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划分 顾名思义,特殊教育教师是从事特殊教育工 作的专业人员。由于特殊教 育发展的水平不同,各 国各地区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存在广狭、详略 之分, 所以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也存在差异。
中国大陆目前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指有身心 发展缺陷的残疾人,以 及有轻微违法和犯罪行为 问题的工读学生。按照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 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多 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残疾人种类,从理论上讲,凡 是从事这些种 类残疾人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就是 特殊教育教师;
从现实上讲,中国现在只有 聋教 育、盲教育、智力落后教育、孤独症教育、工读教育 五种类型的特殊教育 教师。
日本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规定的特 殊教育学校(班)的教 育对象是:盲人(包括严重视 力衰弱者)、聋人(包括严重听力衰弱者)、精 神薄 弱者(即智力落后)、肢体不自由者(即肢体残疾) 或病弱者(包括身体 虚弱者)。[1$韩国1987年颁布 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将特殊教育学校(班) 的 教育对象界定为: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智能不足、 肢体障碍、情绪障碍、 语言障碍、其他身心障碍。#2$ 因此,日本和韩国特殊教育教师指的也是狭义的 对身心障碍学生进行教育的教师。美国1997年修订的《残障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规定了 13 种 特殊教育对象:聋(deaf)、听觉缺陷(hearing impair-ment)、智力落后(mentally retarded)、畸形缺陷 (orthopedic impairment)、 其他健康缺陷(other health impairment)、严重情绪弃舌L (seriously emo-tional disorder)、特殊学习障石寻(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y)、言语和语言缺陷(speech or language impairment)、视觉缺陷(visual impairment)、聋盲 (deaf - blind)、多重障 碍(multihandicapped)、自闭 症(autism)、外伤性脑损伤(—y)。[3]虽然法律上 界定的特殊教育对象都是身心有 障碍者,但是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提出的特殊 教 育教师是广义的,有8类,既包括从事聋和重听、 缺陷儿童早期教育、情感 和行为障碍、学习障碍、 智力落后和发展障碍、肢体和健康缺陷、视觉缺陷 等 身心障碍儿童教育的教师,也包括对超常和资 优儿童教育的教师。
我国台湾地区使用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的概 念,2001年修订的《特 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及资 赋优异”者界定为特殊教育对象。身心障碍包括智 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 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 碍、学习障碍、多重障 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其他显着障碍12种,资赋 优异 包括一般智能优异、学术性向优异、艺术才能 优异、创造才能优异、领导能力 优异、其他特殊才 能6种。因此,台湾特殊教育教师也是广义的。[4] 二、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标准 1.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 格制度。我国上海市于1997 年率先实行的也是资 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是1992年4 月由全美最大的特殊教 育民间学术性团体一一美 国特殊儿童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简称CEC)提出的。1995年CEC将其制 定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 正式出版,定名 为《每个特殊教师必须知道什么一有关特殊教育 教师培养和资 格证书的国际标准》(What Every Special Educator Must Know:
The InternationalStan-dards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s)。这个标准亦被美国全国师范教育鉴定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采用。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 资格标准有三 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所有特殊教 育教师提出的学历等基础条件,包括:(1) 至少具 有大学学士学位;
(2)修满师范教育鉴定合格的教 师课程取得大学院系 必要的学分和评价;
(3)获得 教师资格证书;
(4)至少当一年的辅导教师;
(5) 具 备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规定的特殊教育教 师应掌握的共同核心性知 识和技能;
(6)具备CEC 规定的在特定领域或年龄组从事特殊教学工作应 掌握 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7)每年最少参加25小 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对知识进行定 期更新。第二部 分是所有特殊教育教师提出的共同核心性知识与 技能的要求, 共107条;
第三部分分别对8种不同 类型的特殊教育教师提出专门性知识和技能 方面 的要求,这部分要求有428项。共同要求和专门要 求都从八个方面提出, 请看表1。[5]我国上海市实行的“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涉及盲校、聋校、弱智 学校、工读学校四类教师,从 必须具备师德修养,熟悉特殊教育法规、具有依 法 执教的自觉性,掌握特殊教育学、特殊心理学的基 本理论知识,具有基本教 育教学技能四个方面提 出知识与技能的要求。
2.资格准入与资格等级结合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实行的是资格准 入与资格等级结合式的特 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这种制度体现出学历要求与特殊教育专业要求相 结合, 既可面向职前培养的学生,也可面向在职培 训的教师的特点。
台湾地区1987年发布的《特殊教育教师登记 及专业人员选用办法》 对从学前教育阶段至高中 教育阶段的普通学科教师、专业学科教师、技艺训 练 科目技术教师分别做出资格限定。[7]日本1989年修订的《教师执照法》和次年 修 订的《教师执照法实行细则》均有对特殊教师任职 资格的规定。日本将教师 资格分为专攻证书、一级 证书、二级证书三级。[8]韩国1981年修订的《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规 定,包括特殊学校教师在内的各类教师都要符合《教师资格标准》 对特殊学校的教师、校长和校监 的资格分别作了规定。[9] 三、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获得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可 以看出,特殊教育教师任职 资格的获得有两种途 径:一是通过职前培养,修满相关科目课程学分;
二是通 过在职进修,修满相关科目课程学分。同 时,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要求申请特殊教育教师的 人员必须要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
1.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主要方式 通过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学院(系),或者通 过综合性大学,以及综合 性大学+教育学院的方 式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是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两种主 要方式。
我国内地和台湾、俄罗斯主要采用第一种方 式。例如,内地从20世 纪80年代起陆续建立一批 专门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中等特殊师范学校和高等师 范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最近几年进行结构 调整,形成专科、本科两个层次的 培养体系。在大 专层次一般按照盲教育、聋教育、弱智教育和应用 性学科如计 算机、实用设计等设置专业。而本科层 次的特殊教育院系则更偏向课程的综合 性,某个 方向的课程以选修方式供学生选择。台湾特教师 资同样采取分级培养 方式。台湾在13所师范院校 中设立了特殊教育系。其中9所师范学院负责培 养 初等教育阶段与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师资,但幼 儿园与学前阶段特教师资的培养 并没有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系和课程,而是在普通的幼儿教育系 中加特殊教育 的学分或学生选修特殊教育的课 程;
4所师范大学负责培养中学阶段的特殊教育 师 资。前苏联至现在的俄罗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已 有近90年的历史。1918 年彼得格勒学前教育学院 设立了俄罗斯第一个儿童缺陷教育学系,即现在 的圣 彼得堡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前苏联在上世 纪50年代只有莫斯科、列宁格勒和 基辅三个城市 有4个特殊教育系(含一个函授的系),到80年代 发展到10多个 系。现在俄罗斯高等特殊师范教育 基本保持前苏联的格局。
欧美国家多采用第二种方式。例如,英国没有 专门的师范院校,由 普通院校来培养各类师资。英 国特殊教育教师一方面来自大学教育学院的毕业 生,他们在获学位并考取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后进 入特教岗位;
另一来源是综合 性大学的毕业生,这 类学生先在普通大学学习三年获得某类学科学 位,再到教 育学院学习一年的教育课程,获得教育 证书,然后考取教师证书。不论通过何 种形式,都 要在获得教育证书、教师证书的基础上再通过考 试取得特殊教育证 书。为了保证普通院校具有培 养特教师资的能力,英国有关教育法规作了一系列规定,如学生要获得教育证书,必须学习一定的 特殊教育课程,大学的教育 学院应具有提供最基 础的特殊教育课程的能力。所有教师的职前培养 课程均应 包括特殊教育的内容。并且,英国教师资 格委员会只承认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 师资培训机 构。美国通过大学院校培养特教师资是在二次大 战以后,特别是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所有残 疾儿童受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机 构 培养特教师资可获得补助款或拨款之后,高等特 殊师范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
现在,全美国有几百 所大学培养各种类型的特殊教育师资,形成了从 学士学位 到博士后教育的完整体系。[10] 2.教师在职进修特殊教育课程的主要方式 对于已经在或者准备由其他机构转到特殊学 校工作的非特教专业背景的 师资,不同国家的地 区普遍采取进修指定特教课程,以使他们获得特 殊教育教 师资格。在职进修有三个特点值得注意:
一是专业指向性明显;
例如,我国台 湾地区《特殊教育教师登记及专业人员选用办法》具体列出不同类型的教师必须 修习的特殊教育科目和学分。
二是将学科学习与教学能力考核结合起来;
上海 评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时还要考核教案的目标 性、科学性、层次性、格式要求、 突出重点、突出难 点、个别化教学的体现,考核课堂教学的教学思 想、教学内 容、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教学效果和 教学特点,并将进修特殊教育课程纳 入岗位培 训。三是强调了继续教育终身学习;
如美国要求在 职特殊教育教师每 年最少参加25小时的专业继 续教育,对知识进行定期更新。
四、建立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建立和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专业资 格证书制度是完善我国教师 资格制度的一项内 容,是对特殊教育工作者的一种特殊尊重。1994年 8月23日 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 条规定:
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 证书制 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行政部门制 订。”1996年4月26日国务院残 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印发的与《中国残疾 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一2000年)相配 套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九五’实施方案”中 进一步明确提出:“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资 格标准, 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 2001年11月 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人事 部等九部 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 发展的意见》中再次 提出“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条件有关规定”。可见,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规定已列入日程。
根据我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制 定特殊教育任职资格标 准,笔者认为需要研究处 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特殊教育中的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关系。我国《教师法》和《教 师资格条例》所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初级 职业学校、高中和中专、技工、职业高中、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教师。
而已实行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显然只涉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 殊教育教师。作为地方性规章,隐 性存在的问题还不突出。但值得注意的是, 《残疾 人教育条例》提出的“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 格证书制度”与“九五” 期间要制定的“特殊教育学 校(班)教师资格标准”,在概念的外延上并非等 同。
前者包括的范围广,可以将各级各类特殊教育 机构的教师都包括进去;
后者则 包括的范围窄,主 要只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 师。这就 从指导思想到操作层面都存在一个问题:
作为国家级规章,是一步到位,制定 一个完整的特 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
还是分步进行,先制定义务 教育段的特殊 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以后再制定非 义务教育段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呢?我 认为, 作为《教师资格条例》的一个子条例,“特殊教育任 职资格标准”理应与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范围 保持一致。而且我国现实的特殊教育体系也是全 方位的。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和残疾 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 中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比较普遍地开展,专门的残疾人高校(部、系)在北 京、 天津、长春、山东滨州等地也已出现多年。所有 在这些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 教育机构工作的教 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也有一个任职资格认定的问 题。因此,通 盘考虑我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 内容,一次性制定出来有助于资格标准的 结构完 整和具体实施,也符合我国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 实际情况。
二是特教师范毕业生与非特教师范毕业生的 关系。按照《残疾人教 育条例》的规定,不论是特教 师范生,还是非特教师范生,到特殊教育学校任 教 经政府教育部门认定才能获得特殊教育教师资 格。在具有同等学历,同样首 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的前提下,从特殊师范学校和高师特教专业毕业 的学生是 否能同时申请认定特殊教育资格证书? 而在特殊学校工作的普通院校的毕业生 是否还需 学习一定学分的特教课程才能申请获得特殊教育 资格证书呢?对此,在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 时要考虑到这一点,对学科背景不同的申请者的 申请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应当明确非特殊 教育学科毕业生需要进修的特 殊教育课程科目、 学分数。
三是特殊教育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与其 他专业人员的关系。过 去我们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认识比较简单,以为特殊学校只搞教育教学 活动, 所以我国特殊学校只配备了教师和工勤人 员。随着对特殊教育工作特点的认识 不断深入,现 在已认识到,特殊学生不仅需要学习文化科学知 识,而且需要通 过专门的康复训练矫正身心缺 陷。特殊教育学校不但要有学科课程专任教师, 还 需要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听力检测和听力仪器维 护、言语矫正、定向行走训 练、物理治疗、职业治疗 等专业人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特殊学校早已实 行这 种人员配备结构。因此,特殊学校工作人员的 多样化是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必 然趋势。10年前 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8条就已经 规定:“残疾 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为学校配 备承担 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这里说的“康复等工 作”自然是指教学之外 的康复训练及其他学科的 工作,“康复等工作的教师”自然也就是指从事教 学之 外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我国特殊教育教师 资格标准时要考虑从事康复等其他 学科工作的专 业人员的定位及其资格条件等问题。
四是特殊学校(班)的教师与普通学校的随班 就读教师的关系。残 疾学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是 我国普及特殊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残疾 人 保障法》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7 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 下 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 读;
……” 1996年4月国务院批 转的《中国残疾人 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一改过去的表述,把“随班就 读”摆到 “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之前,要求“普 遍推行随班就读”。根据教育部公报, 2003年全国 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51所,招收残疾儿童4. 88万 人,在校残疾儿 童36.47万人。其中在盲人学校就 读的学生3.83万人,在聋人学校就读的学生 10.98万人,在弱智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 21.66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 附设特教班就 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 招生总数和在 校生总数的63. 64T和66. 23T。[11] 所以,还有大量从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特殊 教育工 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当今国际对全民教育、全纳教育的倡导越来越普遍,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互沟通,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服务,普通教育教师有必 要 学习和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也要教 特殊学生成为教育发展的必然。
教随班就读特殊学生的普通学校教师还要不 要具有特殊教育的资格 证书?事实上难以要求一 位普通学校教师参加多种类型的特殊教育的业务 培 训。不过,随班就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普及特殊 教育的一种途径。中国的特殊 教育教师资格标准 应当体现自己的特色,将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普 校教师包括 进去,发给这类教师的特殊教育资格 证书可以和发给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教 师的证 书不同。这样做,既体现出国家对随班就读教师的 资格要求,保证随班 就读的质量;
又体现出将普通 学校中指导随班就读特殊学生的教师与不参与指 导的教师区别开,以示对随班就读指导教师的承 认和尊重,并能使之享受相关 特殊待遇。同时也要 考虑到随班就读工作的特点,随班就读指导教师 接受培训 的内容、方法、学分等方面有别于对特殊 教育学校、特教班教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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