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帝国的过程中,开拓者们接触到不同民族的宗教信仰。为了有 效地笼络和利用宗教势力,太祖成吉思汗开始有意识地召见中原佛教和全真教的 首领,给他们以不同的特权。在吐蕃再次统一的过程中,蒙古统治者接受了藏传 佛教,并且重用藏地僧人为国师,藏传佛教逐渐成为蒙古人的主要宗教信仰而取 代了原有的萨满教。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原宗教文化,中统二年(1261年),忽必 烈“遣王佑于四川等路采访医、儒、僧、道。” 长期战争带来的苦痛为宗教传播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导致元代宗教信 仰十分盛行。通达的宗教观念和政治稳定的需要,元代统治者对各民族特别是边 疆少数民族实行怀柔政策,对他们的宗教实行“兼容并蓄,广事利用”的政策,由 此各种宗教均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元代尊崇释教,特别是藏传佛教的势力十 分强大,许多喇嘛更被作为帝师影响朝政。在帝王的大力支持下,中原佛教也得 到了恢复和发展,佛教在政治、经济上拥有很大的实力,全国拥有寺院四万余所, 僧尼达二十多万人;道教全真派由于得到成吉思汗的赏识,在北方发展迅速,拥 有道徒三十万之众,广建宫观道场,并融合其他道教派别,成为道教第一大派。
除全真道外,南方的天师道融合了江南各符箓道派,形成了正一派。金元时期的 道教衍生了真大道、太一道、玄教等诸派,创于南宋的净明道在此时亦有较大的 发展。随着元帝国的扩张战争,与中亚、东欧的交通带来了基督教信仰,在 蒙古上层贵族中盛行,被称为“也里可温教”,王室里有不少妃子和公主信奉也里 可温教。唐末被禁的景教此时也得到极大的发展,各地蒙古人和色目人很多成为 景教徒。意大利传教士孟高维诺以梵蒂冈教廷正式使节的名义来华,在北京创立 了中国第一个天主教教区;
w元代的伊斯兰教徒又称“回回”、“达失蛮”等。元代 伊斯兰教之盛,《明史》形容为“回回之人遍天下”。元代统治者对伊斯兰教徒十 分优待,并为之设自治管理机构,给予经商、入仕、礼拜等权利;摩尼教本在西 域、回鹘盛行,在唐代短暂的发展之后遭到禁断,退回新疆地区或转入民间秘密 发展,随着元政权的建立和宗教优容政策的推行,摩尼教成为公开传播的宗教, 在东南沿海一带广为传播。
除了上述宗教之外,元代还流行着不少民间宗教,如从佛教分化出来 的白莲教、白云宗等。摩尼教遭到禁断的一段时间也发展成为民间宗教,融入到 佛教、道教等宗教之中,改头换面成为“明教”。在元代等级严格的民族政策之下, 广大南人和普通民众承受着沉重的经济压迫和政治压迫,渴望在宗教中寻求安慰, 或者寄托于救世主或明王的降临,如此一来,弥勒信仰、弥陀信仰、无生老母等 民间宗教信仰普遍流行,甚至成为元末农民起义的宗教旗帜和重要力量。元代的 宗教优容政策一方面保证了边疆各民族的稳定,另一方面,宗教特别是佛教势力 的膨胀,给元代的统治埋下了政治和经济隐患,当元末农民起义到来之时,政府 无力组织足够的军事力量抵抗,蒙元贵族仓惶退回北方草原,繁盛一时的各宗教 也随之式微和消退,也可里温、天主教等主要依靠上层的宗教力量在中原销声匿 迹,其他诸多宗教或有转入民间秘密状态,如白莲教、白云宗、明教等,或有隐 藏于佛、道之中以求保全,如摩尼等。
以上诸宗教在元代近百年的历史中,或沉或浮,但总体上保持了宗教 信仰的繁盛景象。根据各种宗教的特点和利用的程度,元代统治者制定了不同的 宗教管理政策,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宗教管理体制,一方面继承了前朝的宗教管理 经验,另一方面又有创新和发展。二、崇尚释氏与佛教管理 “元兴,崇尚释氏。”自成吉思汗起的历代蒙古帝王对佛教一直非常尊 崇。在征战西域的过程中,成吉思汗就试图把喇嘛教作为联系西藏上层的纽带, 并十分推崇临济宗海云禅师,派人优礼问候。1242年,忽必烈在漠北召见海云禅 师,以了解中原佛教。1247年,驻守凉州的蒙古王子阔端与西藏佛教萨迦派教主 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会晤,确立了西藏归顺蒙古汗廷和阔端扶植萨迦派代理西藏 事务,此次会晤的政治意义十分深远。蒙哥尊崇佛教禅宗,指出“我国家依着佛 历光阐基业,佛之圣旨敢不随逢?……今先生言道门第一,秀才言儒门第一,迭 屑人奉弥失诃言得生天,达失蛮叫空谢天赐与。细思根本,皆难与佛齐。”并以 手掌与五指作喻,认为佛教为一切宗教的根本。1251年宪宗即位后“以僧海云掌 释教事。”第一次开始了对佛教的正式管理。
至元九年(1272年)世祖“敕燕王遣使持香旛,祠岳渎、后土、五台兴国 寺。开国几位帝王对佛教的态度,极大地影响了后来帝王们的佛教政策,均“尊 祖皇圣旨,僧居上首。”M从忽必烈起,蒙古王室开始大规模崇奉藏传佛教,“及 得西域,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 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中统元年(1260年)十二月,“以梵僧八思 巴为帝师,授以玉印,统释教。”八思巴尊为“国师”、“帝师”,此后终元历代皇 帝都以喇嘛僧为帝师,在元朝统治的近百年间,授封为“帝师”的喇嘛僧有14人之 多,“朝廷所以敬礼而尊信之者,无所不用其至。
元代的喇嘛僧人地位极高,享有各种特权,政府规定:“凡民殴西僧 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由此也造成了喇嘛僧人的腐化堕落,为非作歹事 件常有发生,“怙势恣睢,日新月盛,气焰熏灼,延于四方,为害不可胜言。” 喇嘛僧的恣意行为曾经受到一定程度的禁止,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诏令“以 诸王及西番僧徒驾上都,途中扰民,禁之。” 忽必烈首先创设“释教总统所”为中央佛教事务管理机构,以八思巴任 中原“僧总统”,在地方则设“诸路释教总统所”。至元初(1264年),改为中央总制院以掌释教,以八思巴为“总制院使”。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改称宣政院,规 定“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 院往镇,亦别有印。”实际上,宣政院权力极大,除全国佛教事务外,还负责西 藏的军、政事务等。宣政院置院使、院判、同知、副使、佥院、同佥、参议、经 历、都事、断事官、管勾、照磨、知印、掾史、宣史、典史等职,具体佛教事务 各有所管,分工细致、体系完备。
在江南地区,初置诸路释教总统所领佛教事,至元二十八年(1291 年)立江南行宣政院,治杭州,不久遂立总统所,以喇嘛僧杨琏真加为江南释教 总统。此后,江南行宣政院几经废置。至顺年间废行院,各地立广教总管府16 所,统隶于宣政院。总管府设总管,以僧人为之,又设达鲁花赤一职,僧俗并用。
至大四年(1311年),革罢僧司衙门”,废总统所,保留宣政院和功德使司。元统 二年(1334年),又废广教总管府,复置行宣政院于江南。地方上设有僧司衙门, 其僧官有僧录、正副都纲、僧正等,一般由政府任命僧人担任。
僧尼出家须由官府批准,发给度牒。大德八年(1304年)诏令,今后除 色目人外,其愿出家,……赴元籍官府陈告,勘当是实,申复各路给据,方许簪 剃。”其中也包括了对道士出家的规定。对民间的私度僧尼,政府严令禁止,诸 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为僧道者,其师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发元 籍。”为避免伪滥,规定僧人每三年须考试经论,由总统所主持,‘‘于各路置院, 选试僧人,就设监坛,大德登坛,受具足戒,给付祠部,然后许令为僧。” 宣政院“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统摄。”元代的僧官可以主 政管军,俗官也可以管理佛教事务,宣政院不仅掌管佛教事务,而且西藏的军、 政、教,都由宣政院主事。宣政院的组织日渐扩大,其下后设“功德使司”主管法 会、印刷佛经等事务。除了中央的都功德使司外,地方也设立诸路功德使司。文 宗天历二年(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23功德使司作为政府重要的佛 教事务管理机构,自唐代设置以来,历经兴衰,终于在元末被废止。
三、道教诸派及其管理模式早在成吉思汗时代,北方全真道教已经受到蒙古贵族的重视,为了取 得金统治下的全真教的支持,当时北方全真七子之丘处机所创龙门派大盛。元太 祖十四年(1219年),成吉思汗“自乃蛮命近臣札巴儿、刘仲禄持诏求之。”丘处 机在复杂的政治环境下审时度势,拒绝了金与南宋帝王的召见,不远万里行程四 年于大雪山与成吉思汗会面,取得了成吉思汗的赏识,从此奠定了全真教在元代 的宗教地位。成吉思汗赐给丘处机虎符、玺书等,令其执掌道教,并免道门赋税 等,在政治、经济上为全真道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丘处机之后由其弟子尹志平继续执掌全真道教,全真教在太祖、定宗、 宪宗三代帝王的支持下大为兴盛,于各地广建宫观,发展道徒,“东尽海,南薄 汉淮,西北历广漠,虽十庐之聚,必有香火一席之奉。”三十年间,其发展之盛, 可见一斑。全真教历代祖师及掌教门人先后被加封真人、真君、元君等称号,宗 教地位显赫一时。
统一中原之后,忽必烈为管理全国道教及祭祀等宗教事务,设中央衙 门“集贤院,秩从二品。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 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隶焉。”起初,集贤院与翰林国史院同属于一个官署, 随着中央各官署的逐渐完备,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集贤院分置,设院使、大 学士、学士、侍读学士、直学士、典簿、吏属、司值、经历、都事、待制、修撰、 知印、通事、掾史、译史、宣史、典史等职,建立了分工细致、职责完备的宗教 管理机构。集贤院并非纯粹的道教管理机构,实际上其管理范围还包括学校教育、 征求人才、民间祭祀等其它事务。集贤院通过任命道教各教派或宫观的领袖担任 职务,以达到监督道教事务的目的。
元初,全真教全盛时期,道士占据了不少佛教寺庙,在争夺寺院的过 程中,道士且有殴打和尚之行为。为了遏止不断增长的信徒和寺观数量,至元十 七年(1280年),朝廷规定了寺观僧道的人数,“今后自淮河迤北随处和尚、先生 每一个寺观里,一佰人以外休教住者。”[27因为当时佛教力量尚处于弱势,实质 上只是限制全真教的过分发展。江南道教各派逐渐融汇,最后形成正一道与北方全真道并为元代道教 两大派系,元代对两大道教派别分别管理,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正一教本在南 宋控制范围,与元代建立关系的时间较晚,统一中原后,元代为加强南方的统治, 以江西龙虎山天师府执掌江南道教,至元十三年(1276年)召见三十六代天师张 宗演,赐玉芙蓉冠、织金无缝衣,令其主领江南道教,并赐银印。元贞元年(1295 年),三十八代天师张宇材袭掌江南道教,大德八年(1304年),授正一教主, 主领三山符箓,此后历代天师皆受命执掌江南道教事。
元代从正一道中分化出了玄教,渐成独立的道派。至元十三年(1276 年)随天师进京朝觐的张留孙随侍阙下,在京城崇真宫创立了玄教。至元十五年 (1278年)张留孙被授与“玄教宗师”称号,赐银印,很快升掌江东道同知宣慰使 司事;
大德年间加号为“玄教大宗师”,同知集贤院道教事等,执掌全国玄教管理 事务;武宗时升“大真人”,知集贤院,位大学士上;仁宗时,又进开府仪同三司, 加号“辅成赞化保运玄教大宗师”,天历元年(1328年)追赐道祖神德真君”。
金代形成的新道教真大道和太一教,在元代逐渐取得了合法的宗教地 位,被允许独立传教,各有独立的管理体制。真大道系金代刘德仁所创,宪宗时 真大道始易其名,授五祖郦希成太玄真人号,章领教事。其后,真大道日盛,朝 廷重其名,赏赐加号甚厚。太一教由金代道士萧抱珍所创,至元十一年(1274年), 世祖命五祖李居寿执掌祭祀等事,至元十三年(1276年)赐太一掌教宗师印,执 掌全国太一教。
全真、正一诸派有着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各以诸派宗师为核心领导, 政府于路设道录、提点所等道门衙署,并各置道官以统领道教,各宫观亦设提点、 提举等职以执掌道教事务。
四、西域外来诸教之管理除佛教、道教之外,在元代活动的主要宗教还有基督教、伊斯兰教等 外来宗教。元代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实行兼容并包的宗教政策,给予神职 人员优厚的待遇,免除赋税差役等。上述非主流宗教,亦有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 构,被纳入到整个帝国的官僚体系之中。
元代的基督教包括唐以来的景教和后来东渐的天主教统称为“也里可 温”。“也里可温”系蒙古音译,意为“福分人”或“奉福音的人”。元代之于景教,似 乎有特别的好感。传说成吉思汗的儿子开尔脱娶了一位景教徒为妻,在他的军营 里便有景教寺庙;
元世祖的母亲别吉太后也是一位基督徒,甚至在蒙古的王公贵 族里,有许多人便信奉景教。从后世挖掘出的很多景教遗物来看,元代的景教之 盛,绝不下于唐代。也里可温在元代的很多州县都建有寺院教堂,特别在镇江、 泉州、福州、甘州等地,基督教的发展十分兴盛。
为了管理众多的基督教徒和教堂事务,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设“崇福 司,秩从二品。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28]随着基 督教事业的兴盛,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升为“崇福院”。。崇福”盖有尊崇基督 教福音的意思,可见元代对于基督教的支持态度。但基督教的过分兴盛引起了僧 人和道士的不满,不得已,大德八年(1304年),“禁也可里温搀先祝赞。”29]基督 教发展受到一定的压抑,失去了往日的势头,但仍然具有很大影响力,信徒的人 数也不少。为了加强管理,政府还在全国设有七十二所“也里可温掌教司”,以管 理各地的基督教事宜,各地的“也里可温掌教司”设官置署,统归于中央崇福院管 辖。
元代的伊斯兰教徒亦称“回回”、。达失蛮”等,清真寺被称作“回回寺”、。
密昔吉”等。伊斯兰教徒在元代被划为色目人种,在科举、服官、刑律等方面拥 有比汉人优厚的待遇,政府曾多次发布诏令,对其加以保护,俗人不得搔扰,。
宫观里、房舍里,使臣休安下者,不拣是谁,休倚气力住坐者,……破坏了的房 舍、旧的寺观修补者。”元代“回回之人遍天下”,据至正八年(1348年)所立定 州《重建礼拜寺记》中说,。今近而京城,远而诸路,其寺万余。”对伊斯兰教 徒及其清真寺的管理,元朝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有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在中央设立“回回掌教哈的司”,地方则设。回回哈的所”。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诏令“罢 回回哈的司属。”可见在此之前回回哈的司已有设置。
达失蛮与哈的分别是伊斯兰教的经师和教法官,在穆斯林社会享有司 法权力。元代哈的和达失蛮成为政府任命的伊斯兰教管理官员,达失蛮常住礼拜 寺内,哈的专属衙门亦设在礼拜寺内,政府规定“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 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政策规定了穆斯林社会的政教 分离原则,哈的原有的司法权力被取消,只保留了教务管理的权力。
五、对民间宗教的禁断 对民间宗教的禁断也是元代实现宗教控制的重要手段。民间宗教的秘 密结社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心腹大患,农民起义也极易打着民间宗教的旗帜,宣称 社会革命。为了控制民间信仰的蔓延,朝廷大量禁毁民间宗教典籍。世祖至元十 一年(1274年),“括民间四教经,焚之。”[33]对民间宗教活动更是严加禁止,《元 史刑法志》记载的各种宗教禁令,凡十余条“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者, 禁之。”、“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诸 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者,禁之。”、“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 “诸军官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鼓,迎赛神社,以为民倡者,笞五十七, 其副二十七,并记过。”、、诸阴阳家伪造图谶,释老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 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在寺观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 之。”、、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诸妄言星 变灾祥,杖一百七。”、、诸以阴阳相法书符咒水,凡异端之,惑乱人听,希求 仕进者,禁之,违者罪之。等等,不一而足。
白云宗本为华严宗支派,其教义提倡素食,因此被称为“白云菜”或“十 地菜”,在江南农村颇有信徒。白云宗在南宋时曾经被认为是、吃菜事魔”的“邪 教奸民”而遭到禁止,到元代又开始公开活动,一度有较大的发展。成宗大德七 年(1303年),白云宗首次遭到罢斥,“罢江南云宗摄所,其田令依例输租。”35] 白云宗受到较大打击,大德十年(1306年),再次“罢江南白云宗僧录司,汰其民归州县,僧归各寺,田悉输租。”36]直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复立白云宗 摄所,秩从二品,设官三员。”[37]至大二年(1310年),又“罢白云宗杭州摄所。” 仁宗时,白云宗再次兴盛,受宠备至,但延佑七年(1320年),白云宗再次遭到 禁断,此后虽有复苏,但已经失去了以往的发展势头。
佛教禅宗一派头陀教又称康禅、糠禅,为金代刘纸衣所创,初传于河 北、山东、辽宁、山西各省,主张以清净寡欲、修头陀苦行、严守戒律为解脱法 门。金末元初头陀教遭佛教界人士攻讦,指责糠禅“憾摇佛教,为患不浅”,并斥 之为邪说外道。元十一年传至雪庵溥光,头陀教曾获皇帝正式认可,至元十八年 (1281年)溥光获赐“大禅师”之号。大德二年(1298年),诏令“头陀教禅师另管。”38] 于宣政院下另设禅录司为头陀教主管,地方各路亦有禅录司,设头陀教门都提点 等职。此后,头陀教渐渐融入禅宗之内,不复流行。
白莲教本为净土宗一支,宣扬净土往生和弥勒下生等教义,在民间颇 为流行。白莲教在元代一度被认可为合法宗教,《元典章》中有任命“白莲掌教 护持。”由于元代农民起义多利用白莲教为组织形式,为统治者所不容。至大元 年(1308年)“禁止白莲社,毁其祠宇,以其人还隶名籍。”[39]此外,在民间流行 的摩尼教、明教、香会等秘密宗教都在禁断之列。
六、元代宗教管理之特点及其现代启示 元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诸合法宗教的管理机构最后同 归于中央六部之礼部管辖,而对不被政府承认的民间宗教力量则极力加以禁断, 以实现王权对宗教力量的集中有力控制。元代比较宽容的宗教政策,是实现多民 族国家统治的政治需要,也是蒙古贵族开放的宗教观念在政治上的反映。一方面, 开放兼容的宗教政策推动了多元化宗教的繁荣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元代政府在经 济上的沉重负担。为了供养大量的僧侣阶层,耗费巨大的社会财富,广大民众不 堪重负,加上统治力量的逐渐腐败,导致了元末农民起义的爆发。当明王朝建立 后,各种宗教势力失去了政治依靠而式微,基督教随着蒙古贵族北逃而退回大漠, 佛、道教也走向了衰落,而在元代被一度接受的民间宗教更在禁绝之列。元代的宗教管理体制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发展了具有民族特色和全 新观念的管理模式。首先,元代实行宗教宽容政策,忽必烈开创了独具特色的帝 师制度,尊崇藏传佛教对稳定边疆和西藏政教合一政权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其 次,广泛接受外来宗教和新兴宗教,在形式上实行一视同仁的宗教平等政策,分 别设置不同的管理机构以统摄之,以宣政院管理佛教、集贤院管理道教、崇福司 管理基督教和回回掌教哈的司管理伊斯兰教等;再次,实行“僧俗并用”的宗教管 理模式,吸收俗人参与宗教管理,也任命僧侣参与政治事务;最后,对民间宗教 组织和经典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等。
客观地说,元代的宗教政策和管理体制有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
首先,实行“兼容并包”开放宗教政策和信仰自由,允许和支持多元化宗教的发展;
其次,整体上王权对宗教的集中管理是相对有效的,促进了宗教、民族与政治、 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在宗教管理组织的设置上,各宗教分别管理而又集中于 中央,对于宗教矛盾的协调和宗教政策的实行是行之有效的;
最后,宗教管理以 僧侣自治为主和俗官参与调控相结合,保证了宗教的自主发展和政府监控的顺利 进行。以上都可以成为当代宗教管理的有益借鉴。
在另一方面,元代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 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相一致,由政治需要而尊崇或抑制某些宗教势力,形成了宗 教发展的整体不平衡性;其次,对宗教的过分纵容和僧侣优待政策,给民众带来 沉重的负担,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元政权的瓦解;再次,对部分民间宗教的 严酷打击,逼迫他们成为政权的敌对力量。这些都为后世政权的宗教管理提供了 有益的借鉴。明王朝建立后,鉴于元代对宗教特别是佛教的法治管理的宽缓造成 的后果,在僧官的设置与管理、寺院的管理、僧侣的管理等各方面制定了严格的 法律法规。
。以史为鉴,可知兴废。以人为鉴,可知得失。”元代作为我国古代 历史的重大转折时期,其宗教政策和宗教管理制度,不应该成为尘封的资料。当 前我国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政府和宗教界应该引起重视的现实问题。挖掘古代社会的宗教 管理历史,对当代社会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宗教管理事业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 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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