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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司法制度_论法国司法制度现代化

来源:检讨书 时间:2019-11-29 07:54:55 点击:

论法国司法制度现代化

论法国司法制度现代化 研究法国司法制度现代化必须追m到法国最初的司法制度的形成。大 革命前的法国封建法律是高卢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罗马法和教会法混同与融 合的产物。“在前后近千年的历史中,法国封建法也经历了封建割据、等级代表 君主制和君主专制三个阶段,由日耳曼法(又称习惯法)与罗马法(又称成文法)南 北对峙、教会法与世俗法分庭抗礼的局面泽步走向统一化、民族化,并为法国资 产阶级法制的确立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总体上看,法国封建时期的法律无论从形式还是到内容都是为封建 领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和君主专制服务的,是典型的封建法。它肯定各阶级、 等级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地位,肯定人身依附关系、良贱有别,还确认了父权和夫 权优先;其刑罚残酷,充分体现了封建制刑法报应主义和恐吓主义的典型特征。

法国的司法审判先采用‘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后转为封建社会所固有的纠问 式诉讼和形式主义的证据制度,并建立了巩固专制制度的检察制度,这些都反映 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除了封建性外,世俗审判与教会法庭并存是中 世纪法国司法制度的另一典型特征。

(一)封建世俗司法制度的发展 第一阶段为13世纪前,主要为墨洛温王朝、卡洛林王朝和加佩王朝时 期,是法兰西民族国家基本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罗马化的髙卢人、罗马 人、日耳曼人的长期混居,从4世纪开始实行的法律属人管辖让位于法律的属地 管辖。墨洛温王朝和卡洛林王朝的司法制度差别不大,皇帝或国主的法庭是最高 法庭,伯爵、子爵也都享有司法职权。子爵之下是百户区法庭。在卡洛林王朝, 封建贵族的庄园法庭有了很大发展,许多贵族从王室手中取得了私人审判权,行 之于庄园上的居民。这一时期,在日耳曼人中主要的司法手段是落后的“神明裁 判法”。

在审判组织方面,法国封建社会基本存在四种法院:王室法院、领主 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13世纪之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极其混乱,王室法 院一般只能管辖王室自主领地上的案件,大贵族在自己的领地范围内审理一切案 件,他们往往在自己的领地上竖起绞刑架,以宣示审判权。“这时的法国,每个 地区,每个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尽管各地的习惯法大同小异, 但都是互不联系的、独立存在的法律。又由于国王只能在直辖领地行使权力,全 国性立法、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因而还没有全国通用的王室立法,教会法可能是全国唯一大体上同一的法律。”®尽管各个领地内的法律互不联系、独 立存在,但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律在南北两个地区有所不同。南部习惯法中的罗 马法因素较多,有些地区的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在12世纪初,南部有的伯爵国 仿效意大利制定成文_。如“图卢兹有自己的‘司法官’(capirouls),他们集体掌权, 有时审理案件,并仿效意大利城市的办法起草法律条文”®。所以南部地区称为 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主要采用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仍以日耳曼法为主。

在13〜16世纪,法国的封建司法制度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这一阶段 大体上相当于法兰西民族国家最终形成阶段。这一时期,王权得到了极大的加强, 王室立法和司法地位得到大大提高,法国的封建司法制度开始得到统一。首先是 加佩王朝的菲利浦•奥古斯特统治时期,国王亲自在他的“法院”里办案。虽然贵 族是法院的法定成员,但菲利浦决定不让他们参加审判,除非案情直接与某贵族 有关。以这样的方式,国王独揽审判权,他通过几位精通法律的“法官”做判决。

菲利浦将国王的法院设在巴黎的西特岛,受理各领主(封臣)法庭的一切上诉案件, 菲利浦甚至将地方上的行政事务也交给大法官管理,他们驻在各省,代表国王。

这些大法官管辖区很快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行政区域。菲利浦的大法官从北方的 封建阶层里选拔,由国王任命并食国王的俸禄。

大法官是国王在各行省中的真正代表,拥有财政和司法大权。各领主 (封臣)法庭审判过的案件都可以上诉到大法官管辖区。这样,国王的司法权即使 不是取代,至少也可以凌驾于各领主(封臣)司法权之上。如果原告人不满意公爵 国或伯爵国法庭的判决,他不必跑到巴黎去上诉,只要去找大法官便行了。在菲 利浦设立的国王法院的基础上,路易九世于1278年正式建立了巴黎高等法院(巴 力门),巴黎高等法院对此后的法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巴黎髙等法院分设 三院,第一、二皖审理民事案件,第三院审理刑事案件。巴黎髙等法院是国王为 了将司法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上而设立的最高司法机关,法国北部所有的案件 都可上诉到这所法院。更为重要的是,这所法院的判决构成判例,对法国北部具 有法律效力。因而巴黎高等法院既有司法的意义又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国王还 通过“敕令”来加强立法。“确实,在他统治时期间,法律对犯法的人绝不徇私, 国王的法律超乎领主的法律。国王坚持亲自审理寒件,那是为了剥夺领主的审判 权,表示国王在司法方面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像菲利浦•奥古斯特一样,路易九 世惯于把一些法学专家罗致到宫廷。这些法学家被称作为‘大理院法官’,根据 1260年的敕令,他们有权以国王的名义审理上诉的案件。国王既执法也立法。他 以‘敕令’宣扬道德。路易九世禁止非法卖淫、赌博、渎神,禁止贵族携带武器,不准进行私斗。法律的审判代替了‘上帝的审判’ 16〜18世纪是法国的封建司法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这一时期,法 国基本上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路易十四国王的“朕即国家”就是这种专制制度 的写照。这时的法国法律呈现出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教会法仍在法国法律中占 重要地位。虽然宗教改革后天主教受到很大打击,罗马教廷失去了对法国教会的 控制,教会改从属于国王,但1598年颁布的“南特敕令”宣布天主教仍是法国的国 教。因而教会法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仍居统治地位。二是法律得到了进一步 的统一,当然习惯法也仍然存在®,但王室立法成为法律的最主要渊源。1766年 路易十五国王对巴黎髙等法院的法官宣称:“主权的权力寄托于我身上。立法权只 属于我一人而已。”®在这一时期,王室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法令,编纂了 许多重要的法典,主要有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令、1670年的刑事法令、1673年的 商事敕令和1681年的海商敕令等。“由于经过了罗马法的重新研究和采用,许多 受过罗马法训练的法学家被吸收参与了国王政府的立法工作;同时,由于法国资 本主义经济有了进一步成长,因而在这个时期的王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受到罗马 法深刻影响的反映和调整资本主义关系的原则和制度,从而使这个时期的立法对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国的法律产生了很大影响,有些直接被保留下来。” 在国王强化专制统治的过程中,以巴黎高等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力与 王权展开了有限的斗争。一开始巴黎高等法院和其他各地的高等法院主要代表 “穿袍贵族”的利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巴黎高等法院有意无意地将自己等同 于英国国会(英国国会与巴黎高等法院一样也称作“巴力门”)逐渐开始作为“穿袍 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双重代表存在于法国政治生活中。高等法院利用登记国王敕 令的权力来制约国王的立法。在当时,敕令是国王立法权和专制统治的表现之一, 国王的敕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当时国王颁布敕令的唯一方式就 是将敕令送给各高等法院登记,在没有登记之前,国王允许法院向他陈述意见, 叫做“进谏”,国王愿意接受的就接受。如果国王一定要法院执行敕令,他必须亲 自到法皖开会,命令法院登记敕令,这叫做“御临法院”。如果法院不愿意登记敕 令而国王又强行要求法院登记的时候,法院便停止审案以对抗国王。在路易十三 时期,尽管王权有很大的发展,他本人也宣称:一个君主制国家,决不允许有人 染指君王的统治和分享他的权威。但是在高等法院面前,却依然得低声下气。当 王国政府因为战事支出和宫廷修建而债台高筑,而指望最髙司法机关支持其捐税 政策的时候,他又不得不屈尊向巴黎髙等法院求助:“我没有金钱,我的全部事业 将会遭到失败。……我向你们要钱不是为了享乐,也不是为了胡乱挥霍:我不是 代表我说话,而是在代表国家和目前的需要。”巴黎髙等法院对王权的制约导致了王权与巴黎高等法院冲突的发生。

路易十四时期发生了所谓的“投石党”运动(“福隆德”运动)。1648年5月,巴黎高等 法院要求国王有关取消地方总督、征收新税和颁布新的财政法令,必须经巴黎高 等法院等法院登记才有效,废除政府与包税人签订的征税契约,废除国玉任意捕 人的权力。巴黎高等法院的要求遭到当时首相马萨林的严辞拒绝,马萨林还于8 月26日命令逮捕高等法院的两名法官。巴黎市民立即筑起街垒,进行起义。其他 几个行省的高等法院和兰斯、图尔、普瓦提埃等大城市的市民阶级也声援巴黎市 民。王太后、马萨林和年幼的路易十四被迫逃出巴黎,巴黎高等法院一度控制了 政权》1649年王宫派人与高等法院和巴黎市民媾和,双方签订和约,王太后保证 赦免起义者,并调整某些财政政策,法院“投石党”运动随之结束。

在路易十五时期,巴黎髙等法院宣布自己是“王国的基本法律的保护 者”。它以受英国的榜样所启发的新学说替自己辩护,宣布国王和臣民是被“一种 契约”联系着,要求法院成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并要求有“自由审査’’创办新 税的敕令的权利,意即有权^^斥这些敕令。法国其他高等法院受了巴黎高等法院 的怂恿,宣布和它采取一致行动,并要求法国所有高等法院构成一个统一团体。

它们和本省的监察官或军事指挥官发生了冲突,并企图阻止新税的征收。路易十 五时期巴黎高等法院与王权的争端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以至于它在1770—1774 年被当时的司法大臣莫普(Maupeou)解散。决定激化矛盾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问 题。1770年11月底,莫普将一纸敕令送交髙法并要求立即审议通过。这个极具挑 衅性的敕令不仅限制各高法之间交流、联系,更明令禁止法官们罢工;此外,它 还要求法院在国王不听取谏诤的情况下服从于国王的意志。这样,巴黎髙等法院 的注册权与谏诤权便被实际取消。强烈不满的巴黎高等法院将一系列的意见书、 决议书送往凡尔赛,但这些努力都不能使路易十五改变决定。1771年1月20日, 法官们接到最后通牒,拒绝合作的155名法官全被流放到了偏远地区。路易十五 的做法受到了外省高等法院和一些最髙法院(包括间接税法院、审计法庭、夏特 莱法院、货币法院等)的强烈抗议,抗议的决议、信札、谏诤书像雪片一样飞向 国王。由于巴黎高等法院担负着重要的司法与行政职能,不可没有法院。1771 年4月13日成立了莫普法院以取代原巴黎髙等法院。1774年路易十六上台后,召 回了被流放法官,重建了巴黎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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