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但由于其自身“交 往哲学”之逻辑基础的“泛经验化”倾向以及他对英美分析哲学和德国传统唯心主 义哲学资源过分轻率地结合利用,他的哲学以及作为哲学衍生物的社会学和法哲 学思想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逻辑混乱。
哈贝马斯在1992年推出自己经过断断续续的法哲学研究成果《事实与 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一书,试图通过这项研究一方面 将自己的“交往理论”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法学领域,另一方面则重新为法学寻找法 哲学支撑,为新时代的法哲学奠定基础。本人将从哈贝马斯对法哲学和法律关系 的处置;哈贝马斯法哲学中的解释理论和任何法哲学都是错误的三个方面指出哈 贝马斯的哲学游戏于法学不过是个毫无裨益的文字游戏而已,指出希望通过建立 法哲学来系统化、奠基化法学的任何形而上学企图都是错误的。
一、哈贝马斯对法哲学和法律关系的处置 哈贝马斯虽然从一开始就信誓旦旦地宣称要放弃黑格尔哲学化法学 的企图,因为黑格尔的法哲学企图是最系统化,并且最形而上学华的,因而也是 最可质疑的,但哈贝马斯在转了个弯之后依然要求建立一种新的法哲学。因为他 认为经验的计数式的学科阐述是毫无意义的,其实哈贝马斯完全无法理解,黑格 尔的法哲学在法学发展过程中所以被抹除,并非因为它内部逻辑的独断,因为法 律作为一种规范,哪怕是对其之理论、逻辑的映射,也要求独断,独断并没有太 多可羞耻的。问题在于黑格尔从建立法哲学的第一时刻开始就不曾意识到自己在 建立一种法律的“哲学”,或者说,黑格尔从一开始就认为,法律作为哲学的分支 出来就是正当的,离开哲学,法律就不能存在,而这种自信,从体系哲学破产开 始,甚至在此之前,就已经没有存在的理由了。所以哈贝马斯完全落后了不知道 多少个世纪! 二、哈贝马斯法哲学中的解释理论在这里我并非要评判“法理论”,法理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特别是各 个时代的法理论,它们的变化往往折射出时代的法的见识和精神的独特变化,对 于认识人类理性和智能的发展具有不可取代的责任。但是法理论不同于任何的法 哲学,因为它们不会宣称是自己分泌出法学的其他任何具体的学科和思维分析形 式。
哈贝马斯根本没有解释法哲学在我们这个时代继续存在的正当性理 由,或许他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从他的立论思路来看,确实可以这么理解。
按哈贝马斯的自信理解,他认为自己的交往理论能够分泌出任何的具体行为规范, 老实说,哈贝马斯从一开始就是蹩脚的社会学家,因为蹩脚,所以才成为哲学家 的,但他靠近社会学家,并且靠得这么近,则完全是由于自己哲学上的无能。哈 贝马斯从一开始就在心中建立起这种逻辑的层次化的立体模型,因为交往是人类 行为活动的基本单元,所以它使基础。而它所以是基础,所以能够带动整个人类 世界的运转,则是由于交往是建立在理解基础之上的。
所以理解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一切的人类历史发展,都是人类不 断理解、促成理解,甚至征服性的带动理解造成的。从这点看,哈贝马斯希望以 此作为法律解释的基础是很可以理解的。为此他宣称,在他之前的一切法学规范 设计中,这一点都没有得到绝对的尊重和剖明:“交往理论之区别于实践理性, 首先是因为它不再被归诸单个主体或国家一社会层次上的宏观主体。相反,使交 往理性成为可能的,是把诸多互动练成一体、为生活形式赋予结构的语言媒介。” 所谓结构的语言媒介理解,不过是被哈贝马斯刻意改造过后的弗雷格词汇,本质 即指,一切哲学分析不过是语言分析。不过哈贝马斯指出法律本身上不过是语言 分析有什么意义呢因为法律是不怕错误的,语言逻辑分析根本上是要纠正语法错 误的,换句话说,二者不成为任何相互制约的关系。
作者:施经 来源:湘潮(理论版) 201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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