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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的原因 [法制教育中国化困惑及原因]

来源:领导班子述职 时间:2019-12-01 07:51:02 点击:

法制教育中国化困惑及原因

法制教育中国化困惑及原因 法制教育中国化困惑及原因范文 一、诊所法律教育及其中国化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 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将 理论学习和实际法律操作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克服、 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通过参与实际的立法项目援助、 司法个案援助,有助于学生锻炼实践能力、陶冶职业道德、 了解社会、服务社会。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突出职业 技能的培养,强调职业伦理的塑造,重视法律思维的训练。

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开始出现,经过多 年的发展,渐趋成熟。20世纪八九十年代,诊所法律教育 逐渐传播到挪威、南非、波兰、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以 及尼泊尔、印度等国家。本世纪以来,欧洲越来越多的大学 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成为主要的法律教育方 法之一。[1]1998年,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 在北京召开,一位美国法学院院长介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

[2]此后,美方相关人员开始有计划地向中方提供诊所式 法学教育的资料,并对中方进行师资培训。2000年初, 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 课程。2001年又有3所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3](P30~31)2002年7月,中国诊所式法律 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珠海召开。[2]截止到2011年7月29日,随着华南农业大学的加入,全国已有14 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 员会的单位会员(长江大学已经开设该课程,但未申请成为 单位会员)。[4]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问题 (一)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诊所普及程度不高,且运行状况不佳。诊所 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专业中的普及率仅为23.2%(按照 620所法律院校中144所学校开设计算)。就目前的情 况来看,法律诊所规模较小,不能为所有学生提供有效的训 练。已有法律诊所的运行状况没有完全实现诊所教育的预期 效果。有的学校虽然成立了法律诊所,但很少投入使用;
有 些法律诊所仍然按照传统教育模式进行。

第二,法律诊所的建设资源匮乏。主要表现为:师资力 量投入不足,经费不足,指导教师报酬计算不科学。

第三,学生投入诊所教育的时间与精力不足。诊所式教 育只能在高年级阶段开展,大三学生要准备司法考试;
大四 学生要准备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还要找工作,不可能 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到诊所教育中。此外,由于诊所法律 教育一般只开设一个学期,学生不能完整地代理案件。实践 教学时间被分摊于实习、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中,从而 在整体上减少了诊所教育的时间。

第四,案件来源有限。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诊所很难有充足的案件让学生去代理。学生只能以公民身份进行 案件代理,这也使实践内容受到了很大的限制。[2] 第五,诊所法律教育被异化。首先是将诊所法律教育异 化为普通的案例教学。其次是将诊所法律教育异化为单纯的 技能训练。[5]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实施困难的原因分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施遇到了很多困难,其原因主 要表现为[6]: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的局限性。其一,定位缺陷。

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是一种能够完全取代传统法律教育方式 的主流教育方式,自身缺陷无法避免。其二,功能缺陷。诊 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 能”,这无疑会导致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缺陷。其三,体系 缺陷。诊所法律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而科学的教 学体系,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体系还有待完善。

第二,中国的文化环境特别是法律文化环境的制约。法 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局限 性。通过办案,接触各种判例,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认识法 律、吸收法律理念、感知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
而我国法学 院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了解立法精神则主要是通过课堂理论 学习和阅读法律条文。所以,过分夸大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 与作用,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法治化程度的不同也决定了诊 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局限性。美国属于高度法治化的国家,而我国目前仅处于法治化的初级阶段。制度性障碍也阻碍着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开展。从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 育的初衷来看,福特基金会资助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主要意 图是鼓励法学院学生走出校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 务,而不是简单的支持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大学开展诊所 法律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但依我国现行法律,由于 社会团体的设立受到比较严格的法律限制,设立法律诊所并 不简单。

第三,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 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受到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美国法学院 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后才能报考,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 学生则直接从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中录取。我国法学专业的学 生数量庞大,按照1∶5的师生比例要求开展法律诊所教育 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今天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只有极少数 的学生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原因。诊所法律教育 需要时间支持。此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成本是非常高的, 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

第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定位模糊。诊所法律教育是 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法?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它 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诊所法律教育与其他法律教育模式、 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国法学教育界没有对上述 问题给出普遍认同的答案,这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操 作及其效果。第五,主体性教育理念的匮乏和司法考试制度的片面引 导。西方文化倡导主体性教育理念,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 动者,具备强烈的参与性和能动性。在一般的诊所法律教育 模式中,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 引导的角色。但在我国,知识的传授主要是自上而下灌输的,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必将受到这种教育理念的阻碍。司法考 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 考试是一次性书面闭卷考试,法律技能考查比例偏低。多数 考生只要反复记忆法条和运用题海战术,就可以通过司法考 试。从2008年开始,司法考试制度做出调整,允许大三 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随之而来的是,法学专业学生从大三开 始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考试的准备中,从大四开始他们又 会投入到考研与公务员考试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开设 了诊所教育课程,也很难保证学生将主要精力投入其中。

[2] (三)对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态度 第一,以诊所教育代替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不妥的。

有人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

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强调 人才素质培养。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定位有其可取之处。

正视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缺陷,寻求改革措施,引进诊所法 律教育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否定传统法学教育的价值。应 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衔接点,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传统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并使其成为我国法学教学实践 的一部分是可行的。我国法学教育本身包括实践实习,诊所 法律教育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物。应确定法律诊所的实践课 地位,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制度。法学院应将诊所法律教 育规定为必修课程,并赋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独立办理 一宗完整的案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多数学者强调 诊所法律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的一种方式, 但对其具体的存在方式则有不同看法。[7] (四)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改造 第一,吸纳更多学生。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庞大,如 果完全按照美国的模式,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将极为有 限。无论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还是作为一门课程,只有极 少数学生能够参与和体验,这对绝大多数学生是不公平的。

因此,首先,要考虑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吸纳更多的学生。其 次,可以适当减少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对学生的选择应采 取平等对待的方式,让学生自由报名。

第二,分解教学任务。由多个教师承担课程不同阶段、 不同内容的教学。其他课程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渗 透诊所法律教育的思想,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第三,重建评价体系。诊所法律教育要得到长远发展, 必须建立相应的教学评价体系,重新确定对学生的评价方法。

评估主体包括指导教师、委托人、律师、法官和其他学生等。评估对象主要是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和运用,工作 中的行为表现以及这些工作所起的作用等。由于诊所法律教 育具有实践性,其评估的标准不应是简单的成绩,而是学生 通过实际工作所反映出来的综合素质,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 得的能力。此外,评价标准应由以考试成绩评价的单一标准 转变为多元化标准,以承办案件的成败、当事人的满意程度 以及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所积累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 能和知识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评价。[8] 第四,设置较高学分。诊所教育不仅要求学生参与课堂 讨论,还要求课外(甚至晚上、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学生 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给予更高的学分。

第五,增加教师教学课时。诊所教师的工作量既包括课 内教学的工作量,又包括课外指导工作量,课外指导时间可 采取固定计算的方法。在现有体制没有得到根本调整的情况 下,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诊所教师的教学课时,可以考 虑1∶2.5~1∶3的比例。

第六,校内校外结合。可以考虑适当聘请法律实务界人 士担当诊所教师。受聘教师应是能够实实在在地指导学生的 专家。要根据他们的实际付出,付给相应的酬金。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长江大学的实践 (一)长江大学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条件分析 第一,专业建设。长江大学于1994年与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合作开办法学专业自学考试脱产班,于1996年独立设置专科层次的法学专业,于2002年设置本科层次的 法学专业,2009年挂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招收中国民 商法和中国法治建设硕士研究生。经历了申报法学专业一级 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点。从1996年开始,长江大学法 学专业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专科、本科层次的成人教育。

第二,师资队伍建设。目前,法学专业有专职教师20 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9人,讲师10人。在读法学博 士4人,法学硕士16人,6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4人是 各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有其他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师近1 0人,其中不乏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司法资格获得者、法 医鉴定执业资格取得者。长江大学法学专业已经形成一支以 中青年为骨干,素质较好、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 队伍。

第三,硬件条件建设。17年来,法学专业的办学条件 得到了极大改善。学校也非常重视法学实践基地建设,重视 法学实验室建设,先后与各级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建立了10个实习基地,建立了规范的模拟法庭。第四,学 生社团建设。1997年初,法学专业组建了第一个学生社 团“法律服务小组”,2003年,该社团纳入荆州市法律 援助体系,并更名为“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该社团 积极主动到基层、进社区、下农村,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 律咨询活动,并承办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2007年,该 社团被“中青在线”评为全国百佳高校学生社团,并多次被省、市及学校评为先进学生社团。2008年,该社团又成 为“荆州市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和“荆州市未成年人保护中 心”(由荆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提供业务指 导)。另外,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教师积极申报校级精品课程, 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主持多项省级、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参 与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撰写。

(二)长江大学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 长江大学于2006年4月开始筹备实施诊所法律教 育,课题组成员均为执业律师。在两年多的准备过程中,该 课题组成员到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学习考察, 到湖北省司法厅和荆州市司法局进行沟通,编写教学大纲, 并计划在本科三年级学生中进行试点,然后总结推广。20 08年秋季学期,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正式开始实施诊所法律 教育。诊所教师均为课题组成员。经过课题组讨论,并商请 学校和政法学院同意,课题组决定对教学计划作适当调整。

最后确定的做法是: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一个学期,共32 课时,分为两部分进行。前部分以课堂教学为主,集中进行, 主要是基础理论、方法和技巧的介绍和讲解;
后部分以实践 为主,分散进行,主要是接待当事人、法制宣传、解答法律 咨询、写作法律文书、组织模拟法庭活动。在模拟法庭中, 安排真实的案例,让学生全真模拟。另外,也安排一些学生 代理真实案件。案例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真实的法律 援助案件;
二是诊所教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件。诊所教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精心挑选出若干真实案 例并作适当修改后交由学生现场演练。在模拟场景中,一部 分学生扮演律师,与另一部分学生扮演的当事人、警察、检 察官、法官等人会面咨询。而诊所教师的职责则是引导学生 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 在教学中的作用,既把它作为教学基地,又把它作为联系政 府法律援助中心的纽带。同时,几个实习基地也在教学中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第二部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参与教 师的工作量进行灵活处理。2008年秋季学期结束后,我 们对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尽管工作 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决 定继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且扩大到专科层次。于是, 2009年秋季学期,在本科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开设了该 课程。

(三)长江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困难 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实践方法,限于各 种条件,长江大学诊所法律教育和我国其他大学一样存在诸 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经费来源严重不足;
诊所教师 的工作量计算不合理;
案源明显不充足;
学生代理案件身份 不明确,法律诊所的社会地位不明确;
诊所法律课程在法学 本科课程中的重要性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课程学分偏少, 课时偏少;
学生兴趣有余,但精力投入有限;
学生较多,而 教学资源相对较少;
诊所教师短缺,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
诊所教师顾虑多,不安心;
场地受限,资料缺乏,设施不全。

(四)长江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景展望 确定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课程,开设对象是本科三年 级法学专业学生,时间是三年级(专科在二年级下学期、三 年级上学期开设),其性质为选修课。考虑到诊所教育所应 遵循的最佳师生比原则,法律诊所每期招收40~50名学 生进行学习与实践,师生比例保持1∶10~1∶15。学 生完成既定教学计划,可以获得4个学分。同时,建议学校 加大经费投入,认可指导教师在诊所教学中的工作量,并给 予适当的倾斜;
扩大教学和实践场地,添置设施和资料(如 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法律法规 汇编和案例汇编)。充分调动一切资源,参照兄弟院校相关 制度,制定和完善长江大学诊所法律教育的相关管理制度。

在适当的时候,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 会,并通过该委员会争取福特基金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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