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
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研中心、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月考评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全镇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扣除本人活工资30-50元,并扣除校长10元;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研中心、镇政府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扣发半年或一年津贴,并扣除校长30-50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教体局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给予校长处分并扣发一个月的活工资。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包括家长提出的学校责任)
6、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在年级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或罚款。
7、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8、因体罚学生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9、镇教研中心的处理,不能代替上级机关的处理。
五、本办法若有不当之处,以镇政府、教体局的规定及国家的司法解释为准。
六、本办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7日由xx镇教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xx镇教研中心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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