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植物人;
生育权;
女性权益;
胎儿利益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 08-0199-02 作者简介:陈倩倩,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 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以来,由于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植物人数量逐渐增多, 植物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社会上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也许我们都知道, 植物人主要是因为脑部受到伤害从而丧失了意识活动,但是仍然有呼吸和心跳的 患者[1],在医学上是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形式。如果婚姻中女方成为了植物人, 而其又怀有身孕,腹中的胎儿应该怎么处理?应该由谁决定应该怎么做?考虑到 植物人自身的特殊性,目前理论上对于植物人胎儿以不出生为原则,但是在实践 中的做法却各有不同。如何解决植物人生育权的问题,更好的保护植物人切身利 益,尤其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植物人,成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对于植物人 生育问题,我认为应当赋予女性植物人生育优先决定权,给予女性更多的尊重。
二、生育权的内涵及原则 (一)生育权的含义 对于生育权,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婚姻法》中有所表述。本文采用了辽宁紫泰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卫东的观点: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2]生育权概念 的表述可能各有不同,但是就目前来看基本上对生育权的内涵达成一致看法,即 所有自然人都平等的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二)生育权的性质[3] 以往谈到生育问题,想到的就是生育是为了传宗接代。到了今天而言, 生育行为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是具有了个人利益性。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人得以为人的基本人权,是一种自主决定权, 是人类生命的延续。生育权是一种自由权,每个人都享有生育子女的自由以及不 生育子女的自由。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及个数或者是决定在某 个年龄阶段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人格权,正如德国学者拉伦次所说“人格 权是一种受尊重权,通过人格权所保护的东西就是人本身的生存。”[4]生育权是 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就生育的自然特征来说,生育和婚姻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任何人都享有生育权,不论性别亦不论婚否。把生育权界定为基本人格权,能够 更好的保障生育权权益的实现。
(三)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 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女性怀孕后,就生育或是堕胎的最终决定 权应该优先由女性享有。[5]女性在整个生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生 育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又是身体痛苦的主要承受者,其对生育的付出远远超过男 性,由此我认为女性应该优先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另外女性的繁衍生育是社会繁 荣进步的延续,所以更应该通过给予女性优先的生育权从而达到保障女性权利的 目的。怀孕的植物人女性承担着比正常女性更大的痛苦,腹中的胎儿是她最大的 期盼,理应给予植物人女性优先的生育决定权,这是对植物人特殊的人情关怀, 也能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三、植物人的生育权利 (一)植物人生育的伦理争议 对于植物人生育问题,我是持肯定态度。如果植物人的身体状况能够 保证腹中的胎儿存活及出生不受太大的影响,个人还是支持植物人生育。国内外 都有这样的病例,在植物人母亲完全失去知觉和意识的情况下,生出来的宝宝依 然正常健康。例如美国的苏珊案件[6]。这样的行为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一种观点认为:女性不是生育机器,让植物人母亲生育子女,这是一种不负责任又很残 忍的做法,可以说丈夫是自私的,虽然孩子出生了,但是并不能保证在没有母爱 的环境下孩子能健康成长。因此,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孩子 是母亲生命的延续,作为母亲不管自己变成了什么样子,总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 够顺利出生。[7]我个人比较支持后一种观点,孩子是母亲的希望,母亲期待自 己孩子的出生成长,对于有意识的植物人母亲来说,孩子的出生是对她最大的安 慰。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很多,一方成为植物人,受到伤 害的是两方的家庭。如果怀孕女性成为植物人,可能会面临生育甚至离婚的问题, 而此时最痛苦的可能是女方父母,如果选择生育孩子,是对植物人父母最好的安 慰。另外,从胎儿利益保护角度来看。涉及胎儿利益的,应当将胎儿视为法律上 的民事主体,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母亲是由于外力作用下受到了伤害, 此时胎儿在母体中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此时胎儿出生后可以作为独立的民 事主体提出侵害赔偿。从这个角度看,也应当支持植物人女子出生。胎儿具有生 命权,我们也应当尊重,不能轻易选择堕胎等方式结束胎儿的生命。
(二)植物人生育的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植物人的生育权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对 于植物人生育问题在立法上的缺失。现实情况下,植物人的生育纠纷主要有两种 情形,一是婚后怀孕,二是未婚先孕,一方成为植物人后关于胎儿出生问题的争 议,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更为复杂。植物人生育权与胎儿生命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应该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植物人生育问题纳入立法层面。
(三)植物人生育的原则 对于生育问题通常会涉及三方利益,胎儿的利益,胎儿父亲的利益以 及胎儿母亲的利益。一句传宗接代涉及的不仅仅是出生的问题,还关系到抚养、 继承等关系问题。如果有充分的医学保证同时胎儿父母双方同意胎儿出生,这是 最好的结局。考虑到植物人的自身及家庭,对于生育问题一般不会那么容易解决。
前面已经谈到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当夫妻双方对于生育权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时, 法律也不能要求甚至强迫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我认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合 意,我们应从保护弱势方女性的权益出发,遵从女性生育权優先原则,将生育决 定权赋予女方,以妻子意愿优先为原则。因此,赋予植物人女性生育权优先决定 权,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法律 公平公正。四、总结 西蒙·波伏娃说:“妇女只有在工作中才能最大程度地缩小与男性的差 距,也只有工作才能让她们真正地自由。”[8]中国对女性的要求是要与男性共同 支撑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的生育繁衍后代是社会繁荣进步的重要延续。
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应该对女性的生育权赋予更多的尊重与体贴,当然这对于 植物人女性同样适用。基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法律应立足于保护当事人最 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对于女性植物人生育问题上,我们应该给予女 性更好的保护,赋予其生育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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