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本院2013年2月一2014年2月 收治的90例精神分裂症病人作为研究对象,纳人标准全部病人均符合 精神分裂症临床诊断标准;
阳性症状量表10分,阴性症状量表20分,病情处于恢 复期;
经本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在智力障碍者, 难治性精神分裂症,伴有严重躯体疾患,运动功能差者,依从性较差者,资料不 完整者。通过随机数字表法将本组90例病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45例。对照 组:男25例,女20例;
年龄21岁67岁(37.42岁±5.31岁);
病程3个月至15年(8.33 年±1.81年)。观察组:男23例,女22例;
年龄2岁64岁(37.53岁±5.34岁);
病 程4个月至16年(8.49年±1.90)年。两组病人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1.2干预方法人院后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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