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杠杆收购的研究 (一)企业杠杆收购的原理 杠杆收购一般具有五个阶段,分别是目标公司寻找与调查阶段、谈判阶段、 融资阶段、执行阶段和整合阶段。目标公司的寻找与调查一般室内针对资产优良, 现金充裕的传统和成熟的企业,而当前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具有技术优势的公 司也常成为杠杆收购的对象;谈判阶段主要是针对杠杆比率和收购方案进行的;融 资阶段是向集团或企业进行资金筹措;收购阶段是确定收购价格的关键点,一般 要高出目标公司股价的45%左右;整合阶段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协同效应,实现 价值增值,主要从团队文化融合、不良资产剥离和债务风险降低三个方面进行。
杠杆收购比较复杂,如果只是依靠收购方来进行具有很高的难度,成功的概率也 不高,一般需要投资银行的参与。投资银行在杠杆收购中起到过桥贷款的作用, 投行提供本身的资金作为贷款,并帮助收购方设计和承销垃圾债券(具有高风险 性质),其作为中介的角色十分关键,是关乎企业杠杆收购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
而杠杆收购中的融资工具包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垃圾债券等,但这些融资工 具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性非常严重。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这些金融工具得到准 入,可以被视作筹资手段,符合市场制度要求;2.这些融资工具的流通性要得到资 本市场的保证;3.杠杆收购的环境必须具备,具有信任预期。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 件,融资工具的效能才能发挥出来,并扮演重要的角色。杠杆收购的流程如下图 所示 (二)企业杠杆收购的融资模式融资工具是融资的关键媒介,随着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创造了大量 的金融工具,主要的创新包括可调利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抵押担保债券商用不 动产抵押债券信用增强型债券可展期票据、远期利率协议、垃圾债券、抵押债券 和期货债券等。融资问题作为收购的筒要问题,而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内部融资和 外部融资两种。外部融资是指收购方通过向外部市场筹集资金,而内部融资则是 收购企业通过自身的资产或财富来进行收购支付。外部融资的形式主要有权益性 融资、债务性融资和混合性融资三种。
作为一种特殊的收购方式,杠杆收购和其他的收购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投 入较少的股本而获得数倍的资金,收购目标公司后经过改善运营使之具有更高的 盈利能力,再高价出售,获得利润,当前的杠杆收购的方式具有很大的优势。
二、我国企业杠杆收购融资而临的法律问题 能否顺利融资是关乎到杠杆收购成败的关键,但是杠杆收购在我国发展的 时间不长,法律方肉的建设工作也并不到位,导致杠杆收购面临诸多障碍,其中 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股权证和优先股融资的法律问题 认股权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重要部分,股本权证 有备兑权证和股本权证,备兑权证是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持有大量 的证券可供投资者到期行权;而股本权证的发行人为新股首次发行,包括配股权 证、IPO权证和增发权证,并且要得到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发行,从中可以看出权 证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但对一般性的企业操作性不大,限制了杠杆收购的可能性。
优先股在西方国家的融资中影响很大,但在我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2005 年之前的《公司法》将优先股完全排除,导致其地位的缺失,而新修改于2014 年新实施的《公司法》只是为优先股的设置留下部分空间,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 的地位,而仍然难以作为融资的渠道 (二)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 在西方国家,银行贷款在杠杆收购中占绝大部分的比重,但在我国规定贷 款不能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项目,也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能为股票交易提供贷 款,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的审查非常严格。虽然在2008 年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一定程度上环节了并购中的资金困扰问题,但却在规定中明确要求并购方和目标企业必须具有产业或战略 相关性,而并购方还要获得目标企业的商标、研发技术、关键工艺、供应与分销 网络等资源,为其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只适用于战略性收购,但对于财务型的收 购不能适用,形成了较大的制约。
(三)债券融资的法律问题 作为杠杆收购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目前用于筹集资金的债券主要有三 类:一般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偿还余额 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短期融资券的时间短、融资的数额有限,并且只在 生产经营中使用,但不能随意变更,不适合做杠杆收购的融资工具;而可转换债 券只有上市企业才有资格发行,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使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
一般公司债券发行要满足多项硬性规定,如累积债券的余额限制、盈利能力的限 制和净资产的限制等,都约束了一般公司债券的使用。从上述的分析可以返现,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发行债券进行杠杆收购的难度极大,可操作性也很小。
(四)过桥贷款融资的法律问题 杠杆收购中的过桥贷款是收购中的重要媒介,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杠杆收购 成功与否的指标,但是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比较大,除信托公司和商业银 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过桥贷款之外,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限制 非常严格,导致过桥贷款,的获取途径狭窄。难以顺利实施杠杆收购。
三、企业杠杆收购的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杠杆收购融资的法律制度 此方面的改善主要从几个方面着手,如允许债券公司等一些非银行机构或 组织可以提供过桥贷款、降低杠杆收购贷款的融资限制条件、降低债券发行的管 制、完香机构投资者的立法、降低优先股融资的限制等。
(二)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变通 变通措施主要有几个方面可以加以改香,如联合收购融资、街道信托融资、 个人自筹融资方式等,通过变通融资的渠道和方式,可以拓宽融资的范围,放松 融资的管制,有效的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提升其操作的可能性。(三)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在杠杆收购方面的立法和经验都比较充足,因而适当的借鉴 西方的经验和法律,通过适当的调整,以便可以适应我国的市场环境,加速我国 的杠杆收购立法环境的建设,使之更加成熟完善。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企业杠杆收购的现象逐渐增多,而现有的 法制环境给企业杠杆收购带来了诸多的限制,因而研究杠杆收购的模式和其中存 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应对和改善的措施,可以提升整体的杠杆收购的 环境,完善相关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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