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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型批判视角下 从批判视角看我国新闻自由的异化

来源:检讨书 时间:2019-11-19 10:07:39 点击:

从批判视角看我国新闻自由的异化

从批判视角看我国新闻自由的异化 新闻自由理念历史悠长,19世纪中后期,外国传教士来华,将新闻自由观 念传入我国,此后随着中西方的交流增多,一大批新闻工作者开始将新闻自由理 念付诸于办报活动。直到今天,还有一群坚持新闻理想的仁人志士在为中国新闻 自由事业奋斗着。“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采访、写作、报道、发表新闻信息的自由”i,但实践往往比理论复杂得多。由于 各种原因,新闻自由出现了异化。即新闻自由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影响,违背 了其自身理论基石和应有之义,“失去其原有本质的一种状态”ii。

一、新闻自由异化的现象 新闻自由被看做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标志,通过自由地报道新闻, 媒体为公共利益呐喊,引导和促进社会向健康方向发展。然而现实却出现了媒体 报道新闻为自己谋利益,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新闻报 道偏离理性和正义,色情暴力、庸俗、猎奇煽动充斥其中,大大降低了媒体在大 众心中的地位,降低了媒体的品格。

对新闻自由的滥用甚至到了超出法律界限的地步。当大众指责媒体侵 犯名人隐私、诽谤、新闻造假甚至新闻审判时,媒体往往企图用新闻自由的旗帜 为自己辩护。但新闻自由并不能为触犯法律买单,更不能为“代替”法院对案件进 行审判买单。

新闻自由是记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记者可以获取很多普通人无法 获知的信息,可以探究普通人看不到的事件背后的事件。但是有一些记者滥用新 闻自由权利,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采访到对一些人不利的信息后,进行敲诈和 威胁。焦点访谈曾播出“假记者的真面目”,反映的正是这一问题,事实上不少“真 记者”也会这么做。

新闻自由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但近些年这种权利却出现了“权力化” 倾向,因此出现新闻侵权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新闻自由异化的原因 新闻自由的异化是由多重原因造成的。其中,从媒体自身来讲,新闻 自由理论在实践中进行了从自由至上到社会责任论的修正,意识到媒体自律和限制自由的必要性。历史已经证明,如果媒体不守望正义、肩负责任,必然会导致 混乱的自由,最终走向自由的反面。同时,法律制约力量的弱化也导致新闻自由 异化的程度逐渐加深,当“表述或出版以一种严重、公开和明显的方式侵害了个 人权利或至关重要的社会利益”iii时,法律应当予以制裁。失去法的制约,新闻 自由便无法健康发展。此外,我国特殊的媒介制度造成的新闻传播权利的权力化 倾向也助长了新闻自由异化。具体分析如下:
1、新闻媒体的自我放纵 新闻从业者一方面面临着经济利益的诱惑,一方面遭受着理想化的新 闻自由理念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的打击。在这样的“利诱”和“威逼”之下,媒体对新 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担负起为一个自由社会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的责任, 越来越疏离,一头扎进了商业的怀抱。新闻的商品化使得很多媒体不考虑社会责 任、舆论引导和道德底线,只要能吸引眼球,任何价值观、任何阶层的需要都能 被大肆报道。媒体定位从“社会的良心”、“瞭望者”变成了“新闻商人”。错误的定 位必然导致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丧失,媒体的自律自然无从谈起。

新闻自由异化成了“无节制的,伤害性的”自由。

2、法律法规制约的弱化 任何一种自由,如果不加限制,都必然会造成对其他自由的侵害,新 闻自由也不例外。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即使是“无冕之王”的记者,也要严 格遵循法律的规范。因此法律可以说是新闻自由最有力的制约。然而在实践中法 律的制约力却明显弱化了。一些学者认为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迟滞性,相对 于迅速发展的新闻事业,相关法律不甚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但 笔者认为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难 以做到有“法”必依。

在实践中,媒体常常侵犯到报道对象的隐私权,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 自身权益的受害者却很少。因为在媒体影响力如此之大的今天,大多数人不敢跟 媒体“结梁子”。再拿媒体审判现象来说,有关部门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制定 了相关的法规iv,但媒体审判的现象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为对媒体来说,报 道隐私性或案件信息能够吸引受众眼球,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胜利和攫取利润。

往深处说,是因为新闻自由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新闻自由的主要任务:保障公 民知情权和进行舆论监督,要求媒体满足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并监督司法的 公正。但监督司法和干涉司法的界限是什么,公众知情的范围该圈定到哪里单靠秉持着新闻自由的理论设想,显然无法解决这些现实的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 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无解的,只有靠每一位新闻工作者用高尚的新闻准则为指导, 自己做出判断。

3、媒体权利的权力化 在老百姓的印象中,记者是个有极高“地位”的好职业。在我国,尤其 是党政机关报纸或电视台的记者去采访时,经常受到政府部门和地方企业的隆重 接待。采访中陪同人员的安排,吃住行方面的花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标准。

不同级别的媒体记者“标准”不一,其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范围也不一样。

每一级记者拥有相匹配的新闻自由权利,高级别的媒体记者享有的特权甚至已经 超出了新闻自由的权利范围,采访活动成了变相的上级检查。“上级”记者到“下 面”去采访,经常演变为在领导代表的陪同下公款吃喝,各处视察一番,因此很 容易造成新闻侵权、有偿新闻等问题。

究其原因,几乎所有的中国媒体都依附于党政机关,使媒体也有了不 同的级别。媒体本身并没有“权力”,其“权力”是党政机关权力在其身上的体现。

媒体在获得不正当“权力”的同时,也丧失了其对上的权利。这是一种极其不正常 的现象,其根源在于对媒体的不当定位,在短时间内很难妥善解决。

总之,新闻自由在实践中的运用,俨然为我国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 用,为促进社会公平、整治贪污腐败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新闻自由是在权利 范围内的自由,它的产生和发展有赖于有效的广泛监督和行业自律。身为媒体人, 我们无疑要坚持和争取更广泛的新闻自由,同时更应当对新闻自由的异化保持高 度警惕,消除任何异化倾向,保持新闻自由的“原汁原味”。

作者:李欣璟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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