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天;
理;
概念;
诠释 “天”在先秦文献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如“以德 配天”等思想。“天”也是中华民族远古信仰当中最为重要 的一个概念。朱子《四书章句集注》对四书中“天”的诠释 则尽力褪去了那种超意志的天以及作为信仰之天的色彩。然 而,朱子对四书中多数的“天”并没有进行专门地诠释,但 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则做出专门的诠释。
一、四书原文中的“天” 《四书》原文中“天”字的出现最多是与“下”字联用 组成合成词“天下”(凡226见)表示普天之下的含义,其 次是与“子”字联用组成“天子”(凡42见)。还有与“地”、 “命”、“时”等字联用组成合成词“天地”(13见)、“天 命”(4见)、“天时”(4见)。独立使用“天”这一概念 的次数并不是很多,而且其中有一大部分还是出现在四书所引用的《诗经》、《尚书》中。
“天”通常指自然之天。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即是 “生物”。“天”往往与“人”作为相对的概念出现,其内 涵既有自然之天,也有抽象的天,代表一种最高的主宰力量。
这种主宰力量主要指一种超越人力范围之外的力量,它代表 了一种普遍的原则,可以成为人所认识与事奉的对象。
二、天,即理也 朱子对四书中的“天”字不是一视同仁的,对大部分“天” 字都没有予以特别的关注,没有当成一个特色的概念来诠释。
实际上,在朱子的诠释体系里,“天”早已化掉了先秦文献 中的那种超自然天或祭祀之天等涵义。所以,朱子在诠释过 程中也自然对这一部分内容予以一定意义上的诠释转向,最 有特色的无过于《论语·八佾》十三章,原文为:“王孙贾 问曰:‘与其媚于奥,宁媚于灶,何谓也?’子曰:‘不然, 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朱子注曰:“天,即理也;
其尊 无对,非奥灶之可比也。逆理,则获罪于天矣,岂媚于奥灶 所能祷而免乎?言但当顺理,非特不当媚灶,亦不可媚于奥 也。”[1]65 奥神与灶神都是古代家神崇拜体系中常见的家神。奥神 较灶神地位高,而灶神则相比奥神更实用。所以,孔子的时 代有一种世俗的实用主义的说法,就是与其献媚于地位高的 奥神,不如献媚于地位较低但却来得实用的灶神。王孙贾是 卫国权臣,以此话来讽喻孔子,故有以灶神自比的嫌疑。孔子则直道而行,抬出远远超越奥神、灶神的“天”,说明自 己顺天而行,既不必献媚于奥神、又不必献媚于灶神。其中 自然是有反驳王孙贾的意味。从“天”的上下语境中可以分 析出“天”可能具有神性意义:一方面,将“天”放与奥神、 灶神对比的位置上,明显有“天”高于奥神、灶神的暗示;
另一方面,“天”后接“无所祷”,使得“天”具有一种类 似于奥神、灶神而可以成为“祷”的对象的倾向。一种朴素 的理解是,虽不能完全确定孔子所谓的“天”有天神的蕴涵, 也不能完全据此确定孔子有“天”的信仰,但是顺着王孙贾 的话,这里的天显然含有意志的天的意蕴,是符合当时普通 人信仰中“天”的话语的。这就是说,就语义来讲,孔子所 说的“天”必定是与奥神、灶神同一属性的概念,并且可以 成为祷告的对象。
朱子注“天,即理也;
其尊无对,非奥灶之可比也。” [1]65将“理”与“天”等同起来,褪去了“天”所具有的 神性外衣。实际上,朱子并没有完全否定“天”的神性意义, 而是将“天”在此处的神性意义剥离,将其内在的深层蕴涵 挖掘出来。那么问题是,“天”之所以作为最尊贵的众神的 主宰本质上意义何在?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宇宙法则, “理”恰能概括孔子所说的“天”的抽象意义。从语言的发 展史来看,语言本身日趋繁杂,抽象,严密。在人们的感受 当中,苍茫之天似有而无,似无而有,似高而低,似低而高, 知道其明确存在,但又不能完全明确其为何物。天居于人之上,无边无际,神秘不可测,象征着人类向上的无穷无尽的 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朱子将“天”诠释为理可谓是创造 性的,其意在于超越语言文字的差异,寻求其本身所指的共 同性。
朱子为了说明“天即理也”,进而改变“无所祷”的对 象。按照《论语集解》引孔安国的说法“如获罪于天,无所 祷于众神也”[2]116,即是说,如果得罪了最高的老天,那 么就没有什么神可以祷告了。朱子则讲:“逆理,则获罪于 天矣,岂媚于奥灶所能祷而免乎?”[1]65意义则变更为, 悖逆了理,就得罪了天,那么就无法通过献媚于奥神、灶神 从而祷告并免除这种罪过。朱子将祷告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奥 神、灶神中间,并将祷告的目的明确出来——即是要免除得 罪天的罪过。
朱子之所以在此处改变“天”的诠释向度,目的在于发 挥其理学思想。从此一斑可见一全豹。《论语或问》中说:
“圣人事君尽礼者,天理之公也。一有媚之之心,则流于人 欲之私矣。岂圣人之所为哉?”[3]667此句可以说是朱子诠 释的义理中心所在。朱子以奥神喻卫君,以灶神喻王孙贾等 权臣,说明王孙贾发问的用意是:孔子你与其取媚于卫君, 不如取媚于我王孙贾。孔子的回答表明了孔子依礼而行,礼 乃是天理之节文,依礼而行,即是天理之公。有取媚之心, 即是流于人欲之私。
朱子的诠释是在批判继承《精义》中各家思想而来的。杨时认为“天者,理之所自出也。得罪于天,尚安所祷乎” [5]116,朱子认为“语亦未莹”[3]667,同时赞扬胡寅与张 栻的看法。其中胡寅认为:“天,即理也。理无不在,在人 则人心之昭昭者是也。”[3]667朱子的“天,即理也”的说 法即是采自胡寅而赋予新的意蕴。谢良佐、杨时、范祖禹等 认为孔子“不然”的态度是与其不媚于灶神,宁可媚于奥神。
[3]667他们的看法实际上是认为孔子否定王孙贾即必定反 其道而行之的思维结果。王孙贾要孔子与其媚于奥神,宁可 媚于灶神,而孔子则反之——与其媚于灶神,宁可媚于奥神。
朱子在《或问》中特别否定了这种看法,从而特别否定“有 媚之心”,既不取媚于灶神,亦不取媚于奥神,即所谓“言 但当顺理,非特不当媚灶,亦不可媚于奥也。”[1]65 朱子通过“理”来诠释《论语·八佾》十三章的“天”, 意在说明“顺理”的重要性,而用“逆理”来等同于“获罪 于天”。对于此章,钱穆曾指出,朱子于此节特意以理释天 的诠释向度,说明朱子的解释与《论语》原文之间存在一定 的距离。钱氏还指出朱子亦于“天即理也”的诠释心有不安, 其“逆理,则获罪于天矣”说明朱子终究认为天不即是理, 并说明《论语》、《孟子》、《中庸》等其他处的“天”字, 朱子并没有训为“理”字。[4]139-140据钱穆的看法,如果 朱子认为“逆理”与“获罪于天”等同,即应当说“逆理, 即获罪于天”,而不应当说“逆理,则获罪于天”。其实, 朱子未必对此不安,朱子在解释《孟子》亦有“天者,理而已矣”的训释,而朱子“天即理也”又本于胡寅。另外,概 念诠释并不等同于概念替换,“理”有丰富的意义,“天” 也有不同的含意,此处以“理”释“天”只说明“理”与“天” 在此处的内涵具有一致性,或说明在一定意义上“天”与“理” 可以等同。
三、天者,理而已矣 《孟子·梁惠王下》三章中,朱子亦特别以“理”来训 “天”。《孟子》曰:“以大事小者,乐天者也;
以小事大 者,畏天者也。乐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国。”朱子注为 “天者,理而已矣。大之字小,小之事大,皆理之当然也。
自然合理,故曰乐天。不敢违理,故曰畏天。包含遍覆,无 不周遍,保天下之气象也。制节谨度,不敢纵逸,保一国之 规模也。”[1]215《孟子》此处的“乐天”、“畏天”中的 “天”,可能有“天意”或“天命”的意蕴。也就是说,无 论“以大事小”或是“以小事大”都顺应天的意志。以大事 小,本违常理,但亦是天的意志,故而乐于服从天的意志。
以小事大,本即常理,自然不能违背天的意志,所以因敬畏 天命而服从之。从《孟子》后面所引的《诗经》中的“畏天 之威,于时保之”可以看出,“天”本身就具有这种无上的 主宰性。朱子径直将此处的“天”释为“理”,自然就抹去 了天本身具有的意味。“乐天”与“畏天”被理解为“合理” 与“不敢违理”,这里便是以“理”的涵义代替“天”的涵 义。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10月第一版 [2]何晏:《论语集解》,载《儒藏》(精华编一○四),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 [3]朱熹:《四书或问》,载《朱子全书》第六册,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第一版 [4]钱穆:《从朱子论语注论程朱孔孟思想歧点》,载 《孔子与论语》,台北:联经出版社,1974年9月第一版 [5]朱熹:《论孟精义》,载《朱子全书》第七册,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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