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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探析_

来源:通知 时间:2020-01-18 07:47:53 点击:
国人尽知的晚清“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至今已过去130多年了。一个多世纪以来,这段冤狱被改编为文学、影视、戏剧作品在海内外广为流传,经久不衰。究其原由,不仅因其案情复杂、曲折,“故事”性强,更重要的是其一波三折的诉讼过程深刻揭露了清廷各级官吏的腐败和封建法制的弊端以及平民百姓对冤狱深恶痛绝的心态、渴望法律早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心声。故事终归是故事,不足以剖析戒鉴。笔者花了一点气力弄到了原审判决书,现将研究体会奉献给从事政法工作的同仁,以期赐教,共享共勉。  同治十一年(1872年)农历三月,浙江余杭县人葛品连与新婚妻子葛毕氏租住了举人杨乃武的房屋。葛毕氏,本名毕秀姑,颇有几分姿色,平素喜爱下穿白裙,上穿绿衫,故绰号“小白菜”。此间,葛品连在杨家打工,小白菜与杨乃武亦有接触。葛品连对此心中不悦,曾盯梢、偷听二人行踪、谈话。除了发现杨乃武教葛毕氏读书识字外,并未发现奸情。但是,葛品连仍疑心未解,于同年七、八月告诉了其母。葛母又把这件事向亲友说了,亲友又跟别人说了。于是居里巷间就传开了,成为当地人茶余饭后的谈资。此后,葛家就张罗搬家。第二年(1873年)六月,葛家搬至亲属王心培家隔壁居住。葛品连也不在杨家打工了。王心培留心观察,杨乃武与葛毕氏并无往来。八月二十四,葛品连与妻子因腌咸菜琐事发生争吵,动手打了小白菜。小白菜剪了自己头发,吵闹要出家。实际上葛品连是因杨乃武一事泄愤。此事自然也被人与杨乃武“联系”上了。过后,小两口恢复常态,葛品连每日照常出去打工。十月初七这日,葛品连感到身体不适,时冷时热。初九,病情加重,医生诊断为霍乱,下午四时左右虽经医治但无效,死亡。葛家准备料理后事。到了初十夜里,尸体渐渐腐败,口鼻内有淡血水流出来。葛家的一个亲属称:人死得这样快,蹊跷。葛母见死去的儿子脸色发青,疑是中毒致死。又联想到儿媳平时举止轻浮,更加怀疑了。于是便以死因不明,恳求检验为名,请地保王淋到县衙代为告状。

  这场冤案拉开了序幕。

  余杭县令刘锡彤接诉状后并未立即升堂,先派人“秘密初查”。初查人回来作了汇报,自然是杨乃武与小白菜的“绯闻”贯满了刘的耳鼓。之后,刘县令带领办案人及法医沈祥等验尸。此时尸体已经腐败,尸表呈青黑色,嘴和鼻孔有血水流入眼、耳。沈祥误认做“七窍流血”;用银针插入咽喉,银针呈淡青黑色。按当时的规定,尸检所用银针事先必须用皂角水擦洗。而沈没有擦洗。从尸检情况看,象毒物致死,但沈祥不敢肯定。犹豫间,办案人沈彩泉与沈祥争论,并说:肯定是毒死的。沈祥便报称“服毒身死”。刘锡彤当场将小白菜带回县衙审问。小白菜大呼冤枉,但在“大刑伺候”下屈认以前曾与杨乃武通奸,搬家后,杨乃武于十月初五那天给的砒霜,谋害了亲夫。刘锡彤接着传杨乃武到庭对质,杨拒不承认。刘锡彤于十二日写报告给上级请求革去杨乃武举人的功名。十六日,杨乃武堂弟、妻弟为杨乃武伸冤。二人证实:初五那天杨乃武正在南乡詹家(杨乃武岳父家),不可能在那一天给葛毕氏砒霜。刘锡彤进一步审讯,葛毕氏怕受刑就照以前供词又讲了一遍,杨乃武仍不承认。刘锡彤写了案情综合报告,其中假称银针已用皂角水洗过,验针明显呈青黑色。一审就这样终结。

  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二审开始。杭州知府陈鲁对杨乃武、小白菜采用刑讯逼供。杨乃武害怕受刑屈招。关于砒霜来源,他想起仓前有一钱姓老板开的药店,便随口供认“初三日假称毒鼠,买得钱宝生药店内红砒霜四十枚铜钱,交给葛毕氏”。十月二十七,杭州府将案件退回余杭县补查砒霜出处。刘锡彤估计钱宝生怕受连累不肯承认,就责成熟悉钱的训导章抡香写信给钱宝生,嘱咐其到案说明情况,不必害怕。钱宝生到了县衙,否认卖给杨砒霜,并且说明自己名叫“钱坦”,不叫“钱宝生”。刘锡彤根本不听,给钱看章抡香写的信,并明确表示不会连累他,叫他退下去好好想想。此时,钱坦的弟弟钱垲恳求刘锡彤的朋友陈竹山一同来到县衙打探情况。陈竹山向门差要了杨乃武的招供笔录看后,告诉了钱坦杨招供的内容,劝其尽可以承认,不会有什么重罪。钱坦依从陈竹山的话,照杨乃武所供的情节写出卖砒霜给杨乃武的证词。而此时的小白菜因怕受刑已是胡乱供认,如八月二十四日本来是她与葛品连因腌咸菜吵架,却说成同杨乃武在房内玩笑,被丈夫撞见受责骂殴打。以及她丈夫死后,葛母盘问时说出了同杨乃武共同谋害丈夫等情节。葛母报仇心切,就照小白菜的供述证实。王心培等并不知情,也按葛母的证词证实。刘锡彤又将人犯口供中的“口鼻流血”改为“七窍流血”使之与验尸报告一致。知府陈鲁将这些全部写进报告,结案意见是:葛毕氏、杨乃武拟判为凌迟、斩首,钱宝生拟判为杖刑。

  同年十一月初六,三审开始。浙江按察史蒯贺孙审阅了杭州府的结案报告后,同意前两审的意见。案件呈报浙江巡抚衙门,草率结案。

  负责四审的浙江巡抚杨昌浚还算是认真,派候补知县郑锡皋到余杭县

秘密调查。而郑根本不负责地走了一趟即以“没有冤枉,没有失实”向杨汇报。杨昌浚就根据陈鲁的结案报告写案情勘验结案上报清廷刑部。

  清朝死刑案件是五审制。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本案第五审即终审开始。这时,杨乃武的姐姐叶杨氏到刑部和都察院上访申冤。这样,案件又发回浙江重审。巡抚杨昌浚仍让原审官员复审,知府陈鲁仍旧照原结案报告内容结案上报。同年六、七月间,杨乃武妻子杨詹氏到巡抚、按察史衙门告状。陈鲁把案件发回余杭审办。九月,杨詹氏“挖门子”到京城步军统领衙门继续告状。终于得到皇上御批:将本案交杨昌浚督同按察史严加审讯,并委派湖州知府锡光等详细审问。审讯中,杨乃武、小白菜均推翻原供词,所以没能审结。

  光绪元年(1875年)四月,给事中王书瑞向皇上奏报:“高级官员复审案件任意顾从私情有心欺罔”。皇上特派学政胡瑞澜负责审办。胡瑞澜委派宁波知府边保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随同审理。这些官吏仍刑讯逼供,杨乃武、小白菜又屈打成招。虽经多次对质,但大多供词牵强,并且所供述内容的关键之处与原结案报告相差很远。同时胡瑞澜等也查出了葛母的证言前后有矛盾,但没能彻底追究,竟以原审报告的罪名奏报结案。皇上又令刑部详细研究案情。

  同年十二月,浙江绅士汪树屏等以“复审疑狱有官员间相袒护的事实”联名向都察院控诉。皇上再下圣旨:提交刑部秉公审理。经刑部审查卷宗,认真研究,讯问犯人,调查证人,重新检验尸骨,终于查清葛品连系病死而非中毒死亡。至此,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得以平反。办理此案的大小官员以及做违证的证人全部受到惩治。验尸人沈祥被杖刑八十,徒刑二年;门差沈彩泉被杖刑一百,流放二千里;余杭知县刘锡彤被发配黑龙江充军,不超过七十岁不得以财赎罪;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保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郑锡皋均被革职;章抡香被革去训导职务;葛母被杖刑一百,徒刑四年;王心培等证人均被杖刑八十;浙江按察史蒯贺孙因已病故,免予议处;浙江巡抚杨昌浚、学政胡瑞澜因系大员须由皇上决定(光绪是如何决定的,没有查到资料)。

  杨乃武冤案的产生原因从宏观看,首先是封建法律制度的必然产物。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权、司法权合二为一,各级行政官吏又同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职能。法律监督和制约方面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立法中实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讯问方式。由此而造成冤假错案的机率之高可想而知。其次是封建宗法思想千百年来禁锢着国民,同样也禁锢着官吏。男女授受不亲,男女间即使正常接触稍多,也会被视为越轨甚至有奸情。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奸情”早已“三人成虎”。这就成为官吏判断此类案件牢不可破的思想基础。再次是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科学技术(包括刑事侦查技术、鉴定技术)落后,使侦查、判案的难度必然大,准确率必然低。

  抛开上述宏观因素,纵观杨乃武案诉讼过程,认真研究分析造成冤案的具体原因,对于我们当代司法工作人员似乎仍有着现实意义。据史料记载,办理杨案的各级十几位官员都不存在“怀挟私仇勒索、教供情事”,即都没有徇私枉法、挟嫌报复或勒索财物的故意犯罪行为,那么究竟什么原因使两个无辜的人仅因“不避男女之嫌”而惹来牢狱酷刑之灾,险遭杀身之祸?原因探析如下。

  道听途说,先入为主。

  犯罪动机往往是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考虑的要素。县令刘锡彤受案时根据道听途说的信息先入为主地断定为这是一起奸情杀人案件。其实,此时刘锡彤的头脑中已经结案,所有的证据都将为奸情杀人这个结论服务。故他仅用20多天的时间就把案件审结了。因此,刘锡彤对侦查中出现的以下问题视而不见:1、法医所用银针没按规定擦洗且验尸报告含糊不清;2、杨家人提出的杨乃武没有做案时间的证言;3、钱坦否认卖砒霜给杨乃武,并否认自己叫“钱宝生”;4、葛母在县衙所做证言和其最初报案的说法矛盾甚大。等等。

  玩忽职守,错误鉴定。

  法医沈祥的错误尸检结论是使杨乃武、葛毕氏蒙冤的直接原因。而造成错误结论的原因有三:其一,玩忽职守,不按规定进行尸检。沈不负责任,在尸检时银针没有按规定进行擦洗,以致将发变的颜色认做是服毒所致。其二,业务不精,学识浅薄。杭州的农历十月气温一般在15℃左右。葛品连的尸体已停放三天,沈祥没有考虑到尸体腐变的客观因素,将腐败尸体口鼻腔内溢出的血性液体认做是“七窍流血”。其三,没有起码的职业操守。法医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应依据科学手段实事求是地再现发案时的情景。因此,法医工作应独立自主完成,绝不能受他人导向,更不能盲目顺从长官意志。这是起码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沈祥不具备这一点,在是否“服毒致死”拿不定主意时竟听了一个门差的意见(亦很可能为刘锡彤所左右)。诚然,一百多年前的法医学技术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但对于死后三天的尸体检验,只要按规则操作并认真分析研究还是能判定清楚的。两年后刑部开棺验尸得出正确结论证明了这一点。

  刑讯逼供、诱供诱证。

  本案的关键证据都是靠逼供、诱供、诱证得来的。刘锡彤将杨乃武和小白菜确立为杀人凶手后,先用刑使小白菜屈打成招,再按小白菜的供述对杨乃武行刑来逼供,杨屈招并随口编出一个“钱宝生”。“钱宝生”是一个不讲良心的市井小人,加上刘锡彤、陈竹山的“劝说”而违心出证,使杨乃武买砒霜杀人有了“铁证”。葛母、王心培等在诱供下所出的证言都与小白菜的供词一致。就这样将杨乃武、小白菜推向死亡的边缘。其后几审也均是刑讯逼供。

  “罪从供定”的封建社会,官吏审讯嫌疑人“除了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外,都有权使用刑具,采取拷打手段逼其招供。刑讯逼供在封建社会是合法的讯问手段。“拷囚”系封建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但诱供和诱证则是不允许的。根据讯问者的主观臆断或根据已有的供述和证言刑讯逼供加诱供和诱证则会使假象逐步演变成“真象”。

  “官员相袒”,一错再错。

  封建官场中的“关系网络学”是仕途人的必修课。他们彼此心照不宣地来维持、支撑这张网络的完整无缺也是保全自我,也就是《红楼梦》中的护官符。这样势必导致官员相袒甚至沆瀣一气,势必为“面子”、为名誉、为利益,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无原则的遵从和袒护。因此,对案件的层层把关成为形式主义的走过场。其结果只能是一错再错。明清法律规定了案件五个审级制度,其目的也是力图防止错案发生。本案在余杭审结,到刑部将案情查清之前,几经补查、几经重审、几经皇上批示,期间经过杭州知府、浙江按察史、浙江巡抚及其委派官员、湖州知府、宁波知府、嘉兴知县及候补知县、皇上特派学政等十几位大小官员的审理,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和纰漏也被发现了,可就是没有人深究细查。审理的方式、结果如出一辙,或草草讯问,或严刑逼供,每次都以原审报告相同的内容奏报结案。为什么呢?从史料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案件复审期间光绪皇帝曾两次接到“官员相袒、顾从私情”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启示之一,反对主观臆断,树立实事求是的证据意识。

  司法实践证明,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认定事实上发生的错误,绝大多数是唯心主义、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思想方法造成的。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不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并以查证核实的证据做根据,而是凭自己的主观想象或猜测,抓住一些表面的、片面的、来源不清的、真假不明的材料轻易下结论。调查取证时,以自己的主观需要定取舍,对于可以支持自己“意见”的材料,就收集归案,否则,视而不见。这种错误的意识在司法实践中使办案人员或贻误战机,或冤及无辜,或放纵犯罪。我们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办案原则,并且在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时,运用全面的、客观的、联系的观点分析、研究。

  首先,既要注重有罪证据、罪重证据的收集,又要注重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的收集。对各类证据应全面、客观地分析,在排除矛盾之后方能决定取舍。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或受狭隘的经验主义的束缚,往往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充耳不闻,认为“纯系狡辩”;对相关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亦不屑一顾,或有意回避,或按照自己的想象随意解释。这不能不造成错拘、错捕、错诉、错判。

  其次,正确认识口供与其它证据的关系,杜绝“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口供在“断罪必须输服供词”的封建社会被称为“证据之王”,封建官吏在断案时首先是“拿下”口供。自古以来,靠刑讯逼取口供之后妄加定罪而酿成冤案的比比皆是。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零口供”在司法实践中已日渐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办案人员在嫌疑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往往不注重其它证据的收集或审查工作。如对嫌疑人交待的相关物证、书证不及时提取;该做鉴定、检验、辨认的没有做;相关证人不及时调查询问或询问得不细致;对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等。嫌疑人一旦翻供并又提出其它无罪证据,再回过头来补查时往往时过境迁。明知是犯罪,却由于证据的欠缺而使其逃脱罪责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是罕见的事。所以重口供、轻证据的危害后果不仅可能冤及无辜,还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再次,坚决禁止违法办案,确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当今世界,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讯逼供、诱供和诱证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我国刑诉法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遗憾的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在个别执法者的头脑中挥之不去,违法办案、非法取证的现象还没有杜绝。后果往往是: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了,但无法审判。违反程序法所收集的证据在定罪量刑时的采信价值越来越被司法界所不认可。所以在审查证据时应特别注意:先有嫌疑人供述,后有其它证据的;嫌疑人时供时翻的;共同犯罪的嫌疑人之间或证人之间供述(证实)的内容起初不一致,经几次讯(询)问后又一致的;各种证据相互印证特别一致,天衣无缝的。等等。

  启示之二,反对渎职行为,培养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案件质量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过硬的业务本领,同时更需要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这种责任感和工作作风来自于对法律公正的维护、对事业的忠诚和对人权的尊重。纵观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的酿成,除故意混淆是非或办案者水平低下以外,不求甚解、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是导致办错案在主观方面的重要原因。或好大喜功、或急于求成、或心存侥幸、或麻木不仁,办案中作风涣散,粗枝大叶。司法实践中所谓的一些积案、难案多系办案人员不负责任所致。他们认为我一不贪贿、二不枉法何以为罪?岂不知他们的每一个即使是细小的疏忽都将关系着当事人的生杀予夺乃至生死存亡。

  为此,必须真正树立案件质量是司法机关的生命线的意识。我们应该认识到,不仅将无辜的人错拘、错捕、错判是质量问题,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是质量问题,案件久侦不结、久押不诉、久拖不决同样是质量问题。高质量的案件应该是:严格依法办案,特别是严格执行程序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立得住、捕得准、诉得出、判得牢。

  启示之三,反对袒护失职者,必须把错案追究落到实处。

  杨乃武案,有一点我们不能不认可,这就是错案追究之严,之广。严,体现在依律从重惩处。余杭知县刘锡彤的失职行为――“失入死罪未决”依清律应判徒刑以上直至流放。刘被判处流放。门差沈彩泉只因在法医验尸时多了一句嘴,被以“长随倚官滋事,”的律条判处杖刑并流放。广,体现在上至巡抚总督下至办案人、伪证者一律受到处罚。连葛母亦受到了严厉处罚。

  追究造成错案的执法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执法者的责任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尽最大可能地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统一。这既是责任也是由法律赋予执法者这个特定主体的权力而生成的义务。法律责任存在于权力和义务运行的始终,它既以一种先定的形式对权力和义务进行肯定性的评价,又在权力遭到蔑视、亵渎,义务被规避时进行否定性评价。否则,权力无法施行,而规避义务的行为也不会导致惩罚的后果。现在我们存在的问题是,各政法部门都建立了错案追究责任制。但实施中落实的怎么样呢?不能说没有落实。可现实中应该受到刑事追究而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不了了之的“规避义务”现象屡见不鲜。这无疑是养痈遗患,是践踏法制,是对人民渴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渴求法律的公正与效率的打击。

  历史前进到了今天,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是否有人会认为不会再发生杨乃武与小白菜悲剧?是否会有人会认为笔者是在自作多情?差矣!公元1994年12月,杨乃武的同乡浙江省一董姓公民经历了与杨乃武相似的命运。从董某被拘留、逮捕、起诉,被一审判处死刑,到2003年1月30日才接到无罪判决书。相比之下,清代的杨乃武比当代的杨乃武幸运,起码他没有被关押八年之久。这实在是司法界的悲哀。要告别这种悲哀,我们司法工作者就应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让公平与正义、公正与效率惠及当事人,让杨乃武与小白菜悲剧从舞台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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