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析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过程中,会遵循着相应的界定标准。基于这一问 题,西方国家层对此提出了三中界定方案,其一为市场结构标准。其二为市场结 果标准。其三为市场行为标准。
其中的市场结构标准,就是结合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 而后评估它是否能够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参照市场结构标准,相关的企业在 市场中如果占据着诸多的市场份额,那么则可初步判定此企在市场中占据着一定 的支配地位。
而市场结果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的综合性的经济效益,对其市场支配 地位予以判断和确定,以此为基准,在市场竞争模式下,企业会结合市场销售份 额和价格,对其生产成本予以控制,在此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之中将会体现 出切实的差异性,可能会出现非正常盈利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可以归结到不具 备竞争优势这一问题上。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或是过 高的利润率,可以侧面的表明企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市场支配地位。市场行为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本身的行为,而后判断其实际的市场支 配地位,结合相关的市场行为标准,对企业内部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予以协调, 避免出现受其他竞争发展制约和限制的现象,此时就可说明企业具备相应的市场 支配地位。但是,此种方法落实的过程中,很难对企业内部所落实的价格调整方 案全方面的搜集,这就导致这一评价方案受到极大的阻碍和制约,同时难以落实 到实践中 。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市场结果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具 备一定的难度,所以,一般在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分析时,都会通过市 场结构标准来达到判别的目的,同时反垄断法中也将市场结构标准作为重点内容, 对其实施了广泛的应用。
二、对于反垄断中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 上述笔者已经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了分析,而后对 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探究。
而后可知反垄断法中的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所占据的市场支配地位进 行了明确规定,而后对其影响因素总结并归纳为几点,其中涵盖着经营者控制上 下游市场的实际能力、对市场变动的依赖性、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经营者的市场 把控能力以及市场进入障碍程度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反垄断法中的规定内容较为 细致、严谨,不仅对发达国家或是地区的执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同时也结合了我 国当前的执法能力。
虽说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全面落实仍旧需要一段时日,早前的缺乏 执法经验,以及不具备执法机构等因素,都会给我国反垄断法的落实造成诸多的 负面影响和阻碍,因此,我国就要对国外反垄断法的落实方式予以参考和借鉴, 不断的完善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也相应的强化执法能力,健全执法控制体系,不 仅可以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评估和认知,同时也会为我国市场的正常、 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三、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作用、门槛以及反向推定 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层面进行探究,以德国为例,一般都是将经营者 的市场份额作为依据,而后构建推定制度,和诸多的关联因素进行联系,再结合相关的制度标准,对市场份额对的有关标准内容予以明确,最终对企业所占据的 市场地位予以判断和评估。
这样的认定方式对于企业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严谨的逻辑 和以及合理规定内容,将会给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以及反垄断法的执法奠定 坚实的基础,可以促使反垄断措施更为高效和系统化。
以我国的垄断行业为例进行分析,我国有诸多自然垄断行业,其中较 为典型的就是電信以及石油行业,这些行业之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份额门槛推定 制度,这一发展模式下,可对现有的资源加以高效利用,而后对企业的支配地位 予以认定 。
如果进一步对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垄断性进行分析,而后将其和不具 备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分离,这就可以在支配地位滥用层面予以探究,进而促使 反垄断法的落实效率极大的提高,为后期执法行为的确定奠定坚实的基础,避免 企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由此可知,反垄断法的落实真正结合了我国 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对企业自身所占据的地位进行了认定和规定,以此为基 础,防止市场运作中出现垄断问题。
(二)对于支配地位认定的整体结构分析 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方式具有明确的规定, 德国、美国等国家都对自身发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提出了要求,最为核 心的内容就是确定“认定结构”,每一个国家对于认定的环节和重点内容都有所不 同,我国也对自身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了分析,而后得知,我们应穿透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的表象,确定整体性结构的核心问题,也就是确保反垄断正常落实 的要点。
德国的整体性结构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有所不同,从多个 企业或是单个企业支配地位的滥用问题中就可看出。而后,系统化的考虑多个企 业或是一个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度,结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最为适宜的 支配推定方案。
日本的整体结构则是,从一百亿日元的销售额门槛之中,对未达标的 相关企业予以剔除,而后再对剩余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推定,这就会对市场 份额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直接剥离,最终实现综合的分析和认定。韩国的整体结构,同日本推定方式具有一致性,设定10亿韩元的销售 额门槛,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实施一次性过滤,再对剩余企业所体现的综合认 定因素以及市场份额推定门槛进行合理的認知。
我国对于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有很多种,有市场份额推定门槛、 推定抗辩、综合认定、反向推定等等,这些方案的落实真正对总销售额门槛的诸 多因素进行了涵盖。
如果从总体结构层面进行分析,可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过程 中,要参照某种反垄断法之中的内容和要素,对当前的条文结构进行分析,结合 逻辑关系模式的要求,落实合理的认定方案。
从现有的条文结构中,可以作出两种解读方案,其一,要对综合性的 认定因素以及诸多法律条文中的内容进行概述,确定它的推定模式和顺序,进而 促使整体性的市场支配方案呈现出流线型的特征。其二,则是要对综合性的认定 因素和条款予以分析和简述,将其理解为一个个平行的顺序,这样可以促使整体 性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模式体现出双层结构的特征。
在当前法律条文基础之上,我国若想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市场支配推定 方案,就应当参照反垄断法中的内容,实现双层结构的推定模式,首先,应经由 市场份额的推定门槛,通过这一措施进行过滤,而后对市场份额实施反向推定, 再进行推定的抗辩,最后则是要构建支配地位的推定系统,确定最终的认定方案。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呈 现着逐年加快的趋势,在市场经济运作中,仍旧会出现诸多的阻碍性问题,其中 当属市场垄断问题为主,出现这一问题,将会给市场经济的运作带来极大的制约, 法律条文中已经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经营者要对市场支配地位中 的影响因素及其概念进行相应的探究,而后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情形予以合 理的认识,而后相关的执法部门,则要参照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要求和内容,促使 最终的市场支配推定方案更能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
注释:
曾晶.论反垄断法上共同支配地位协调行为的认定要素——以欧盟为 例.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8(4).76-82.张小强、卓光俊.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5(5).91-97. 陈畅.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思考.湖北师范学院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6(2).60-65.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