则;
再次,确有证据 证明拒证者拒绝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适用拒证推 定规则。二要尽最大可能为拒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拒证方可以对法 院的推定事实行使反驳的权利,既可以从基础事实上予以反驳,亦可从推定事实 上反驳。最后,为强化假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及尽可能地实现案情真实客观性, 法院在适用拒证推定规则时,应对拒证当事人告知拒证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积极 主动提供证据或行使反驳的权利,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常见的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一、拒不提供其 控制下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查询。二、丢失、伪造、篡改、污损 其持有或控制下的证据。三、拒绝提供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下的证据或其它证件的 原件。四、拒不提供本人笔迹或故意改变字体书写习惯。五、拒不服从对本人身 体的某个部位进行法医学鉴定。六、拒不服从对其控制下的物体、场所进行勘验 或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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