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执行难的概念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引发社会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
司法制度执行难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 却因被执行人的主观逃避或者其他导致执行障碍的原因,使得申请执行人无法实 现其合法权益的现象。
二、司法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由于各种原因,在各级法院都积压了一定量的执行难案件,按照其表 现的形式不同,可以做出如下的分类: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一是被执行人情况不明;要启动执行程序,必须 以被执行人明确、具体为前提,否则将无法开展下去。在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 为躲避执行而躲藏,能履行而不履行,利用各种方法逃避执行,发传票、限期履 行通知书不予理睬,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困难,案件越积越多。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二是执行体制不完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胆 的进行了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打破了行政区域局限,建立跨行政区域执行机构, 实现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益尝试。珠海两 级法院也启动了执行的远程指挥系统来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广东作为改革开放 的派头兵也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作了探索,其主要是采取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来 破解执行难问题。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三是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这一表现的主要是 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前将名 下财产进行了恶意的转移,使法院无法查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昌平 区法院2013年7月到2014年11月底该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这段期间,该法院共向最高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701人;经过调研发现,其中90%的人选择隐匿财 产来逃避执行。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四是被执行人暴力抵抗执法活动;司法执行的意 义是指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因被执 行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但是暴力抵抗执法人员的情况日益严重,这种暴力抗执 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纠集无业人员对抗并制造混乱,使得部分执法人员因此而受伤 以阻止执法人员查封其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
司法执行难的表现之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虽然我国司法现状一 直在倡导司法独立,但实际上由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形等因素的影响,司法不 可能完全的独立。法院的审执活动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人事都息息相关。因此在 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下阻碍了法院执行的效力,地方政府或部门不配合法 院的执行活动,而且还可能会对法院施压,以法院经费相威胁的形式对执行活动 进行阻烧。
三、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学术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 执行难问题”。今后的一个时期,将围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而努力, 以下是笔者对破解该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是关于执行的的模式方面;需要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和基本财产形式 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法院之间可以互查,所有执行人员能利用系统快速查找、 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二是关于执行管理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也统筹规划,及时出台了《关 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 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有力的规范依据。全国法院 健全执行监督体系,通过加强从内到外、从上至下的制度化建设,强化对执行工 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的高效、廉洁运行。
三是关于执行的技术和程序方面;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合理配置,理 顺各种关系,建立并且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执行 和破产有序衔接机制、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繁简 分流办案机制等。四是关于执行体制的改革。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制约与监督,完善 执行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法院在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 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还采取委托审计调查、发放 律师调查令、建立悬赏举报制度、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积极创新财产 发现机制。
五是关于解决财产变现的改革。高度利用信息化的时代,加快执行, 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的管理,推广网络司法的拍卖,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历史的顽疾,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不 断探索执行工作新途径,才能更好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者:石元红 来源:人间 2016年17期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