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事业部以外的各单位一把手。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年终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对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等处理。
第九条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公司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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